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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课件.ppt

1、第一节 本章讨论的范围 一、“夫妻财产制”的实证法 婚姻法第17、18、19条(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的归属,以及非常有限的处分关系。二、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节 本章讨论的范围 夫妻财产制还应包括特定财产的分割,但是立法和理论上通常将“分割”置于离婚中说明。三、不包括相关的“债之关系”第一节 本章讨论的范围 还可进一步考虑“财产关系”这一上位概念。考虑到与夫妻财产约定(第19条的相关性),本章还讨论夫妻之间的赠与(特别是房屋)的效力。四、一定程度上区分“归属”和“分割”通常归属与分割密切相连。但不排除个别条款仅属“分割条款”。解释三第10条、

2、13条,解释二第14-17条。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一、基本分类:(一)根据其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根据法定财产制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法律承认婚姻财产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归夫妻共有的情形。分别财产制则指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一前婚姻中一般财产关系的状况,并不因婚姻之缔结而发生改变的情形。二、我国 1、根据我国的实证法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同样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2、“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双方可以 1)“一般共同制”2)“限定共同制”3)“分别所有制”3、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财产的归属规则之1:夫妻共有(一)规范素材(

3、二)规范命题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1、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其价值转化,2、包括但不限于: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实际或能够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且立遗嘱人或赠与人未作出相关财产仅归一方所有的意思表示;5)一方个人财产所得之“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6)夫妻各自实际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7)依法定方式计算之“买断工龄款”以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部分或全部;且3、夫妻之间无相反约定;则归夫妻共有。(三)解释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所得: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3、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之“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1)“收益”三部分:其一,孳息;其二,投资收益;其三,(狭义上的)增值。(2)“投资收益”:指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以个人财产(货币或实物)向企业进行经营投入,并因此获得的“利润”。A包括“直接投资”:行为人直接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并直接参与经营决策的行为,B 不包括“理财产品投资”:所谓的“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等直接用于“产品”的投资不在该概念范围之内(但可能在“狭义上的增值”之中)。(3)主动增值:A 增值被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且排除掉“孳息”和“投资收益”(广义上的增值)。B 自然增值是“增值的发生主

5、要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自行变化而导致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未对此投入任何劳动、管理或其他物力、人力。”(4)概念解释之法律依据 投资收益: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和解释二第11条第1项之结合 主动增值:源于解释三第5条 实践问题:问题问题1、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取得的、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价值转化(如其中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2)但拆迁款中如果包含对家庭其他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由此获得的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应享有一定的份额。问题问题2、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

6、,另、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比如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5)法律思想是:尽管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由于一方为此投入劳动,应为夫妻共有。4、买断工龄款、军人复员费、择业费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式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年平均值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四)评价 二、财产

7、的归属规则2:夫妻一方所有 (一)规范素材:(二)规范命题2: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果1、所涉财产是: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价值转化,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立遗嘱人或赠与人作出相关财产仅归一方所有的意思表示,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买断工龄款、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不属于命题1计算所得的另一部或全部,7)一方个人财产所得之“孳息”和“自然增值”,2、夫妻之间无相反约定,则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案例与观点:案例与观点:1、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

8、定及其处理、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王某与李某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出售自己婚前房产的款项购买了另一房产,房款181800元,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45000元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房产出售他人,转让价款448000元,包括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电器等,估价约8000元,包含在总房款中。王某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租金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李某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产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王某租金收入7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离

9、婚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及处理第、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及处理第57辑辑 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

10、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法院处理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000元,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及取得美国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是审批,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

11、生产的法定咨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镇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前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三)解释: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禁止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1第19条。

12、2、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第16条、第18条进行体系解释 3、“专用的生活用品”三、财产归属规则3:出资购买的房屋之归属(一)规范素材(二)规范命题3:房屋共同共有 如果 1、房屋之取得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则由夫妻共同共有。注意其中“出资来源”和“登记”在确权时的作用。(三)规范命题4:房屋按份共有 如果:1、房屋取得之全部资金1)分别由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支付,或2)婚后由双方父母支付,仍视为对各自子女之赠与;2、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由夫妻根据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五)规范命题5: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 如果:1、房屋之取得的全部资金1)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全部支付

