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义务卖方和买方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不可撤销的要约纠纷案 甲、乙公司是分处不同国家的外国公司。乙公司(买方)向甲公司(卖方)发盘,要求凭乙公司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并列出产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规定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使甲公司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决定是否能够按照买方提出的条件生产供应。甲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
2、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两周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乙公司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并撤销发盘。此时,甲公司已因设计、询购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等付出了大量费用。接到乙公司撤销发盘通知后,甲公司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乙公司的做法正确吗?3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年正式生效。中国于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被批准加入了该公年被批准加入了该公约。但中国加入时在口头形式和扩大适用约。但中国加入时在口头形式
3、和扩大适用上进行了保留。上进行了保留。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合同公约共有共有101条,分四个部分,条,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适用范围和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货物的销售包括了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货物的销售包括了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的内容。4适用公约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适用公约的合同适用公约的合同 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4、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因此,我们所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因此,我们所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出口货物的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进出口货物的协议。51、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应位于不同的、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应位于不同的国家。国家。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
5、的营业地。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指固定的、永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在同一个国家,他们之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在同一个国家,他们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一般应受到该国的国内法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一般应受到该国的国内法律约束,而不适用约束,而不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1)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处所)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处所如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就不是公如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就不是公约意义上的约意义上的“营业地营业地”。其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其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不能把代理
6、人所在地当作当事人的不能把代理人所在地当作当事人的“营业地营业地”。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买卖合同,仍具有公约意义上的仍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国际性性”。7(2)如果当事人拥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拥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有着密切联系则以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有着密切联系的地点作为当事人的营业地。的地点作为当事人的营业地。81980年联合国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第10条条(a)项。项。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意味着其作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
7、点,意味着其作为同一个当事人在自己的主要营业地点之外还设立有为同一个当事人在自己的主要营业地点之外还设立有其他的营业分支机构,但所有这些营业分支机构都隶其他的营业分支机构,但所有这些营业分支机构都隶属于同一个当事人,即法人或自然人。属于同一个当事人,即法人或自然人。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独立的法人,则不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独立的法人,则不属于属于“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在。在其他国家设立的法人和投资设立该法人的母公司在法其他国家设立的法人和投资设立该法人的母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律上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9 日
8、本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万元人民币的布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布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随后,日本续。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该批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日本B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及日本A公司大连
9、分社与日本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公司的合同。根据根据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际货物买卖合同?10(3)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居住地为准。112、必须与公约的缔约国有联系。、必须与公约的缔约国有联系。(1)直接联系)直接联系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仅仅位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仅仅位于不同的国家仍然不足以使他们之间的合同于不同的国家仍然不足以使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适用公约。只有有关的两个国家都是只有有关的两个国家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缔约国,才能使他们的合同适用公约
10、的缔约国,才能使他们的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的规定。12(2)间接联系)间接联系因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因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的扩大适用。的扩大适用。依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考虑各国加入公约时
11、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考虑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13(二二)公约排除适用的货物销售公约排除适用的货物销售 在范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狭义的买卖合同,在范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狭义的买卖合同,它的客体是货物即有体动产,不包括各种票据和它的客体是货物即有体动产,不包括各种票据和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劳务等。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劳务等。因此,公约排除对房地产销售的适用,但公约适用于因此,公约排除对房地产销售的适用,但公约适用于活动房屋的销售;活动房屋的销售;公约不适用于
