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解读解读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条款释义条款释义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条款释义条款释义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0年5月19日以建筑2010413号文颁布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健康发展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际,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款是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的规定。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文件7、国务院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家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法规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10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相关部委规章文件相关部委规章文件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天津市地方规章天津市地方规章18、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
4、理规定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22、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注释:注释:本条款是对本办法适用范围作出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工交付使用所
5、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注释:注释:本条款介绍了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及构成。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6、,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注释:注释:本条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形成机制以及工程造价活动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订、补充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二)建立并完善
7、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8、常管理工作。注释:注释:本条款确立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和任务进行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文件、办法。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天津市现行的计价依据。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天津市现行的计价依据。第七条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标准和规范
9、,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注释:注释:本条款再次确立了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法律地位。本条款规定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统一管理本市所有计价依据。第八条第八条 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注释:注释:本条款规
10、定了施工企业应编制企业定额。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补充定额的编制与颁发。第十条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
11、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工程造价指数。注释:注释:本条款明确了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合理确定,有效控制。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同价和竣工结算。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投标初步设计概算控制
12、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投标报价。报价。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注释:注释:本条款是对投资估算作出的规定。第十三条
13、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并综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并综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限价。注释:注释:本条款对设
14、计概算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编制。注释:注释:本条款是对施工图预算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5、、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注释:注释:本条款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进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
16、进行编制。行编制。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以及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
17、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平均价格。(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
18、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注释:注释:本条款是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做出的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文
19、件、工程量清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编制。和工程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和编制原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或发
20、、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基数计算;的金额为基数计算;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计算;(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额计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一)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二
21、)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保险;(四)工伤保险;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中的非竞争性费用。(五)生育保险;(五)生育保险;(六)住房公积金;(六)住房公积金;(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招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有
22、关调整办法。(一)(一)建设工期在建设工期在12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以及建设项目采用的合同形式。(二)(二)建设工期超过建设工期超过12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
23、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中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24、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幅度的调整方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八)安全文明施
25、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九)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九)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项。非招标工程应参照上述条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非招标工程应参照上述条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计价事项。中约定相关计价事项。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26、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14天内,设计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受益方以书面文件提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受益方以书面文件提出,经对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出,经对方审核同意后调
27、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14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款调整报告已确认。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生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确定:(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
28、已有(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的综合单价确定;(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的综合单价确定;(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
29、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认后调整。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发、承包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发、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事项,依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注释:注释:本条款
30、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开工后按约定的抵扣方式扣回。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开工后按约定的抵扣方式扣回。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支付通知;发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人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
31、息(利率按同期银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注释:注释:本条款对工程预付款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发、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间隔工程开工后,发、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间隔或按月进行工程计量。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或按月进行工程计量。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
32、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息。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履行
33、的,另一方可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程施工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注释:注释:本条款对施工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
34、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给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结算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行各自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或由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确定。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索赔价款的结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
35、编制,发包人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合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合同无约定审核期限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无约定审核期限的,按国家和本市
36、的有关规定执行。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告经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的依据。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审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确有发生,但工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确有发生,但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
37、的,可按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双方认可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认可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如何确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请调解。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对工程结算文件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
38、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和个人,应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业。具体办法按国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业。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与资格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
39、。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回扣和恶意
40、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以回扣和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行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
41、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主要依据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42、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注释: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一、一、案例背景案例背景二、工程概况二、工程概况三、招标文件及协议有关条款摘选三、招标文件及协议有关条款摘选四、主要争议问题四、主要争议问题五、调解原则五、调解原则六、调解意见六、调解意见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的预防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的预防 一、案例背景一、案例背景 2010年4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信天津市建交委,反映总承包单位拖延竣工导致入住延期事宜,指出该工程合同约定2009年10月30日竣工,但因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导
43、致未能按期竣工,且提出大幅度增加工程款的无理要求,并以此为由不积极完成收尾工程,不提供竣工资料导致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原定2010年4月30日交房计划不能如期实现,严重影响该项目住宅的小区业主按期入住。经与承包人多次协商,未见成效,故致信建交委反映,要求帮助和协调并提出以下请求:1、协调承包人尽快做好工程收尾工作及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一切法律文件及手续。2、先行为本公司办理准入证。3、工程款结算事宜,请求调解,如调解不成,在不影响小区业主入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途径解决。造价办法造价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行统一管
44、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价及相关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的,可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请调解。可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请调解。财政部、建设部文件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建交委文件200562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补充细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
45、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建交委文件2006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先进行工程结算备案,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对未办理工程合同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造价办法造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人负责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
46、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签字盖章后有效。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合同无约定审核期限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结算。合同无约定审核期限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规定执行。造价办法造价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人或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
47、竣工决算的经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依据。(一)承包人反映的情况:1.许可证延期49天。2.发包人支付钢材差价500万元。承包人在结算时以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较多、施工许可证延迟等因素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5200万元,否则不予提供竣工资料,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发包人反映情况:1.承包人未按合同竣工,导致发包人售出的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将产生巨额罚款和业主的不满。2.对承包人提出3000余万元的反索赔。二、工程概况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住宅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88435.85 m2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加洽商增减招标方式:邀请招
48、标计划开工:2008年5月16日计划竣工:2009年10月30日,工期533天其中住宅:2008年10月30日前主体结构封顶招标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方式,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招标文件及协议有关条款摘选三、招标文件及协议有关条款摘选 招标价格采用2004预算基价,材料价格采用2008年3月工程造价信息的市场价,政策性调价截止到(2006)765号文。招标文件条款一招标文件条款一“虽然甲方在招标阶段可能随招标文件向乙方提供了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但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充分性和正确性负责。乙方应根据工程规范和投资额、合同图纸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建设和复
49、核。”造价办法造价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案等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条款二招标文件条款二 “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
50、同。合同价格是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中标金额,合同价格包括暂定金额、用于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项目的所有暂估价和预备费。乙方的投标价格一旦为甲方接受,即成为合同价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格中除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项目的供应额、暂定金额和预备费(如果有)以外的费用一次包死,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一)签约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甲方已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范围包死,甲方不接受由于乙方对招标范围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二)签约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乙方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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