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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 维护公平正义.ppt

1、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第一节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二节 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第三节 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学习指南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民事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观察室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一次,他住进了行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皇帝大为扫兴,于是派人与磨坊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磨坊主对

2、此并不恐惧,说道:“当皇帝的可以这样胡作非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有什么用?”倔犟的磨坊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观察室数十年后,威廉一世与磨坊主都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自愿将磨坊出卖给他。威廉二世接到这封信后,感慨万千。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应当永远保留,便亲笔回信,劝其保留这座磨坊,以传子孙,并赠给了他6 000 马克,以偿还其所欠债务。

3、小磨坊主收到回信后,十分感动,决定不再出售这座磨坊,并且教育其子孙珍惜这份祖传遗产,并保存至今。公民财产权是公民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保证。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公民财产权是公民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保证。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要承担民事责任。从上面的故事中你能学到些护,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要承担民事责任。从上面的故事中你能学到些什么?什么?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一节7一、民法与民事关系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规范。民

4、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8一、民法与民事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尊重财产所有权,财产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流转。例如,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与财产的所有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是所有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制度。财产的交换和分配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表现为财产的让渡和移转,与财产的流通关系紧密相连,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9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

5、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其特点在于人格尊重和身份平等。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因素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身份权、亲权和监护权等。10一、民法与民事关系(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紧密联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某些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6、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并与他人广泛地发生联系的前提,某些人身权(如法人的名称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和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同样,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往往会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例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到破坏或侵害,都会涉及赔偿问题。所以,在确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不能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完全割裂开来。11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12一、民法与民事关系

7、(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这一原则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3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民法

8、的基本原则第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第二,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第三,民事责任在承担上要合理14一、民法与民事关系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要求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不能无偿地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当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依法无偿转移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如赠予、遗赠行为。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用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

9、规避法律和合同。15一、民法与民事关系(3)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6一、民法与民事关系(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

10、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在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公约;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许破坏正常经济秩序,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17一、民法与民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8一、民法与民事关系(1)民事法律

11、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分两大类: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在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分开的。如赠予关系,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受赠人是权利主体,赠予人是义务主体。19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客体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有价证券权利物20物在经济学上是指人类

12、能够控制和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在法学上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同一种物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其法律地位不同。比如,土地,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土地可以私有,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土地只能公有。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最重要的条件。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1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而进行的活动。如运输关系中,其客体就是把旅客或货物运送到一定目的地的行为,而不是旅客或货物本身。用自己的材料请人加工一件物品,加工人的劳动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2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如文艺作品和科学发明,便是著作权关系和发明权关

13、系的客体。公民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享有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权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3一、民法与民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事权利主要含义享有权利的人,能够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愿望进行某种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愿望享有权

14、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24一、民法与民事关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民事义务主要含义为了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或不影响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活动民事义务不是无限度的,义务人只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义务负有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5一、民法与民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通常,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只有民事义务而无人享有

15、民事权利,或者只有民事权利而无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26一、民法与民事关系4.自然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的公民。我国民法通则沿用了原苏联的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用了“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概念。27一、民法与民事关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16、能力的特征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内容非常广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28一、民法与民事关系(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人的权利能力绝不是从上述证明文件证明的时间开始,而是从事实上的出生时间开始。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主要是为了确认人之年龄从而确定人的行为能力。29一、民法与民事关系(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7、的终止。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权力能力就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是有权利能力的,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30一、民法与民事关系31一、民法与民事关系5.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18、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不同宗旨,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32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民法中的财产权相对应,构成了两大类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法律特征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

19、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也不能以继承方式转移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不能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人身权主体可以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33二、依法保护人身权2.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自出生时、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34二、依

20、法保护人身权2.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特定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享有的民事权利。35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利益安全的权利。二、依法保护人身权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以及整体功能安全的权利。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除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使

21、用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36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二、依法保护人身权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社会秘密权,是自然人对其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37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二、依法保护人身权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配偶权配偶权是依法定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夫妻双方以体现专属于其相互间的配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荣誉权荣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对因自己的突出