13、,或2)婚后由一方之父母支付;2)房屋登记于该方名下,则房屋由该方个人所有。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4-30)甲与乙将要结婚买房,房价36万。乙母出资首付款15万购房一套,登记甲为所有权人。甲将该房屋抵押贷款21万。婚前,甲个人偿还贷款1万5千元。婚后,双方共偿还贷款35000元。乙父母又支付16万,清偿完贷款。后来甲乙离婚。庭审中,甲承认乙母出资31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应为甲的借款。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乙所有,乙给付原告肖先生房产折款1105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14、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乙母出资的15万元应当视为对乙个人的赠与。婚后,乙母出资16万元的行为仍应当依据之前的在先行为,认定系对乙个人的赠与。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六)评价 1、是规范命题吗?2、缺少内部一致的“规范标准”。3、理论上,有研究者建议区分“婚姻住所”与“非婚姻住所”。1(1)该建议主要着重于“婚姻住房”的处分;(2)但对于“婚姻住房”的归属认定,似乎还可能产生上述问题。(七)实践问题 1、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应如何认定其、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应如何认定其归属?归属?(1)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探求真意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

15、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赠与还是夫妻共有?(2)登记在三人名下的归属及所有权形态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及子女名下,视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3)外部第三人的保护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外部第三人进行保护。2、为财产投保的保险金(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2)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

16、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一、规范依据 调整一般财产之行使的规则有:1)婚姻法第17条第2款;2)解释1第17条第2项;3)解释3第11条 二、规范命题6:夫妻一方擅自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外部效力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一)规范命题 如果:1)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擅自进行处分;且2)处分方并无日常家事代理权;则对处分相对人适用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二)解释 1、“对处分相对人适用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指什么?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1)善意取得: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则取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是恶意

17、,则处分行为无效。特别是“房屋”: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相对人为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格,且已移转所有权的。”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2)债权合同有效:进一步,如果处分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时,擅自处分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产生的问题: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该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个人观点,在利益衡量之下,将之认定为擅自处分方的一方个人债务为宜;当然,在合同法框架之下,恶意相对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有过失)。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2、进一步,如果恶意相对人同时构成侵权(但不一定,涉及物权法与侵权法关系),还涉及到一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此时,制

18、度设计同样要受制于共同财产制(比如,可以考虑侵权相对人承担按份责任的可能性)。3、根据“理论”:根据解释1第17条第2项的用语,“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由处分相对人证明。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4、特别注意: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解释1第17条的用语皆是“处理”,而在这里的规范命题6中,我们“擅自”将其替换为“处分”,是否符合立法者的原意?(1)关于立法者的原意,不得而知。(2)但是,可以进行如下思考:如果这里的“处理”不仅仅指“处分行为”,还可能包括“负担行为”和“管理行为”,则该条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A 这样,如果一方配偶没有实施“处分”,而只是就某项财产与第三人

19、订立了债权合同,只要对方是善意第三人,未同意的一方便不能对抗他,换言之,该合同自身便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B 另外,涉及到“管理”的各种行为时,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管理”的规定也就要适用过来。就此而言,这样更宽泛的理解对夫妻双方的约束程度更高。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案例1:周某与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周某与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终字第7号 周某与曹某系夫妻。1980年,周某与曹某在某农具厂内修建了房屋一栋,并取得社员建房占地许可证,申请用地姓名为“曹某”。周某、曹某及其女儿在该房内居住至1997年,后周某独自上常德市城区的女儿家居住。1997

20、年10月,曹某雇请唐某为保姆,两人仍居住在该房内,直到2012年10月10日曹某去世。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2006年12月,曹某邀请生前好友、邻居文斌凯、王建成到场见证,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10800元的价格出卖给唐某;唐某于2007年1月2日向曹某支付购房款10800元,曹某于当日出具10800元收条一张。周某因常年未回家,自曹某去世前,周某一直不知道曹某卖房的事情。案例案例2: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第纠纷应如何处理第54辑辑 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李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婚外同居,期间程某给冯某现金20万

