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第三节 无效合同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引导案例】火车乘务员刘某在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香烟,15元一条!”张某闻讯购买2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张某于是找到刘某要求退货、赔偿损失。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张某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刘某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判决刘某返还其购
2、烟款3030元。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权利和义务)二是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对合同债权不得侵犯)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并非是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法律赋予已经成立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效力类型,不同的效力形态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二)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是指合同除应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特定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要件。例如,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性规定。(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仍然需要
4、有关审批、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和登记,这些合同自获得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生效。(三)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四)当事人约定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当事人约定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想一想】方某非常喜爰科学研究,在大学读书时就取得两个专利。并将其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某玩具制造公司,另一项发明专利许可某太阳能公司实施。同时签订了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和发明专利实施许可两个合同,那么这两个合同签订后是不是就生效了呢?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提示】根据合同生效生效要件和专利法第10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
5、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方某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签订后并不生效,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而“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了就生效。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一、附条件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合同特别条款。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二)附条件合同的种类 附条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两种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作
6、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或者说合同的效力要延缓发生,只有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如果下周天气好,我就去贵校表演”。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其效力已经发生,但将来某一事实的成就将导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然有效。例如,“此屋借给你住,但我孩子回国时,则须返还。”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三)附条件合同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且将来是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第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实。第三,必须是合法的事实。第四,必须是与合同主要内容不发生矛盾的事实。当事人为自己的
7、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二,附期限合同 (一)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附加条款。例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甲方将租赁乙方的房屋,为期两年。此合同便属于附期限的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附期限合同中所说的期限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同。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尚未到来时,当事人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二)附期限合
8、同的种类 附期限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合同与附终止期限合同两种类型。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当事人约定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能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以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附生效期合同与附生效条件合同功能相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其效力即终止的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继续有效。附终止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功能相同。无论是附生效期限合同,还是附终止期限合同,在期限没有届至或者届满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损害相对人因期限届至或者届满时应得到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三)附期限合
9、同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合同订立时尚未到来,但将来必然到来并具有现实意义的期限。期限既可以是期日,也可以是期间。第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如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等,不属于附期限合同中所称的期限。第三,必须是合法的期限。例如,合同债务的免除不得附终止期限。凡是附有违法期限的合同,该合同无效。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与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能够成就是不确定的,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却是确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是一定会到来。对于那些确定的事实只能作为合同所附期限,而不能作为合同所附条件。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课堂讨论】王某
10、在读高中二年级时,春节去给爷爷拜年。爷爷说:“我存了几万块钱,一万元在你18周岁时祝贺你成年;其他的钱,待你考上大学后,每年给你一万元作为学习费用,如果考不上大学,就不能给你喽;要是留级,重读这一年也不给钱”。后来,王某在大学一年级时,由于迷恋上网,多门课程考试不及格需要留级,他便向爷爷提出预支一万元用于活动学校关系,以免留级。【论题焦点】1.上述、分别是什么合同?2.2.王某向爷爷预支一万元用于活动学校关系,以免留级,爷爷该如何法教育他?第二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参考结论】1.1.上述是附生效期限合同,只有王某到了18周岁才能得到一万块钱。是附生效条件合同,王某考上大学,每年就有一万元
11、。是附解除条件合同,王某留级,合同失效,留级这一年没有钱。2.2.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留级,就算是蒙混过关,依法也应当作留级看待。既然留级,留级这一年就没有钱,还谈什么预支?”第三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一种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合同不得履行。但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是否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第三节 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一方以欺
12、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一方的欺诈或胁迫;(2)须对方因受欺诈产生错误或受胁迫而产生恐惧;(3)合同的订立是欺诈或胁迫的结果;(4)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注意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应由受损害方决定合同的效力,他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第三节 无效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此类合同须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当事人双方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故意;(2)当事人双方为其私利而相互串通;(3)合同的履行结果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恶意串通而订立
13、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非法利益为必要,只要有恶意串通,危急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其无效。第三节 无效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如,以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订立的买卖合同;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订立的赠与合同;以非法拆借资金订立的联营合同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虽然不是所追求的真实目的,但所追求的真实目的并不违法,则这样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第三节 无效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损害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违反善良风俗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同。强制性规定所
14、包含的内容仅局限于法律领域,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除包含有法律规定外,还涉及政治、社会道德、国家政策、风俗习惯等,后者范围比前者更为广泛。第三节 无效合同(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不仅旨在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违法合同无效的认定,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可,合同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过失,还是对法律的无知,在所不问。第三节 无效合同三
15、、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人身伤害是对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的侵害。例如,病人手术前医院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发生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该条款即为无效免责条款,当事人不能依照该条款免除或减轻责任,而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三节 无效合同【法理应用】某房地产公司为某居
