1、矿 产 资 源 法 律 法 规 文晓春文晓春二一五年十二月二一五年十二月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富集物。固态-如煤炭、铁、石灰岩等;液态-如石油、地热、矿泉水等;气态-如天然气、页岩气、煤成气等。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矿产资源法的概念:矿产资源法不是指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而是指矿产资源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法律的基本法 1986年年3月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6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6年年8月月29日进行修订。日进行修订。其它法律也对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作了相应规定。如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3、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
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20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国务院主管部门令: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
4、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国务院主管部门令:劳动部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外商投资矿产勘
5、查企业管理办法(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4、地方性法规1998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自治地方法规如已废止的秀山县锰矿管理条例,2007年颁布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6、法律解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地方政府行政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8、国际条约、公约如水俉公约(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特别说明 我们工作中常常还用到国土资源部、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和一些技术规范,都不是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但作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
6、的主要政策依据,它们和前面讲到的9种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一起,构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二)矿产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二)矿产资源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之间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关系。关系。2、调整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矿产资源勘调整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查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商品交换商品交换关系。关系。3、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的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关系。关系。(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矿产
7、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澄清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区别,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资源国家所有权不被任何侵犯。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并不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全由国家直接进行,而是授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行使采矿权和探矿权。(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2、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我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制度
8、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统一登记制度;对矿产资源储量实行统一审批、核销制度;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进行统一监督制度;对地质勘查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有偿使用制度。对矿产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3、正确处理不同类型矿业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不
9、同类型矿业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原则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除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的矿种外的其他矿产资源;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以全民所有制地质勘查单位为主,除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的矿种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家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
10、则局的原则5、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利用的原则综合勘查矿产资源的原则,要求在一个地区内找到并评价出所有客观存在的矿产;合理开采原则和综合利用原则,要求开采矿产资源时兼顾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要求开采矿产资源时尽最大可能采出主要矿产的同时,将其他与矿体有关的有用矿产一并开采出来。(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6、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原则、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原则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中,不能漏掉有益的找矿信息、有益的矿物组分和有益组合的评价;在采矿中要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在选矿中要提高回收率和综合利用
11、水平;在矿产品使用中尽可能节约,提高矿物材料利用率和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要回收利用废旧金属及其他二次利用矿产品。7、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技术进步的原则、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技术进步的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8、加强环境保护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的原则国家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范围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范围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
12、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 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共有七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立法的依据、目的,管辖范围、依法取得和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权和对地质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等。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主要讲探矿权、采矿权取得,还有关于审批地质勘探报告,汇交地质资料、管理矿产储量动态、审批闭坑等各项制度的原则规定。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13、,着重规定了要综合普查,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定在开采时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出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规定有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规定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矿产资源,以及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权限。第七章,附则。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处理以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本法的施行时间。二、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特征(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特征1、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