12、提供无形资产的技术服务合同,但适用公约不适用于提供无形资产的技术服务合同,但适用于作为载体的计算机软件磁盘的销售,如果客户所强于作为载体的计算机软件磁盘的销售,如果客户所强调的是软件的内容,即该软件的内容是经修改后专门调的是软件的内容,即该软件的内容是经修改后专门针对该客户的则不适用公约。针对该客户的则不适用公约。公约第公约第2条的规定用排除法确定了公约适用的货条的规定用排除法确定了公约适用的货物销售的范围,物销售的范围,1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销售:不适用于下列销售:供给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供给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通过拍卖的销售。通过拍卖的销售
13、。因执行法律令状所进行的销售。因执行法律令状所进行的销售。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15(三三)公约对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第3条第条第(2)款规款规定,公约将不适用于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定,公约将不适用于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排除适用: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
14、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结合。16公约第公约第3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17(四四)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公约第第4条: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18公约公约未涉及下列的问题
15、:未涉及下列的问题:1、合同及惯例的有效性、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有、合同及惯例的有效性、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惯例的有效性。效性以及任何惯例的有效性。2、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3、卖方对因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卖方对因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19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6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当事人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
16、两项法律适用原则的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两项法律适用原则的说明:明:(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2)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国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际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所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
17、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1 一个中国商人在韩国汉城参加一个交易博一个中国商人在韩国汉城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与一个日本商人相识,双方在汉城览会时与一个日本商人相识,双方在汉城就一批热带水果的交易达成一个协议:该就一批热带
18、水果的交易达成一个协议:该日本商人将这批热带水果销售给中国商人,日本商人将这批热带水果销售给中国商人,交货地为菲律宾的马尼拉港。如果当事人交货地为菲律宾的马尼拉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该没有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该合同应适用以下哪个国家的法律合同应适用以下哪个国家的法律?(1)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日本的法律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日本的法律 (2)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中国的法律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3)合同签订地韩国的法律合同签订地韩国的法律 (4)交货地菲律宾的法律交货地菲律宾的法律22(五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9、第6条条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第12条规定,某缔约国在加入或批准公约时声明,条规定,某缔约国在加入或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的声明。守,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的声明。23 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公约的核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作出两项保留:(1)关于适用
20、范围的保留。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声明不受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条第条第1款款(b)项的约束。项的约束。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我国对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1条、第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留。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
21、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29条条的规定则涉及合同更改或终止的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则涉及合同更改或终止的书面形式要求。24 我国某航空公司向欧洲我国某航空公司向欧洲Airbus公司订购公司订购15架架A320型客机。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型客机。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适用适用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的规定。而根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合同公约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的规定
22、,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飞机的买卖。该公约不适用于飞机的买卖。你认为我国某航空公司与欧洲你认为我国某航空公司与欧洲Airbus公司在合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25(六六)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及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及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第9条条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关于惯例,公约规定的惯例产生约束力的条件有关于惯例,公约规定的惯例产生约束
23、力的条件有两个:两个: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惯例;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惯例;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26 关于习惯做法,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对关于习惯做法,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与惯例相同,是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与惯例相同,是通过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地接受。通过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习惯做法只要在交易的地理范围内被知晓,且习惯做法只要在交易的地理范围内被知晓,且也被双方当事人知晓即应对当事
24、人具有约束力。也被双方当事人知晓即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7思考 下列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沙特人甲在中国购买20台洗衣机给其家人使用,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适用公约的规定B法国人甲与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买船用设备的合同,不适用公约C德国人甲与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买小麦的合同,适用公约D德国人乙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票转让给中国人丙而订立的合同,不适用公约28思考 下列各公司营业地的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
25、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29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要约(一)概念(一)概念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980年联合国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如果十分确定并
