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德的基本范畴道德的基本范畴一、善恶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一、善恶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二、道德善与道德正当二、道德善与道德正当三、趋善避恶三、趋善避恶善恶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行为、品质、人格以及个人进行道德判断和评价的最一般概念,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所发生的复杂道德关系的反映,是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最一般依据。善恶指的不是行为、品质本身,而是指它们所具有的道德性质,即善的性质或恶的性质。但是,对于善恶性质是行为、品质本身具有的性质还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的,也有不同观点。摩尔:客观主义的摩尔:客观主义的观点观点罗素:相对主义的观点罗素:相对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行为、品质的善恶性
2、质并不是它们本身具有的,而是相对于一定主体而言的,是由一定的主体作出的价值判断。离开了一定的主体,它们本身无所谓善恶。这里的主体通常不是指个人,而是指一定的社会,即善恶性质是由一定社会来评判的。利益是善恶观和善恶标准的基础。人类有史以来的各种社会形态、各种文化体系的善恶观和善恶标准之所以不同,从根本上说是由它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决定的。善恶标准不仅是行为、品质的道德性质的判断和评价标准,还是指导和规范行为、品质的依据。由于善恶是一般的道德判断、道德评价的标准,同时也是进行道德指导和道德规范的一般依据,所以善恶范畴在伦理学中具有核心地位。在伦理学中,正当不正当是指行为的道德性质。正当不正当与善恶的关
3、系十分密切。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中,行为的正当与否与行为的善恶是互通的,人们通常认为正当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反之亦然;但从理论上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善恶、正当不正当既是道德性质,也是道德标准,而且都对行为具有导向和规范的意义。它们之间的差异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善恶是道德的价值性质,所体现的是行为和品质等是否具有道德价值;正当不正当则是道德的规范性质,所体现的是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第二,善恶涵盖的范围大于正当不正当。第三,善恶与正当不正当作为道德标准,其意义有所不同。从两者的关系可以看出,正当不正当是以善恶为基础和依据的,正当不正当的标准是从善恶标准
4、引申而来的,可以用善恶标准加以解释。例如,孝敬父母是正当的,其理由就在于孝敬父母是善的。善的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恶的是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对社会和他人有害的。因此,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就要求人们从善去恶,扬善抑恶,为构建有利于其成员生存发展的社会作出贡献。趋善避恶是道德的基本要求。第一,树立正确的善恶观。第二,提高判断选择善恶的能力并择善而从。第三,恪守道德底线。一、道德义务的内涵与实质一、道德义务的内涵与实质二、道德义务的特征二、道德义务的特征三、自觉履行道德义务三、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指人们从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道德责任,是社会对人们的基本道德要求。
5、道德义务的表述通常是以“应当”或“不应当”为联系词的,如“应当孝敬父母”、“不应当说谎”等。人类社会的各种义务形式,根据其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的强弱差别,在程度乃至性质上是不同的。就两种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义务形式法律义务和道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德义务而言,前者因有国家提供的制裁力量作为保障,因而是一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其约束力强于后者;后者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个人良心所支持的,是一种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而不同层次的道德义务之间也存在约束力程度的不同。人为什么要履行道德义务,或者说道德义务的根据和实质何在?西方伦理学家对此观点各异。已有的一些观点只是片面强调道德义务的自律性或他律性特征,均脱离了人类赖以生
6、存发展的社会实践,忽视了道德义务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因而没有科学揭示道德义务的根据和实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的形成源于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道德关系的反映。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道德义务的他律性,这种他律性主要是指社会关系、道德关系以及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强调道德义务他律性的基础上,也并不否认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与其他义务相比,道德义务具有自身特征,这些特征体现了道德义务的特殊本质。第一,道德义务具有非权利动机性。第二,道德义务具有自律性。第三,道德义务具有弱强制性。第四,道德义务具有广泛性。道德义务作为社
7、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不仅是维护社会道德秩序所必需的,也是个人成为有道德的人所必备的外在条件。一个人要成为有道德的人,不仅要履行道德义务,而且要努力使这种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变成自己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内化为良心,将履行道德义务转化为自觉行动,从而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具体行为要求:具体行为要求:第一,要正确认识义务与权利的关系。第二,要正确认识义务与自由的关系。第三,要努力培养道德义务感和荣辱感。第四,要善于处理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良心的内涵和作用一、良心的内涵和作用二、良心与德性二、良心与德性三、坚守良心三、坚守良心良心,通常也被称做好心、善心,是指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形成的义务感、责任感和荣
8、辱感有机统一的道德情感,能对行为及其动机作出道德评价的能力,以及对人们的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产生道德调控作用等诸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统一。良心在道德主体的自律活动中担负着最重要的职责,表现出最复杂的活动机制。关于良心的本质良心的本质问题,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曾有多种观点。比如,孟子认为良心是“仁义之心”,荀子认为人心(包括良心)是“物使之然”,朱熹把良心看做“天理良心”;在西方,奥古斯丁认为良心是神谕,亚当 斯密把良心看做是某种先天的情感,黑格尔认为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萨特则认为良心是个人心灵中抗拒社会道德规范的唯独一块“绿洲”。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从义务方面来理解良心的本