16、民小区旧房改造,招收一批民工进行旧房拆除。公司与每位民工均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除规定报酬等权利义务外,还特别约定:拆除的旧材料归拆除人个人所有,在拆除中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招收的民工刘某在拆除旧房时,从房上摔下,导致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做工中受伤,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该事故的损害只能由刘某自己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应用法点】某房地产公司对于刘某在拆除旧房中所受伤害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节 无效合同【分析提示】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公
17、司应依法向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尽管有“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但依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刘某所受的损害为人身伤害,而人身伤害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刘某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公司仍应依法向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因其意思表示有玻疵,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对其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
18、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前,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合同即为绝对有效合同。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须具备以下要件:(1)(1)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2)(2)须当事人因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3)(3)须所订立的合同使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目的。若基于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未造成当事人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该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
19、上,存在订约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在主观上,须有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对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只有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该合同才为可撤销合同。若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但因订立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则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而是情势变更问题。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三)因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受损害方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既可撤销合同使之无效,也
20、可不行使撤销权保持合同有效。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为可撤销合同:(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为摆脱危难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与对方订立合同。(3)因合同的订立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三、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一)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依自己的意思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但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
21、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能依其请求变更合同,而不能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有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不予保护。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二)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并非永久性权利,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一经消灭,当事人即不再享有该权利,自此不能撤销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练一练】村长甲垂涎村民乙的祖传夜光杯,多次向乙询价购买,均遭严词拒绝。丙为甲的朋友,在知道
22、甲迫切希望得到夜光杯后,未经甲知晓,夜间独自闯人乙家中,将乙暴打一顿,并告诉乙:下次甲再找你买夜光杯,如果不卖给他,你整个家庭将永无宁日。第二天,甲恰好又来找乙买夜光杯,乙同意以甲提出的2万元的价格出卖,当天贷款两清。后甲将此夜光杯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古董收藏家丁。半年后,丙意外死亡,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丙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半年前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请求丁返还夜光杯。法院可否满足乙的要求?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练习提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而受胁迫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乙有权要求撤销与甲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
23、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才能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它既可以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以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其效力是否有效则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如果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合同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予以追认,则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既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合格的主体所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
24、利益的合同。对于不属于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之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可为有效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
25、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不同。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 (一)追认和拒绝(权利人)追认、拒绝权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相对人承诺。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合同自始有效;经拒绝后,自始无效。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追认,也不拒绝的,视为拒绝。效力待定合同
26、追认期间为一个月。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二)催告和撤销 催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该催告期为一个月。在催告期间内,权利人作追认意思表示的,即产生追认的法律效力;权利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是指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仅为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并且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中相对人无撤销权。撤销权应在权利人追认之前行使,在权利人追认之后合同生效时,即使相对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使合同失去效力。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案例解读】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
27、,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年末,赵某回村过年,获知古董被钱某出卖。遂根据钱某提供的地址找到孙某,向孙某索要古董,称:“我是委托钱某保管古董的,钱某对该古董没有所有权,你应当将其归还与我。”孙某以“我怎么知道古董是你的,钱某又没有告诉我,更何况我已经交付了价款”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赵某以钱某和孙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古董。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孙某订立的古董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存在赵某的追认行为,合同无效。但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阻断,赵某已无权取得古董所有权。法院遂判决,孙某取得古董所
28、有权,钱某赔偿周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一万元。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解读意见】赵某将自己祖传的古董交与钱某保存,钱某没有尽保管义务而是将其卖掉,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对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而,本案合同效力取决于赵某是否追认。由于赵某不想将古董卖掉,不存在追认行为,合同应为无效。但是,对于孙某而言,因为他是从钱某那里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古董,则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所有权。所以,赵某无权向孙某要回古董,而只能向钱某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引例简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刘某销售假烟
29、行为的效力有二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9条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张某的请求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产品质量法第39条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并不能当然无效。张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返还购烟款的请求不能支持。作者倾向于后者,张某与刘某间的买卖假烟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因为产品质量法第39条只是取缔性规定而不是效力规定,它只是针对制假售假者一方而不是针对双方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烟民张某明知列车上出售1515元一条的红塔山烟为假烟而购买,不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因此张某不得以列车员出售假姻违法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烟款。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本章小结】合同的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后果,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只有具备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生效要件的满足程度不同,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效力类型,不同的效力形态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其中,合同的生效要件、附条件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学习的重点。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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