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新闻事业?第一节 民国初年政党报纸的繁荣?第二节 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新闻事业?第三节 新闻业务的变迁和著名采访记者的诞生第一节民国初年政党报纸的繁荣?一、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二、暂行报律风波?三、新闻事业的短暂繁荣与政党报刊的泛滥。一、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任临时大总统,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立即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一是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载人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中。?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
2、临时约法在第2章第6条第4款中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2章第15条规定:人民享有的包括言论、著作、刊行等各项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以法律限制之”。?二是颁布有利于新闻事业发展的法律、法令,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3月17日,孙中山应上海日报公会之请,下令交通部核减新闻邮电费,以利报业的发展。交通部接到孙中山的命今后,拟决“报界之电费,悉照现时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费减轻二分之一”。?3月27日,孙中山批准了交通部所拟的减报界邮电费办法,并要求交通部“仰即令行所属知照”,并同时致电袁世凯转饬北京邮电总局知照。?三是废止亡
3、清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旧法规。?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电全国新闻界知照:“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室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至于前清的著作权章程,因其没有同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决定在未颁行新的著作权法前暂时援用。?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行的上述法律、法令,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原则,标志着自由新闻体制在中国的建成。执行情况?孙中山恪守言论出版自由。?老同盟会员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期间重视当地的报刊出版工作,优礼报馆与报人。?江西军政府及其都督李烈钧重视报界,曾聘请当地革命报纸的主笔任顾问,支持设立“报界俱乐部”,定期与报界接触
4、沟通。?四川都督府政务处每次开会时,还在旁听席上用红布围成一个女记者室,以便于女记者旁听采访。二、暂行报律风波二、暂行报律风波?为了恪守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还合理地解决了因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的颁布而引发的一场风波。?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等人,鉴于大清报律废止后报刊出版无章可循的状况,由内务部参事林长民草拟了一个简略的法令中华民国暂行报律,同新闻界约法三章:?(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 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阴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