22、贡献、有益行为或特殊劳动成果而依法获得的光荣称号以及其他荣誉所享有的权利。38二、依法保护人身权39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40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即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一)物权与物权法三

23、、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41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它分为五个部分,即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42(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物权事项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采取法律限定主义。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二是一物之上不得

24、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43(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与公示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转移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44(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45(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

25、一标的物上不允许两种以上的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主要表现为: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定限物权(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物权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定限物权是指权利人在特定方面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46(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冲突的

26、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此即“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该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所以成立在后的定限物权在支配范围上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47(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会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制约。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8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

27、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又称物权的变动,是对物权由产生到消亡的动态描述。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新的物权。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说,物权的创设即为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不失其同一性,在内容和客体方面的部分变化。物权法意义上的变更主要是指后者。(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49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的更替,即物权由原权利人移转于他人,前者丧失该物权而后者取得该物权(此种意义上的物权取得称为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消灭,是指某一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从权

28、利主体的角度来说,即为物权的丧失。引起物权发生、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两大类。(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50(一)物权与物权法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511.债的概念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者债权关系。(二)债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522.债的履行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

29、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债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债的履行原则53(二)债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要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54(二)债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情事变更原则情事

30、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要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55(二)债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人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干预债务人积极地或消极地处置其财产的行为的权利。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的

31、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对该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3.债的保全和担保56(二)债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按照担保所涉及的标的的性质不同,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和金钱担保。3.债的保全和担保57财产继承权是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

32、义务相一致原则。(三)财产继承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58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财产继承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59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三)财产继承权三、依法保

33、护公民的财产权60(三)财产继承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遗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6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特征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所

34、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6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一)合同的特征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63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双方为达成合同而相互交涉的过程,以及由此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不尽相同,合同成立通常是订立合同的结果,而订立合同不仅包括合同的成立,还包括缔约方相互磋商的动态过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反

35、要约、订约等。(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641.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如必须撤回要约,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65(2)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36、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66(3)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取得标的物或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672.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

37、的法律事实。合同成立表明了这样一种法律结果,即合同的内容已被当事人双方认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随着这一特定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即告结束。(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682.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条件,主要包括:订约主体必须是两方以上;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692.合同的成立(2)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38、才能成立时,该特定形式就是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例如,对某些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701.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当事人之间存在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才生效的特别约定时,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当事人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但一方

39、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根据合同的特别成立规则,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三)合同的效力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712.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效力所普遍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的效力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72(三)合同的效力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无效合同原因免责条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40、制性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因合同导致的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情形,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73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三)合同的效力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4.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合同。享有撤

41、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74(三)合同的效力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5.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有权追认其效力的人追认,才能补足欠缺的有效要件,使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如有权做出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等。75(三)合同的效力

42、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5.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有权追认其效力的人追认,才能补足欠缺的有效要件,使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如有权做出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等。761.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

43、并适用于合同履行全部领域的特有原则。具体而言,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主要是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四)合同的履行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77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以前,据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四)合同的履行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78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

44、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表现为权利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拒绝非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实现;也非使自己的履行义务消灭,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在对方履行后权利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四)合同的履行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79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

45、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并且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四)合同的履行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0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有时又被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后履行方为保护自己的期待利益或者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样,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

46、同而互负债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四)合同的履行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1(四)合同的履行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2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动合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更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即合同债权债务被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31.

47、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原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变更应当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变更应当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合同变更应当是保留合同主要内容情况下进行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形式。(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42.合同的转让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从而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

48、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行为。(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5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合同法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发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因债务履行而终止2.因解除合同而终止3.因债务相互抵消而终止4.因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而终止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终止6.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861.因债务履行而终

49、止合同履行即清偿债务的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将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付诸实施,使双方的利益全部得到实现,合同的目的达到,则合同关系自然归于消灭。(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872.因解除合同而终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时,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议而提前终止合同。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为有效合同。(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合同的方式。协议解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二是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事后经协商而解除。是

50、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这些情形时,当事人一方行使依法产生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88(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93.因债务相互抵消而终止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在冲抵的范围内债务消灭。(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四、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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