26、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思,即构成要约。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30 根据根据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的这一条款,并参考各的这一条款,并参考各国法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国法律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下几项条件:1、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根据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4条的
27、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要约。的内容,就构成要约。31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现有优质大现有优质大豆豆5000包,交货地大连,包,交货地大连,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场价格为准当天国际市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否对于这份信函,你认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否明确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能否构成一份要约?32公约第公约第55条条对未定价合同规定了先成立合同,再确定
28、价格的选择。对未定价合同规定了先成立合同,再确定价格的选择。实践中开口价的做法即是第实践中开口价的做法即是第55条运用的一个例证。条运用的一个例证。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的做法称为固定价或板价。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的做法称为固定价或板价。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称为活价或开口价。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称为活价或开口价。公约公约对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建议,原则上视为要约对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建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除非建议人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向。邀请,除非建议人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向。332、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人提出。非向特定的
29、人提出的订约建议,如果提出建议非向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没有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就不是要约,的人没有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邀请。343、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大部分要约并不明确说明要约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大部分要约并不明确说明要约人是否受要约的约束,一般认为,只要内容明确肯人是否受要约的约束,一般认为,只要内容明确肯定,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可推定为要约定,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可推定为要约人有受约束的意思。人有受约束
30、的意思。35 雷恩一马歇尔公司诉普罗拉多过滤器分公司雷恩一马歇尔公司诉普罗拉多过滤器分公司(1982年年)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说明,每购买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相应的回扣,函中说明,每购买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相应的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回扣依订单金额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将赠送一辆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年产全新的布依克一厄勒
31、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像相机。汽依克一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像相机。汽车和相机零售价为车和相机零售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美元。元。原告在阅读了该通函后,将一张认购原告在阅读了该通函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的普罗万磅以上的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后,普罗拉多公司打电话给原告说,扣。在收到这一订单后,普罗拉多公司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
32、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务。那么,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已经产生了一个合同那么,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已经产生了一个合同?36(二)要约的约束力(二)要约的约束力指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指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大陆法大陆法要约原则上是有约束力的。如要约原则上是有约束力的。如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145条条规定: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际。但预先声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际。”英美法英美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要约中指明了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
33、使要约中指明了作出承诺的期限,要约人也可以不受其约束。作出承诺的期限,要约人也可以不受其约束。37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6条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或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
34、事。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要约可以被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要约可以被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被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被撤销: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做了准备工作。38(三)要约的生效(三)要约的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大
35、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于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于5月月21日向一日本公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月26日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月23日大连公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公司:取消5
36、月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日发出的要约。问:(1)5月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月21日发日发出的那份要约出的那份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39(四)要约的失效(四)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失去其约束力。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以指要约失去其约束力。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以下原因:下原因:要约的有效期已过。要约的有效期已过。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此外,要约如果在生效之前即已被撤回,则此外,要约如果在生效之前即已被撤回,则该要约根本未生效,不产生任何要约的效力。该要约根本
37、未生效,不产生任何要约的效力。40 例:例:Hyde v.Wrench(1840年年)被告在被告在6月月6日向原告提出要约,愿以日向原告提出要约,愿以1 000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原告。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原告。6月月8日原日原告回答表示愿以告回答表示愿以950英镑购买该农场,被告英镑购买该农场,被告于于6月月27日表示拒绝。日表示拒绝。6月月29日原告又书面日原告又书面通知被告说,他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通知被告说,他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0英镑,但为被告拒绝。原告于是向法英镑,但为被告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41二、承