5、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o?(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出诉讼时,得酌量科罚。?但是,“暂行报律”的电文发至上海的中国报界俱进会并令其转饬全国报馆遵照执行后,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3月6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民立报、天铎报、大共和日报、民报等报纸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各地,反对“暂行报律”的颁行。?3月7口,章太炎撰写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在上海大共和日报上作为社论发表;同日,上海
6、各报均破例子以转载。章太炎的文章对“暂行报律”三条逐一加以批驳,且言辞极为尖刻,攻击南京临时政府“钳制舆论”、“欲蹈恶政府之覆撤”;还提出“民主国本无报律”的观点,完全否定了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孙中山持明智的态度虚怀若谷地接受了新闻界的反对意见。3月6日,即中国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的当日,孙中山即复电明确表态:“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除令该部知照外,特此复闻。”?3月9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内云: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
7、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立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孙中山态度和认识?孙中山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认识和对“暂行报律”的基本态度?1、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2、法律的创制须慎重与合乎程序。?3、内务部制定“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如新闻界所说的那样是为了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报律风波的影响?由“暂行报律”引发的一场风波,积极的一面是加深了人们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得滥用法律限制之的认识,不得制定钳制新闻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己在新闻界内外形成共识
8、。?之后,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日报公会、广州报界公会、湖南报界联合会、北京报界同志会、贵州报界同盟会等新闻团体曾多次代表报界,就报律、报人的权益等问题与政府进行交涉。1912年6月,中国报界俱进会在上海召开的特别大会,还将不承认有报律这一问题列入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中。?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哀世凯及其继任者之所以在运用法律手段钳制言论出版自由时不得不有所顾忌,实源于此。?消极的一面是放弃了革命政权对新闻事业的必要的管理与约束。在当时国内外反动势力竭力破坏革命、并在新闻出版界拥有相当大的力量和影响的时候,革命政权放弃对新闻事业的管理和约束,其实际结果只能是为敌对的政治力量利用报刊破坏革命提供方便。三
9、、新闻事业的短暂繁荣与政党报刊的泛滥?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对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力。顷刻之间,新闻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有人把武昌起义后的半年称为“报界的黄金时代”。?据戈公振中国报学史记录、在武昌起义后的半年内,全国的报纸由 100多家猛增至500家,总销数达到4200万份。这两个数字,都超过了历史最高纪录。?报纸的急剧增加,反映了在社会大变动期间人们对新闻的渴求。有的报纸为了抢时间,多发稿,还增出午刊、晚刊,有的接电报后立即印发号外。?在新出版的报刊中,绝大多数是政党报刊。民国成立后,在“政党政治”潮流的影响下,短时间内全国出现了大大小小三百多个政党。这些政党有的只是
10、昙花一现,有的有名无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化组合,到第一届国会选举之前,基本上形成了“同盟会一国民党”“与“共和党一进步党”两大系统。它们为了在国会中争取更多的席位,竞相创办机关报以作自己的宣传工具。政党报刊的蜂起和混战同盟会国民党共和党进步党300多个政党同盟会-国民党系统报刊上海:上海:民立报、天铎报大陆报、太平洋报中华民报北京:国风日报、亚东新报天津:民意报、国风报共和党进步党系统报刊上海:上海:时事新报大共和日报北京:北京:国民公报天津:天津:庸言?各政党主办的报刊,无不站在自已政党的立场上讲话,常常引发论争。特别是“同盟会一国民党”与“共和党一进步党”两大政党系统的报刊,对国内外一切