14、权。、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2、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矿产资源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是矿产资源所(即国家所有),这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形式。有权的唯一形式。3、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充分性。、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充分性。绝对性指矿产资源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助就能实现。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唯有国家能够独立地按自己的意愿,依法择定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时间、范围和方法。排他性指当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时,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和妨碍。充分性指矿产资源所有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占用、使用、收
15、益,直到最终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现、最充分的物权。而探矿权、采矿权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和终止(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和终止1、取得(因发现而取得)、取得(因发现而取得)地质科学研究;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群众报矿等等。2、终止(因损耗而终止)、终止(因损耗而终止)矿产资源开采消耗和正常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或矿山报废造成矿产资源灭失;因需求、价格等变化因素造成矿产资源储量耗减等等。(三)(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1、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形式、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形式国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勘查、采矿登记,以及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
16、更手续是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处分权能;国家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费、资源税等是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行使探矿权、采矿权,是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以及事实处分权。只有三种形式权能的统一行使才能实现完整的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只有三种形式权能的统一行使才能实现完整的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三)(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2、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全民利益的集中表现,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其保护措施有:颁布法律,严格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犯。追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矿产资源及非法
17、所得。对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为人实行多种法律制裁。三、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 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使用的概念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使用的概念 指国家凭借其政治地位及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地位,向矿山企业征收的税和费用,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一)矿业权有偿的意义(一)矿业权有偿的意义1、肯定了从矿产资源所有权到矿业权之间的商品关系。保障国家获得资源、肯定了从矿产资源所有权到矿业权之间的商品关系。保障国家获得资源性资产的合理收益。性资产的合理收益。2、使国家投入的地勘费建立起一种补偿机制,缓解地勘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国家投入的地勘费建立起一种补偿机制,缓解地勘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地勘费
18、得到及时的补充和相应增加,形成地勘投入,使地勘费得到及时的补充和相应增加,形成地勘投入补偿补偿再投再投入及地质勘查与矿产开采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入及地质勘查与矿产开采再生产的良性循环。3、为合理开发建立一种经济上的机制,使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约束,鼓励、为合理开发建立一种经济上的机制,使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约束,鼓励珍惜、节约资源的行为,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地追求合理的回采率指标,有珍惜、节约资源的行为,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地追求合理的回采率指标,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效保护矿产资源。4、使矿产品的成本构成更趋合理,力促矿产品比价过低的状况得以改变,、使矿产品的成本构成更趋合理,力促矿产品比价过低的状况得以改变
19、,使矿山企业有可能在规范化的市场条件下参与竞争。使矿山企业有可能在规范化的市场条件下参与竞争。5、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可以避免出现外商投资企业白吃中国资源、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可以避免出现外商投资企业白吃中国资源的大锅饭的新情况,从而有利于保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主权。的大锅饭的新情况,从而有利于保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主权。(二)矿产资源有偿的依据及理论基础(二)矿产资源有偿的依据及理论基础1、依据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据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2、经济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价值论、经济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价值论矿山绝对地租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借以实现的主要经济形式矿产资
20、源所有权是形成矿山绝对地租的依据,矿山绝对地租是指采矿权人因为开采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支付的地租。矿产资源法规定以资源补偿费的形式征收矿山绝对地租。矿山级差地租为合理组织矿产资源利用提供理论依据(三)有偿取得和使用的实现形式(三)有偿取得和使用的实现形式我国法律上还没有规定有偿取得的具体实现形式我国法律上还没有规定有偿取得的具体实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关于价款:关于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国家
21、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价款是出资人的权益,不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体现)(价款是出资人的权益,不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体现)(三)有偿取得和使用的实现形式(三)有偿取得和使用的实现形式有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现形式:有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现形式: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
22、所有权的财产收益。现资源税为地税。资源税的征收原采用定额方式,现正逐步修改为从价计征。(三)有偿取得和使用的实现形式(三)有偿取得和使用的实现形式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指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对采矿权人征收的地租。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价计征,即区分不同矿种确定费率,对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计征。我市实行分级征收,主要由县一级矿政主管部门征收。国家目前正在进行费改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3、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包
