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有关课程内容:本课程主要讲授工程建设活动及其过程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现实立法及司法动态,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本课程通过全面、系统地介绍我国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基本法律制度,要求学生掌握建筑法、物权法、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了解规范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制度环境,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理解建设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让学生对我国建设法规实践有感性认识。二、有关教材的推荐
2、使用朱宏亮:建设法规教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8月王孟钧: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三、有关参考资料和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筑龙网:建筑老八大院校的网站:清华、同济、东南等CCTV-1今日说法和CCTV-2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何百洲编著:四、有关课堂纪律的要求无故缺课不超过3课时,课堂上手机请置于关闭或静音等要求。五、有关该课程成绩六、有关授课教师高倩 85407049,13308196977 补充:担保制度补充: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也作了类似规定。1、保证
3、、保证 指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代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关系人保证关系人被保证人(债权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保证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当主合同债务没有按约定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不能拒绝。注意:在订立保证时,要约
4、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注意:在订立保证时,要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连带保证。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连带保证。两种方式两种方式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2、抵押、抵押 指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关于抵押登记:关于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乡镇企业的厂房、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登记)注意:注意: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关系人抵押关系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关系人质押关系人 质权人(债权人)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质押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定金: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没有担保作用,相当于一笔预付款。订金:没有担保作用,相当于一笔预付款。学者观点:建设工程中的学者观点:建设工程中的“留置留置”问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