11、事务的主张,无不针锋相对、互相攻击。?两党报刊争论的问题主要是:实行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实行“超然内阁”制、“人才内阁”制还是实行“责任内阁”制;国务院对总统负责还是向国会负责;要不要向外国借款;建都于南京还是建都于北京;实行公元纪年还是实行民国纪年;要个要遣散民军;等等。?两党报刊还互揭老底,我骂你是“贼党”、你骂我是“贼报”甚至发展到殴打报入、捣毁报馆。?在北京,国民公报因攻击南京临时政府同盟会方面的国光新闻等7家报纸的工作入员数十人便前去捣毁报馆,打伤了该报主笔徐佛苏和蓝公武。?在长沙,国民党的长沙日报和共和党的湖南公报互相敌视,各记者出入时均备有手枪一支以防不测。?上海的国民党系统报
12、纸派遣记者去北京采访时,也发给武器,以便于自卫乃至在必要时用来自杀。?在同一政党报纸之间,也经常出现争论。总之,民国初期出版的政党报刊,在中国近代史上并没有起到多少进步作用,反而造成政局的混乱。?此外民国初年新出版的报刊还有:新政权机构的机关报,如四川都督府的都督府政报,云南都督府的云南政治公报等;?民国新贵和政客出资创办并为自己鼓吹的报纸,如尹昌衡在成都办的西方报、等;?一些知识分子为发表自己主张而创办的报纸,如章土钊在上海办的独立周报、黄晦闻在广州办的天民日报等;?还有“专对女界立言”,争取妇女参政的报纸;?一批研究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术性期刊;?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而创办的纯商业报纸
13、。?这些报刊,无不以天然的“舆论之母”、“舆论的代表”、“四万万民众共有之言论机关”自居,极力宣扬在民主制度下,“报馆与国务院、总统府平等对待其性质与参议院均同为监督公仆之机关”“共和国之最高势力在舆论”,新闻记者是“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第二节 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新闻事业?一、袁世凯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与”癸丑报灾”?二、袁世凯统治时期的新闻立法活动?三、北洋军阀对新闻事业的扭曲与迫害?四、民国初年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反动本质一、袁世凯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与”癸丑报灾”?袁世凯上台后,表面上赞成共和,暗地里却用极其狡猾的手段实行专制。他一上台就对孙中山确立的自由新闻体制进行
14、大肆的扭曲与破坏使新闻事业的短暂繁荣局面戛然终止。?在袁世凯上台之初,由于民主共和思想和言论出版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新闻界十分活跃,袁世凯也不得不故作尊重新闻自由的姿态,甚至推出一些保护新闻自由的举措,如在国务院特设新闻记者接待室,每天由国务院秘书长亲自出面接待。?对社会舆论和新闻界的控制,主要采取创办御用报纸和收买报纸报人以为己用等手段。袁批凯创办或接办的御用报刊,在北京主要有新创办的国权报、金刚报和亚细亚日报,在上海主要有接办的神州日报等。?在这些报纸中,影响较大的是北京的亚细亚日报和上海的神州日报。?亚细亚日报于1912年6月在北京创刊,由袁世凯政府出资10万元开办声名狼藉的帝制分子薛大可
15、报任主编,丁佛言、樊增样、易实甫等任撰述日出三大张、足御用报纸中言论最反动、活动最猖獗的一家报纸。?袁世凯称帝期间,该报带头改用“洪宪”年号,称袁世凯为“今上”,记者署名称“臣记者”。?1915年9月、亚细亚日报在上海出版分版,遭到革命党人和爱国人民的强烈抵制,报馆接连两次被炸,勉强拖到1916年1月被迫停刊。?1916年3月,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后,北京亚细亚日报也随之寿终正寝。袁世凯创办的御用报纸亚细亚日报?从表面上看,袁世凯的御用报纸并不多,但实际上为袁世凯控制与收买的报纸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在袁世凯执政期间,直接或间接收买的报纸在125家以上。袁世凯收买报纸和报人的手段,有的是一次
16、付以重金,有的是长期发放津贴,有的是零星施舍,不一而足。?但是,对一批追求民主、革命立场坚定的报刊,袁世凯则毫不留情地进行迫害与摧残。捣毁、查封报馆和殴打、逮捕、驱逐、杀害报人的事件时有发生。?1912年6月,袁世凯指使内务部总长赵秉均出面,派出军警200余人,包围、打砸北京中央新闻,绑走该报经理、主笔等工作人员11人。?上行下效,各地反动势力也开始对革命、进步报刊进行迫害与摧残。?在武汉,黎元洪在8月8日下令查封武汉大江报,罪名是该报馆为“乱党秘密机关”。大江报主笔凌大同被扣以“言论专取无政府主义”的罪名,由黎元洪亲自下令逮捕、斩首并将头颅挂在城门口示众。接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黎元洪又查