21、元购买轿车,程某购买房屋一套,支付房款530500元,通过变更合同方式登记在冯某名下。为冯某注册资金支付3049928元。三、法律命题7:夫妻一方擅自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内部效力(一)规范命题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如果1)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2)处分方并无日常家事代理权;则未同意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说明 1、规范命题7中的法律后果部分并非源于实证法的直接规定,而是对解释3第11条法律后果的扩大适用。第四节 共同财产之处分 第11条仅针对擅自处分房屋的情形,我们将其扩大适用至擅自处分其他标的的情形。2、处分相对人善意、恶意和侵权过错时对擅自处分方责任范围的

22、影响。四、夫妻一方向第三者以个人财产实施的赠与 两种观点:其一,公序良俗原则;其二,自由处分原则。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一、关于财产(制)的约定(一)规范素材 调整约定财产制的规范依据有:1、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二)关于婚姻财产(制)的约定。1、根据这些规定,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呈现下述特点: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1)约定的对象既可以是婚姻关系所得财产,也可以是婚前财产;既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是一方个人所得。(2)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3)约定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4)约定模式包括:见第二

23、节 2、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具有如下效力: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1)对内效力:A 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B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C 约定如果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比如逃避债务)为目的,应认定其无效。(2)对外效力)对外效力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A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特别是债之关系中)。B 如果第三人不知晓的,婚姻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特别是债之关系中)。C 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4、财产制登记制度的欠缺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二、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 三、夫妻之间的赠与:房屋(一)根据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指示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1、第6条。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2、据此:(1)任意撤销权之行使及其例外:(2)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二)夫妻间关于财产赠与的实践问题 1、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能否适用婚姻法第19条?(2)赠与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2、表现:(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 A 第一种情形: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25、实务中有两种观点:其一,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不能撤销;其二,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任意撤销权。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后者构成赠与。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26、B 第二种情形: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因此,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1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某与罗某通过网络认识,2010 年8 月,罗某与前夫离婚。同年9月,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个

27、月,李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至罗某名下,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该房屋产权属罗某单独所有。李某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可,并称之所以将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是为了好好生活。(2)婚前房屋赠与且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处理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A 第一种情形:仅订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之行使。B 第二种情形:房屋所有权已经过户登记 两种观点:其一,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其二,赠与已经生效,不能撤销。第五节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 其他实例:一方婚前同意为结婚购房首付,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但未能缔结婚姻,如何处理?该房屋是

28、共有,还是哪一方个人所有?其他实例:一方婚前同意为结婚购房,并支付房款112万,且表明“该112万为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之用。”后双方结婚后1年半离婚,如何处理?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一、德国民法典:1、类型:对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德国民法典上分别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制类型可以被细分为四种:(1)财产增加额共同制(法定财产制);(2)约定的财产分别制;(3)约定的由夫妻一方管理财产的一般财产共同制;(4)约定的由夫妻共同管理财产的一般财产共同制。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2、财产增加额(增益)共同制:法定财产制(1)定义 财产增加额归

29、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他们就财产增加额加以均衡,该权利被称为“均衡请求权”。(2)“财产”、“初始财产”、“终结财产”、“财产增加额”和“均衡”1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根据这种法定财产制,将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法律上区分为“初始财产”和“终结财产”,此二者之差即为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增加额。A “财产”指配偶一方在计算时可供支配的金钱价额,该价额根据此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B “初始财产”是指在婚姻开始时,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开始后因遗赠、赠与或婚嫁立业资财而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因将来的继承权可以取得的财产。即使这

30、些财产尽管在婚后取得,但也要补充算入初始财产。C “终结财产”是指在夫妻财产制终止时,扣除债务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D “财产增加额”是指在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财产额的增加部分,其计算方法是以夫妻任何一方的终结财产和初始财产的差额为准,即配偶一方的终结财产超出初始财产的数额。E 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对财产增加额在夫妻之间进行“均衡”,即财产增加额较多的一方,将自己的财产增加额超出另一方的财产增加额的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3)该财产制:A 一方因继承或赠与而无偿获得的财产归该方个人所有。B 配偶一方在法定财产制存续过