9、质。从本质上看,良心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的反映,是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转化后,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能力。良心对动机善恶、行为正当与否的区分,对它们认可或否定的态度、满意或厌恶的情感,是以直觉或感受的形式出现的,是主观的、个性化的。良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道德情感的结果。良心能使人们倾向于善的动机和正当的行为,特别是能强烈地扼制恶的动机和不正当的行为,形成一种扬善抑恶的自我道德调控机制。良心的作用:良心的作用:良心与德性是个人道德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成为有道德的人,既要有良心,也要有德性,两者
10、缺一不可。德性是指道德的品质或善的品质,如善良、诚实、刚毅、感恩、勤俭、节制、负责等。良心与德性有一定区别区别。良心的特点在于调控性;与良心不同,作为心理定式的德性,其特点是意向性。良心与德性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依存。一方面,德性作为人的一种道德素质,从根本上规定着良心发生作用的范围、深度和力度,规定着行为可能达到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良心作为自我道德调控机制对人的德性具有重要的维护作用。良心与德性具有互补的作用互补的作用。德性使人自然而然地为善,但由于生活环境的复杂,自然而然地为善也可能发生偏差甚至背离。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良心会提醒人们,让人们警醒。良心和德性又是相互促进相互促进的。德性一旦形成
11、就会给良心的认识和选择提供一个平台和起点。良心与德性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人要成为有道德的人,首先必须坚守良心,倾听良心的呼声,按良心的要求行事。坚守良心的前提是修养良心。坚守良心的关键在于自律。坚守良心要始终倾听良心的呼声,按良心的要求行事。一、道德荣誉与道德耻辱一、道德荣誉与道德耻辱二、荣辱感二、荣辱感三、明荣知耻三、明荣知耻所谓道德荣誉,就是社会对人们履行了某种义务行为所给予的肯定性确认和赞赏性评价,以及行为者由此产生的价值认同和情感满足;所谓道德耻辱,就是社会对有害于社会或他人的行为所给予的道德否定或贬斥,以及行为者由此产生的自责态度和羞耻感。荣辱范畴与良心的关
12、系十分密切。荣辱范畴像善恶、正当不正当范畴一样,也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荣辱是以荣辱观为根据作出的道德评价,是荣辱观的表现形式。荣誉和耻辱是社会道德的重要评价形式,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来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对人们的行为、品质乃至人格发生作用,属于社会道德调控机制。荣辱范畴主要通过个人的荣辱感发挥作用。只有当一个人在树立正确荣辱观的同时将社会的荣辱范畴转变为自己的荣辱感,社会的褒贬才会对他的行为有影响力。荣辱感本质上是个人对自身道德行为感到光荣和对不道德行为感到羞耻的心理感受。荣辱感的主观形式是主观感受,但这种感受产生的根据是荣辱观。荣辱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荣辱感
13、对于人的道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荣誉感具有激励功能,有促进作用,能使人对高尚的行为、品质和人格感到光荣、自豪、喜悦,从而激励和促进这种行为、品质和人格的形成。明荣明荣知耻首先要求明荣,要求正确理解和对待荣誉,树立正确的荣誉观和荣誉感。明荣也要求正确看待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明荣还要求防止追求虚荣和为了某种个人利益盗取荣誉。知耻知耻是明荣知耻的底线要求。知耻就是知道什么是耻辱,即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品质和人格是可耻的。要做到知耻,就需要培养耻辱感。明荣知耻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当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即“八荣八耻”。一、正确理解幸福一、正确理解幸福二、道德与幸福
14、的关系二、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三、追求幸福三、追求幸福幸福是一个令人激动的字眼,也是一个内涵丰富、包容广泛、不确定性强的概念。尽管中外伦理思想史上对幸福的理解存在着众多的分歧,但大致可以划分为德性主义幸福论和快乐主义幸福论两种基本类型。德性主义幸福论认为,幸福在于拥有德性,精神高尚对于人的真正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快乐主义幸福论则认为,幸福在于快乐,“快乐就是幸福”是其核心命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从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什么是幸福。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幸福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第二,幸福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
15、一。第三,幸福是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统一。对道德与幸福的关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一,道德是获得和享有幸福的前提。第二,道德是获得和享有幸福的保障。第三,道德是幸福的重要内容,幸福包含着对道德的要求。可见,在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中,德福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道德和幸福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那么,现实中德福不一致的情形是不是对伦理学德福一致理论的颠覆?应该如何看待现实生活中的德福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呢?首先,要理性认识什么是真正的幸福,不能被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幸福”迷惑了自己的判断,更不能功利化、物质化、庸俗化地理解幸福。其次,要对社会道德的未来走势怀有信心,不能被那些失德者一时
16、的得势、得利,甚至得“福”的不正常现象扰乱了自己的善恶抉择。虽然从伦理学上看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每个人活在世界上都应该追求幸福,但并非人人都能轻易获得幸福。幸福不是坐享其成,也不只是追求的结果,幸福还存在于正当追求的过程之中,是享受和奋斗的统一。每个人都应当追求幸福,并通过正当途径追求幸福。具体做法:具体做法:第一,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第二,要把个人幸福建立在社会整体幸福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乃至社会整体幸福的共进共享。第三,要在注重物质生活幸福的同时更注重精神生活的幸福。怎样理解善恶概念?义务的实质何在?如何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良心观?如何践行正确的荣辱观?结合你的生活体验,谈谈你对幸福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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