17、封了民心报、民听报、帝民报、群报、民哭报等革命报纸。?袁世凯在其统治地位稍稍巩固后,又以总统、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进一步钳制新闻事业。?1912年底至1913年初,在国会参众两院选举中,宋教仁领导下的国民党取得了压倒多数的胜利,袁世凯的独裁统治受到了严重威胁。于是,袁世凯便唆使赵秉钩,派人于1913年3月20日在上海将宋教仁刺杀。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抢救无效死亡宋教仁烈士遇难照?宋教仁遇刺后,为防止事件的真相被新闻界揭破,袁世凯又由陆军部出面下令各地报纸:“定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由部派员实行检阅签字办法”。凡登载军事外交事件,不服检阅者,“立
18、即派员究办”,严重者“科以军法”。?5月1日,袁世凯发布总统令,规定:凡罪案未经审讯前,报纸不得刊载。同月,内务部通令各地报刊不得使用“万恶政府”、“政府杀人”、“民贼独夫”等字样,违者从严取缔。6月17日,内务部又两次通令全国各报,不得就“宋案”和善后大借款事进行“谩骂”与“泄露机密”,否则按“报律”议惩,公然将已废止的亡清钦定报律重新搬回民国的报坛。?从此,报馆、报人被警告训斥、传讯罚款、搜查封禁、直至被捕被杀的事件接连不断,北京国风日报、天津新春秋报和民意报、汉口震旦民报等一大批国民党系统的报纸遭封禁。“癸丑报灾”据统计,到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较之民国元年的50
19、0家锐减300多家、北京的上百家报纸也只剩下20余家。报刊减少二分之一,报人大批被捕被害,因而在中国新闻史上把“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对新闻界的大扫荡称为“癸丑报灾”。二、袁世凯统治时期的新闻立法活动?袁世凯上台后,还通过立法手段,逐步建起一个为其封建军阀独裁统治服务的新闻法律制度。?1912年12月15日,袁世凯政府颁布法律第 9号戒严法。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在戒严地区内,驻军司令官有权“停止结会集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并“因其执行所生之损害,不得请求赔偿”。?1913年。袁世凯政府还加强对邮电的检扣,下令不准报馆用密码拍发新闻。对北京发往上海的新闻电报尤为注意
20、,交通部还派范春光去上海坐镇电报局检查电报,并命令该局“须经该员许可,方准译发”。?进入1914年后,袁世凯随着其统治地位的巩固与加强,开始制定与颁行对新闻界实施全面管制的专门法律。?1、1914年4月2日袁世凯政府以清除报界“败类杂种”等理由,以比前清报律“稍严”为主旨,制定与颁布了教令第43号报纸条例。这部专门适用于报业的法令、采用以大总统名义发布的教令这一法律形式,与由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报纸条例共35条,不仅把大情报律对报刊的禁限条款悉数照抄,还从1909年颁布的日本新闻纸法等外国报律中搬来了许多新的禁限措施。?报纸的创办实行批准兼保证金制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限制新闻事
21、业的发展。?尽管如此,有些地方当局甚至还擅自增加数额,如福州增加至700元,无力交纳者被勒令停刊。报纸条例还规定了8条禁载事项。?实行这一批推兼保证金的制度,不准容易接受新事物的学校学生担任报纸的发行人,禁止报道绝大部分政务活动。使当时的新闻界大力震惊并进行了英勇的抗争,但结果只是袁世凯政府答应各报可暂缓交纳保证金而己。?2 2、1914年12月5日,袁世凯政府又颁布了法律第18号出版法出版法共23条,不仅把报纸条例中的限禁规定推而广之到所有的文字、图画印刷品,即所有的出版物,而且更为苛刻。?由于语义含糊,因而许多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对含义擅自增益,逐渐演变为出版前的预检制度。?3 3、1915年