23、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和勘查面积计算,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计算,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四、矿业权管理的法律制度 矿业权概念矿业权概念 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探矿权是指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范围 和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进行勘查工作的权利。(探矿权人的概念: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矿权是指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及获得
24、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及其伴生、共生矿产的权益。(采矿权人的概念: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矿权是矿业权的核心。采矿权是矿业权的核心。探矿权的特点探矿权的特点(1)探矿权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探矿权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探矿权人占有矿产资源的情况受矿产勘探程度和当地采矿历史状况等因素影响。勘探程度低的探矿权不完全占有勘查作业区的矿产资源,如区域地质调查和普查。勘探程度高的探矿权可以完全占有勘查作业区的矿产资源。在设置探矿权的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内,不得另行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2)探矿权中不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中不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不能因探矿权人
25、的勘查活动导致矿产资源灭失。只有取得采矿权后,才能按规定实行边探边采。探矿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探矿权。(非法转让)探矿权的特点探矿权的特点(3)探矿权中不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收益权。)探矿权中不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收益权。由国家出资形式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归国家所有;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其矿产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归投资者所有,但这并不导致矿产资源收益权的转变。可以有偿使用地质成果,但不包括矿产资源收益,探明的矿产储量不能出卖。(4)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能的一部分。)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能的一部分。即使具体勘查作业区的探矿权依法转让与社会经济组织后,矿产资源
26、所有人仍保留矿产资源处分权和收益权。探矿权的特点探矿权的特点(5)探矿权的构成包括探矿权人、勘查工作区范围,勘查)探矿权的构成包括探矿权人、勘查工作区范围,勘查工作期限、勘查工作阶段和勘查内容等。工作期限、勘查工作阶段和勘查内容等。以上这些要素需要经过法定机构批准确定。(6)勘查许可证的取得是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勘查许可证的取得是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的法律行为。勘查许可证是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授予探矿权人的法行为。勘查许可证是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授予探矿权人的法律文书。律文书。采矿权的特点采矿权的特点(1)采矿权中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占有权、使)采矿权中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和
27、事实处分权,但不包括收益权。用权和事实处分权,但不包括收益权。矿产资源收益与矿山企业收益:因使用和消耗矿产资源而取得的收益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所有者(即国家)。因投入资金和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而取得的收益归矿山企业所有。(2)采矿权构成要素包括采矿权人、矿区范围、)采矿权构成要素包括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开采矿种和开采方法、设计规模等。开采期限、开采矿种和开采方法、设计规模等。这些要素需要经过法定机关批准确定。采矿权的特点采矿权的特点(3)采矿权人不得非法处分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非法处分采矿权。采矿权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4)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是采矿权申请人获得采矿)采矿许可证
28、的取得是采矿权申请人获得采矿权的法律行为。采矿许可证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权的法律行为。采矿许可证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授予采矿权人的法律文书。授予采矿权人的法律文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1、基本制度、基本制度(1)对探矿权申请实行区块登记和限量管理)对探矿权申请实行区块登记和限量管理 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 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运行登记的最大范围:矿泉水位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实行两级管理)矿产资源勘
29、查登记实行两级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登记实行中央和省级地方两个层次管理,这样做有利于探矿权的集中统一管理。但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分级登记权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矿产;34种重要矿产。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另外,34种重要矿产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的矿产资源。(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3)探矿权具有排
30、他性)探矿权具有排他性 探矿权的排他性主要是针对商业性勘查而言,对于公益性,不分工作阶段的地质调查、普查等不具排他性。(4)探矿权有偿使用)探矿权有偿使用(5)探矿权可以转让)探矿权可以转让 目的是为了吸引多渠道资金,注入矿业勘查和开发,确保中央财政的投资逐步转向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矿产地质工作,同时探矿权进入市场有序流转,也是国际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6)实行勘查最低投入制度)实行勘查最低投入制度 目的是防止勘查项目只占地盘,不开展工作,造成了自己不积极开展工作,别人也无法工作的极不合理的现象。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
31、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7)有效期和允许探矿权保留)有效期和允许探矿权保留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探矿权保留制度: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保留期限最长为2年。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两次,每次不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8)全国统一勘查许可证制度)全国统一勘查许可证制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
32、度2、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1)探矿权人的权利)探矿权人的权利 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进行勘查行为的权利。据勘查许可证的有关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向有关金融机构办理经费拨付和使用等事务的权利。优先申请登记延续工作的勘查项目的权利。探矿权人对所勘探的矿床享有申请开采权或开采优先权。(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2)探矿权人的义务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分勘查工作阶段按国家计划或合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勘查工作。除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外,在具有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地区进行勘查,应当遵循综合勘查的原则。在
33、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应当如实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和年度施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应当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提供方便。应当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完成设计规定的年度最低投入。在勘查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以探矿为名擅自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采矿活动。需要变更探矿权的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必须执行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勘查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封、填探矿工程遗留的井