38、诺二、承诺(acceptance)(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42 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9条作了如下规定:条作了如下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要约。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的实质上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的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
39、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条件为准。内所载的更改条件为准。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
40、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43 例例 卖方发出要约:现有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5 000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5 000美元汇入美元汇入我银行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我银行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购买,已经将购买,已经将5 000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将飞机卖给他人。将飞机卖给他人。问:卖方能否这样做问:卖方能否这样做?44(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
41、诺生效的时间 大陆法大陆法 采用采用“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原则,即承诺的通知于到原则,即承诺的通知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英美法 采用采用“投邮主义投邮主义”原则,采取信件、电报方式原则,采取信件、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作出承诺,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公约合同公约原则上采用原则上采用“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同时规定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合同公约合同公约第第18条第条第2款规定,承诺于表示承诺的通知送达款规定,承诺于表示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时生效;第第18条第条第3款对例外作了规定,即如果按照要约的要求或依照款对例外作了规定,
42、即如果按照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相互间确认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当事人相互间确认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种行为的方式(例如以发送货物或发送货物或支付货款有关的例如以发送货物或发送货物或支付货款有关的行为行为)来表示承诺,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则承诺来表示承诺,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则承诺于作出该行为时生效。于作出该行为时生效。45(三)逾期承诺(三)逾期承诺 即迟到的承诺通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即迟到的承诺通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迟发迟到的承诺,另一种是非迟发而种是迟发迟到的承诺,另一种是非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合同公约合同公约
43、第第21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要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约人。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46
44、三、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三、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 影响合意真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影响合意真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事实真相而使他方陷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事实真相而使他方陷于错误的行为。于错误的行为。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第1116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实施欺诈,他方当事人决不会订立合同者,则该欺实施欺诈,他方当事人决不会订立合同者,则该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123条规定,因欺诈而为意思表条规定,因欺诈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47
45、在英美法中欺诈称为在英美法中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陈述欺骗性的不正确陈述”。不正确陈述只能针对事实,而不包括法律方面不正确陈述只能针对事实,而不包括法律方面(指国内指国内法法)的错误陈述,因为法律是公开的资料,不存在被隐的错误陈述,因为法律是公开的资料,不存在被隐瞒的问题;瞒的问题;对于事实的陈述,也必须是对方所不知悉的事实,并对于事实的陈述,也必须是对方所不知悉的事实,并且对方依赖该陈述订立了合同,才可能构成不正确陈且对方依赖该陈述订立了合同,才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述;这种事实必须是过去的或现在的事实,而不应是对将这种事实必须是过去的或现在的事实,而不应是对将来的预测,如:预测某个项目的投
46、资可以获利一般不来的预测,如:预测某个项目的投资可以获利一般不构成不正确陈述;构成不正确陈述;对将来的保证则不能被理解为预测,这种保证可以构对将来的保证则不能被理解为预测,这种保证可以构成不正确陈述;成不正确陈述;对事实的沉默原则上不构成不正确陈述,但如果这种对事实的沉默原则上不构成不正确陈述,但如果这种沉默是对整体事实的隐瞒,或合同属于最高诚信合同,沉默是对整体事实的隐瞒,或合同属于最高诚信合同,如保险合同,或双方存在信托关系,则一方的沉默也如保险合同,或双方存在信托关系,则一方的沉默也会构成不正确陈述,等等。会构成不正确陈述,等等。48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
47、际统一私法协会)第第3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如合同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订立。效,如合同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订立。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如果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则合同无效。如果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则合同无效。492、胁迫、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48、。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第1112条规定,如行为的性质促使条规定,如行为的性质促使正常人产生印象并使其担心自己的身体或财产面临正常人产生印象并使其担心自己的身体或财产面临重大且现实的危害者,即为胁迫。重大且现实的危害者,即为胁迫。我国我国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定为胁迫行为。英国普通法早期对胁迫的定义是狭义的,仅限于对英
49、国普通法早期对胁迫的定义是狭义的,仅限于对人身或财产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到人身或财产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到20世纪后期,英世纪后期,英国法律也开始接受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胁迫作为取消国法律也开始接受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胁迫作为取消合同的理由。合同的理由。50 但各国法律在胁迫问题中都考虑两个因素:但各国法律在胁迫问题中都考虑两个因素:居于优势地位的公司或企业利用其优势达成对自己有居于优势地位的公司或企业利用其优势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除非与所在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利的合同条件,除非与所在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一般不认为存在胁迫;触,一般不认为存在胁迫;主张受到胁迫的一方是否还有其他合理选择,也是
50、确主张受到胁迫的一方是否还有其他合理选择,也是确定是否存在胁迫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受到胁迫的定是否存在胁迫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受到胁迫的一方还有其他合理选择但仍然接受了对方的要求,则一方还有其他合理选择但仍然接受了对方的要求,则不应再以胁迫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不应再以胁迫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大陆法和英美法都规定,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大陆法和英美法都规定,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构成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构成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第39条规定,合同因胁条规定,合同因胁迫无效,如果胁迫是急迫的和严重的。迫无效,如果胁迫是急迫的和严重的。513、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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