22、7月10日,袁世凯政府以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修正报纸条例。?4 4、在1915年,袁世凯政府还颁布了新闻电报章程、电信条例、著作权法等法律。?5、袁世凯政府还在1914年3、4月间制定公布了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约法,以取代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根据中华民国约法第2章第5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这一新规定,改变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只有在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等特殊情况下方可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予以法律限制的基本精神,使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予以法律限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第2章第6条第4款中规
23、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2章第15条规定:人民享有的包括言论、著作、刊行等各项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4”,才能“以法律限制之”。6、含有钳制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主要有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等。?三、北洋军阀对新闻事业的扭曲与迫害?1916年6月6日袁世凯死后,中国进入了政局多变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这一时期的新闻事业,也与政局一样,呈现出变幻、复杂的景象。?1916年6月7日,副总统黎元洪宣布就任大总统职位。黎元洪在上台之初、鉴于反袁护国运动的胜利和拥护共和民主的政治声威,立刻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国会,被袁世凯破坏的共
24、和制度和政党政治表面上又得以复生。?与此同时黎元洪为首的中央政府还下令废止袁世凯统治时期钳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一切禁令,使新闻事业一度出现了复苏的局面。?6月17日、中央政府令各省取消报纸保证金。?6月21日,中央政府通饬停止函件检查。?7月,内务部通告取消对民国杂志、爱国报等21家报刊的禁令。?6日和8日,内务部先后两次通咨各省区:“现在时局正宜宣达民意,提携舆论”对于被袁世凯政府查禁的报刊、“应即准予解禁”“一律自可行销”。?根据这一法令,仅上海一地,就有时事新报、民国日报、中华新报、民信日报、共和日报、民意报等20多种曾被禁邮或查封的报刊恢复出版和邮发。?在北京等地,被停报刊纷纷复刊,被捕报
25、人大批获释。?7月16日,黎元洪发布大总统申令:“报纸条例应即废止。此今。”?7月18日,上海申报刊载北京电:“国院拟设新闻记者招待处,凡中外文电有关国计者许录登。”?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起了推进的作用。各派政治力量以及其他职业报入,不仅恢复出版被袁世凯停办的报刊,还同时创办起了一批新的报刊。?至1916年底,全国报纸数增至289种,比1915年增加了85,政党报刊也一度复生。对新闻业的钳制和迫害?但是,好景不长,新闻事业的复苏局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这些袁世凯的继任者,在本质上同定世凯一样,通过法律手段扭曲自由新闻体制,钳制和迫害新闻事业。?据统计,自1916年至1919年五四
26、运动前的四年中,全国至少有29家报纸被封,17名记者遭到枪杀或判刑。至1918年底,全国报刊总数由289种下降到221种。?这一时期,袁世凯统治时期颁行的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法令仍被大量袭用。袁世凯统治时期的出版法仍被继续沿用,并成为北洋军阀政府钳制与迫害进步报看与报人的主要法律依据,甚至还被帝国主义租界当局用作镇压租界内中国人民反帝宣传活动的工具。?袁世凯统治时期颁行的其他与新闻事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如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等,也一体沿用。戒严法为各地执政军人所滥加援引,遭其躁瞒的报刊与报人个知几几。?为了有效控制新闻事业,历届北洋军阀政府还炮制出不少新的钳制性法规。?1916年
27、9月,内务部警政司制定检阅报纸现行办法1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须每天购买各种报纸检阅,如发现有不实之处则函令该报更正。?1917年后,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本质日益显露,为加强对异己报刊的限制、对新闻出版活动的法律钳制也日见增多,且由松转紧o 5月26日,北洋军阀政府宣布自即日起恢复邮电检查。段棋瑞时期?张勋复辟失败后,段棋瑞重新上台,专横跋扈,蔑视约法和国会,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限禁日趋加紧,较袁世凯有过之而无不及。?1918年8月,北洋军阀政府设立“新闻检查局”。10月,北洋政府法制局起草的报纸法案咨送国会取决.这一法案共33条内容十分苛刻,在钳制舆论方面与清末的大清报律)、袁世凯时期的报纸条例如
