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2结算工具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方式3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与规则?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票据及惯例票据及惯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汇付及惯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托收及惯例托收及惯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及惯例4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票据及惯例票据及惯例四、汇票五、本票六、支票一、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特性三、票据的分类5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付款人)在见票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且可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6(二)票据的作用1、票据发挥结算作用。2、票据发挥信用作用。3、票据发挥流通作用。
2、4、票据还具有节约通货、异地汇兑等作用。7二、票据的特性二、票据的特性(一)票据为设权证券(二)票据为有价证券(三)票据为金钱证券(四)票据为债权证券(五)票据为文义证券(六)票据为要式证券(七)票据为无因证券(八)票据为流通证券(九)票据为提示证券(十)票据为缴回证券8三、票据的分类三、票据的分类(一)法律上的分类法律上的分类(二)学理上的分类9(一)法律上的分类1、英国票据法的规定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2、美国统一商法典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及存款单。3、中国票据法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4、德国票据法、意大利与法国商法、瑞士债务法、海牙统一票据规则以及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制定票据
3、法和支票法。5、日本现行法律仿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支票法。尽管存在着各国立法上的差异,一般认为票据应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10(二二)学理上的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一)依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分类:1、自付票据(预约票据)指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必须对其出具的票据无条件地付款的票据,如本票;2、委托票据指出票人自己不充当付款人,而是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11(二)依票据的信用分类:(二)依票据的信用分类:1、支付票据(即期)指以金融机构为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如支票。2、信用票据(远期)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信赖出票人的信用而接受的票据,如汇票和本
4、票。12(三)依票据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分类:1、记名票据指在票据上明确载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2、无记名票据指票据上不载明权利人的名称,而只记载“持票人”或“来人”。为权利人的票据。3、指示票据指在票据上载明“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13四、汇票(一)汇票概述(二)汇票的记载事项(三)汇票行为14(一)汇票概述(一)汇票概述1、概念:英国票据法: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于一定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的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5、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52 2、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1.依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2依汇票是否随附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3依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4依承兑人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65依记载权利人方式的不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6.依汇票当事人的不同一般汇票变式汇票7.依行为发生地的不同国内汇票国外汇票17跟单汇票分为:(1)信用证押汇汇票。(2)付款交单汇票。(3)承兑交单汇票。18远期汇票可分为:远期汇票可分为:(1)定日付款汇票。(2)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4)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汇票。19变式汇
6、票:是指汇票关系中的某个当事人同时充当两个以上的汇票当事人变式汇票可分为:(1)指已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2)付受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即总公司与分公司间)(3)对已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4)已付已受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即银行间)20(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211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Order to Pay)(3)一定的金额(a Sum Certain in Money)(4)付款人(受票人)(5)收(受)款人(6)出票日期(7)
7、出票人签字222 2、相对必要记事项、相对必要记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的,但若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或推定的事项。(1)出票地(2)付款地(3)到期日(付款期限)233、任意记载事项(1)可以记载事项(2)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3)记载无效的事项(4)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24(三)汇票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1、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或开立)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受)款人,从而产生汇票权利义务关系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两个行为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这
8、种行为完成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252、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汇票的转让方式有两种:交付与背书。但背书的适用范围比交付更为广泛。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的转让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而交付的方式仅适用于无记名汇票的转让。26 汇票背书的连续与不连续汇票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在形式上必须无间断地连续。即在汇票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汇票上记载的收(受)款人,从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汇票的持票人若能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其对
9、汇票的权利,则视其为合法持票人。若背书不连续,即间断背书,持票人不得主张汇票权利。273、汇票的承兑汇票的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同意并记载于汇票正面上的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项承诺。承兑具有以下意义:第一,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第二,远期汇票可承兑。第三,承兑是承诺承担汇票金额支付义务的票据行为。第四,承兑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名和注明日期。28 汇票承兑的效力汇票被付款人承兑后将产生承兑效力。依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对承兑人而言,即承担了即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1)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并不存在资金关系,承兑人不得以
10、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2)同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汇票时,均可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3)另外,当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时,则使其对背书人、保证人等的追索权因此而丧失,但持票人仍有权对承兑人主张权利。29交还汇票: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占有汇票,在其承兑或拒绝承兑后应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但在没有交还汇票前,付款人可以涂销其承兑,使之不产生效力。付款人一旦承兑并交还了汇票,汇票的承兑程序完成,承兑产生效力,承兑人将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305 5、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Payme
11、nt)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付款。狭义的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或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所进行的消灭汇票关系的付款。这种付款在付款之后,票据关系绝对消灭。一般是指狭义的付款不。316 6、汇票的追索权及拒绝证书、汇票的追索权及拒绝证书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有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汇票债务人等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321.票追索权行使程序(1)汇票的提示。持票人的提示成为其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正因为持票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其追索权才得以保全。(2)拒绝证书的取得或作
12、成。持票人取得或作成拒绝证书是保全追索权的重要程序之一。拒绝证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付款而被拒绝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332 2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对追索权人的效力。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后,其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持票人同时负有向被追索人交付汇票、拒绝证书和收据的义务;承担因怠于履行拒绝事由通知义务而导致被追索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对被追索人的效力。所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被追索人基于清偿而取得汇票,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再向其前手追索。34(三)汇票使用程序:出票提示见票即付或拒付承兑或拒兑贴现1235五
13、、本票五、本票(一)本票的概念与特征(二)本票的种类(三)本票的出票(四)本票的记载事项36(一一)本票的概念与特征本票的概念与特征1 1、概念:、概念: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期,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本票也称期票。372 2、特征、特征(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3)本票为自付票据。(4)本票无须承兑。38(二二)本票的种类本票的种类1、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权利人为标准2、以出票人的身份不同为标准记名本票、记名本票、无记名本票指示本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14、393、以本票到期日的不同为标准4、以中国支付结算办法为标准5、以票据行为发生地为标准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禁国内本票国外本票40(三)本票的出票统一法公约和各国票据法一般并没有对本票出票人的资格进行限制,即银行和企业等单位以及个人均可签发本票。但依中国票据法,在中国,本票的出票人受到严格限制,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才能签发本票。即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签发。41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
15、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 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42(四)本票的记载事项1 1绝对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3 3不得记载事项431 1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文字(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一定金额(4)出票日期(5)受款人名称(6)出票人签字442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的,但若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或推定的事项。(1)出票地:关系到汇票的适用法律问题(
16、2)付款地:决定持票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地域;确定票据诉讼的管辖法院及汇票丢失后,持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确定支付汇票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决定债务人提存汇票金额的地点;决定拒绝证书的标准等等。45(3)(3)到期日:到期日:确定汇票种类,从而决定票的各种期限;确定汇票权利最终消灭的时间。若汇票没有记载付款时间,均视为见票即付汇票如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463 3、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记载导致本票无效的某些事项。(1)与本票性质相抵触的事项(2)票据法所没有规定的事项47六、支票六、支票(一)支票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482 2、特征:、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即仅限于银行等法定会融机构。2支票均为即期付款的票据,即见票即付的票据,这也是国际惯例。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