34、、硐,或者采用其他措施,清除不安全隐患。探矿权终止前或终止后的规定期限内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勘查成果有探明储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储量审批和登记。应当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并妥善保护原始资料的实物标本、勘查标志。(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1、基本制度、基本制度(1)采矿登记制度)采矿登记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采矿权可证。(2)采矿企业与矿产资源开采分别审批制度)采矿企业与矿产资源开采分别审批制度 采矿企业的审批与矿产资源的审批分开,有利于国家对整个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二)采矿权管理
35、的法律制度(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3)三级审批制度)三级审批制度 分级审批权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矿产;34种重要矿产。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还有34种重要矿产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除国务院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矿产资源。此外: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
36、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1、硅质原料(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粉石英、脉石英)矿床储量规模202000万吨(按不同用途分)2、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200万吨(砖瓦用);矿床储量规模500万吨(水泥配料用)3、石灰岩矿床储量规模0.1亿吨(电石用、制碱用、化肥用);0.02亿吨(玻璃用);0.15亿吨(水泥用)4、汞矿 金属量500吨5、滑石 矿床储量规模100万吨6、石膏 矿床储量规模1000万吨7、重晶石 矿床储量规模200万吨8、毒重石(钡)矿床储量规模200万吨9、萤石(普
37、通萤石)CaF220万吨;(光学萤石)矿物0.1万吨10、白云岩 矿床储量规模0.1亿吨11、高岭土(包括陶瓷土)矿床储量规模100万吨12、耐火粘土 矿床储量规模200万吨13、其它粘土 矿床储量规模50500万吨(按不同用途分)14、膨润土 矿床储量规模500万吨15、建筑用石材 矿床储量规模1000万立方米16、饰面用石材 矿床储量规模200万吨17、凝灰岩 矿床储量规模200万吨18、云母(工业原料云母)200万吨19、其他非金属矿山(如岩盐等)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4)排他性制度。)排他性制度。(5)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采矿
38、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6)依法转让制度。)依法转让制度。(7)全国统一采矿许可证制度。)全国统一采矿许可证制度。(8)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以往误为年检。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2、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1)采矿权人的权利)采矿权人的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区范围不得侵
39、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其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二)采矿权管理的法律制度(2)采矿权人的义务)采矿权人的义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税、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矿业权转让的定义矿业权转让的定义 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三)矿业权转让的
40、法律制度1、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转让的条件(1)探矿权转让条件)探矿权转让条件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采矿权转让条件)采矿权转让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1年以上;在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缴清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费;采矿权属无争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禁止转让采
41、矿权的情形禁止转让采矿权的情形(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1514号规定号规定)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三)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2、矿业权转让原则规定、矿业权转让原则规定(1)分级审批原则;)分级审批原则;即
42、“谁发证,谁审批”。(2)符合法定情形方可转让原则;)符合法定情形方可转让原则;(3)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依法评估并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依法评估并缴纳价款原则;价款原则;(4)禁止非法转让原则。)禁止非法转让原则。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律责任(一)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承担形式(一)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承担形式1、法律责任类型、法律责任类型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类型。2、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承担矿产资源民事责任的形式:(补救性的有)停止侵害、排除防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赔偿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惩罚性的有)违
43、约金、滞纳金、训诫、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承担承担矿产资源民行政责任的形式:(补救性的,仅适用于行政机构)承认错误、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惩罚性的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承担矿产资源刑事责任的形式:刑事责任的形式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刊、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内容(二)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十种法律事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十种法律事实,应当承担法律责
44、任:1、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侵害他人采矿权;2、非法处分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3、盗窃、抢夺矿产品及其他财物;4、破坏开采和勘查设施;5、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6、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7、擅自印制、伪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8、勘查行为违法;9、采矿行为违法;10、违反地质资料管理法规。1、触犯刑法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非法采矿: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或相关证照过期仍擅自从事采矿作业的行为。破坏性采矿: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规定 非法采矿罪:
45、“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五万至十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立案标准: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46、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2、勘查类违法行为无证勘查行为,包括以下类型: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探矿权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
47、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3、开采类违法行为无证采矿行为。包括以下类型: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
48、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越界采矿行为 法
49、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行为。包括以下类型:不按开采方案开采,大矿小开、严重肢解大型完整矿床;应露采的改用坑采,使资源回收率大幅度下降;应多层综合开采的只进行单层开采,为
50、其他层矿产的开采留下严重安全隐患;对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不采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进行开采,导致矿产利用率极低或者造成不安全、污染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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