31、程中进行与道德上的义务或礼仪上所做的考虑不相符的无偿赠与,或者挥霍财产,或者出于使另一方受不利益的意图而实施某些行为,并因此使另一方将来的财产增加额(债权)请求权有受到危害的显著危险的行为的,其财产减少的数额仍算入其终结财产。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C 法定情形包括:1 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分居至少3年,一方提起均衡之诉讼的;3一方长期有过错地不履行基于婚姻而发生的经济义务,根据各种情况可以判断其将来也不会履行的,且另一方提请均衡的;4 另一方无充足理由而不履行答复询问义务的(该义务规定在1379条);5一方进行与道德上的义务或礼仪上所做的考虑不相符的无偿赠与,或者挥霍财产,或

32、者出于使另一方受不利的意图而实施某些行为,并因这些行为使另一方将来的财产增加额(债权)请求权有受到危害的显著危险的。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D 在财产制存在期间,财产虽归各自所有,但只能享有有限的处分权:“有限的处分权”意指,这些财产虽然属于一方所有,但是潜在地存在着对方的利益,因此,其管理和处分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这种法定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下的财产所有权之效果又有所不同。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首先,当个人处分其全部财产时,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允许;其次,当个人对其财产进行不负责任的挥霍甚至以有害于另一方的均衡债权的目的而实施恶意处分行为时,法律都会对另一方

33、进行保护(即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或在均衡时将该部分财产算入对方的初始财产)1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3、比较与功能 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与财产共同制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剩余共同制是“潜在的共同”,而共同所有制是“显在的共同”(林秀雄)。二、瑞士民法典 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1、类型 瑞士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简言之,瑞士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包括:1)所得参与分配制(法定财产制);2)约定的分别财产制;3)约定的一般共同制;4)约定的所的共同制或其他共同制(此二者又被称为限定共同制)。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

34、夫妻财产制简介 2、所得参与分配制:法定财产制(1)定义:“所得参与分配制”是指:在夫妻财产制终结时,从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财产制存在期间有偿取得的各种财产即“所得”中,扣除与该财产相关联的债务后的“结余”,在配偶之间进行对半均衡。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2)“所得”与“自有财产”不同 法定的“所得”不包括法定的“夫妻一方自有财产”。换言之,如果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确定地不参与上述“均衡”。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A “所得”包括:1劳动所得,即通过职业或事业所得的收入,根据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这部份收入成为“自有财产”,而非“所得”;2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

35、济机构所给付的保险金或救助金等;3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4自有财产的收益,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该收益成为“自有财产”,而非“所得”;5为赔偿“所得”所购置的财产等。1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B 自有财产源于“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就“约定”而言,主要指上述将“所得”约定为“自有财产”的两种情形;就“法定”而言,包括:1仅供配偶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2)在法定财产制实行时就已经属于配偶一方的;3)在法定财产制实行后一方通过继承或其他无偿方式得到的财产;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5)为赔偿“自有财产”而购置的财产。若无相反证据,“共有”或“所得”之推定。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

36、产制简介 3、比较(1)德国法将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瑞士法则将夫妻个人的财产分为两部分:“所得”和“自有财产”。这样,就德国民法典而言,在计算财产增值的时候,不会出现将夫妻的自有财产从其他财产中剥离出来的情形,只要是结婚时就拥有的财产(以及包括婚后因继承、赠与或遗嘱取得的财产)都是初始财产,并作为计算的基数。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就瑞士民法典而言,其计算方式显然是将法定的“所得”部分与法定的夫妻一方“自有财产”相分离,然后对该“所得”在夫妻之间进行均衡。(2)对于自有财产,确定无疑是属于个人所有,而针对“所得”,同样不能完全适用共有规则,这一点又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37、相似。法典第210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夫妻双方对各自所得财产和个人财产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三)法国民法典:婚后所得共同制 1、类型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也有两种: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包括:1)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2)约定的全部概括共同财产制;3)约定的仅包括动产与婚后所得的财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制;4)约定的普通意义上的分别财产制;5)约定的夫妻仅分享婚后所得之共同财产的财产制。1第六节:德、瑞、法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简介 第五种约定财产制指:每一方都保留对个人自有财产的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的权利,而这些个人财

38、产不仅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但在该财产制结束后,夫妻各方均有权分享另一方财产中属于婚后取得之净财产价值的一半;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按照原始财产与最后财产的差额计算。这与德国法上规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极其相似 2、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 据此,夫妻财产被区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自有的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自有财产,法典规定,“夫妻各人对其自有财产保留完全的所有权”。1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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