28、出一辙。由于新闻界内外的一致反对,最后众议院议决将报纸法案交法制服审查了事挫败了北洋政府制定报纸法律钳制新闻自由的阴谋。报刊和报人的堕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报人与报刊的品性日趋堕落。?出现了大批报丐。把办报作为自己卖身投靠、政治投机和捞取政治资本以跃身政界的终南捷径,绍龙附风,以图混得一官半职。许多报纸沦为军阀、官僚、和政客的附庸。还有一批报丐则把办报作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敲门砖。甚至有的报?馆为了牟取暴利,竟然为吸毒作掩护,把报馆的部分房屋腾出来开鸦片烟馆,毒害人民。据统汁,当时广州的36家报馆中,就有20多家干这种不法勾当。?大多数报刊屈服于封建军阀的淫威,言论日益退化。自从“癸丑报灾”以后
29、,报纸、报人生怕因言论贾祸,除了少数报刊偶尔发表一些不痛不痒无关大局的短评外,大多数报刊取消了社论和论说栏目。?“鸳鸯蝴蝶派”文艺副刊的风行和黄色小报泛滥成灾。?民国成立以后,不少报纸都设置了文艺副刊,像申报的自由谈,新闻报的快活林,时报的余兴,北京日报的消闲录,国风日报的四面八方等。?副刊的编辑和撰稿人大多是南社的社员。这个辛亥革命时期曾经为革命作鼓吹的文学团体民国成立以后组织扩大了,不免鱼龙混杂。在革命成果被篡夺、革命理想逐渐破灭的刺激下,南社的一部分人渐入颓唐,有的成为鸳鸯蝴蝶派文学的作者,有的创办黄色小报嫌钱糊口。鸳鸯蝴蝶派?所谓鸳鸯蝴蝶派,是清末民初出现的一个的文学流派。这一流派曾广
30、受大众读者欢迎,也曾广受新文学界的批判,其影响非常广远,甚至于到了今天,还有人在批评所谓“媚俗、低级文化”时仍将他拿出来作为代名词。这一流派的作者群先后多达两百余人。?这些作家、写手所创作的作品题材广泛,包括“相悦相恋,分拆不开,柳阴花下,像一对蝴蝶,一双鸳鸯一样”的才子佳人恋爱小说,铁马金戈的武侠小说,扑朔迷离的侦探小说,揭秘猎奇的社会小说都是他们的拿手的题材。?但五四新文化运动、鲁迅先生领导下的左翼文联等新文化阵营,“在批判复古论调的同时,新文学阵营不断地同鸳鸯蝴蝶派展开斗争”。他们认为鸳鸯蝴蝶派“文学”滋生于半殖民地的“十里洋场”,风行于辛亥革命失败后的几年间,是在人民开始觉醒的道路上的
31、麻醉药和迷惑汤。?虽然有少数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社会黑暗、家庭专制和军阀横暴等等,但其总的倾向却不外乎“卅六鸳鸯同命鸟,一双蝴蝶可怜虫”,正如鲁迅说的是“新的才子+佳人”,“相悦相恋,分拆不开,柳荫花下,象一对蝴蝶,一双鸳鸯一样”。标榜趣味主义,大都内容庸俗,思想空虚,“言爱情不出才子佳人偷香窃玉的旧套,言政治言社会,不外慨叹人心日非世道沦夷的老调”。?最先刊登鸳鸯蝴蝶派言情小说的是上海的民权报副刊。随后自由谈、快活林、余兴等著名的报纸副刊则成了鸳鸯蝴蝶派作品的大本营。?至于黄色小报,各地都有,而以上海最多,有十几家。这类小报专门刊登娟妓、武侠、神怪、公案、黑幕、滑稽等为内容的作品,去迎合读
32、者的低级趣味。其中因此而小有名气的是晶报,由袁世凯次子袁克文任主编,曾因刊登极为猾亵的文字而被租界当局多次警告与罚款。?此外,各地还出现了一批稀奇古怪的报刊,如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出版的一批“有报无馆”的“马路小报”。?这些“马路小报”,连“斗室一间”也没有,靠的是剪刀加糊糊,往往在出版之前夕,在旅馆开一房间,作为临时主笔房,发行所则在四马路拐角的报贩摊上。当时,许多报纸的发行量只有几百份或一两千份,最少的只印两三份:一份呈警察局备案,一份在自己的家门口张贴,还有一份送给老板交差。?有的报纸是用套版的方法印刷的,即利用另一家报纸的现成版面,仅换一个报头重印几份而已,被人们称为“鬼报”。在广州
33、,这类“鬼报”有好几家。如南方报用民权报的版面套印,商权报用总商会新报的版面套印。四、民国初年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反动本质?1、在形式上采用自由新闻体制。?2、带有浓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在立法上,辛亥革命胜利后,出于中华民国的法律一时难以出台,因而只能哲时沿用前清的法律中与民国国体无抵触的内容使新法制仍带有旧时代的痕迹。?至于司法机构,虽然原则上仿效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但并未真正做到,地方审判厅大多末建立,实际上仍由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如初级和地方管辖的案件由县知事兼理。在诉讼过程中,刑讯、体罚手段仍被袭用。?至于半殖民地的色彩,则集中表现在帝国主义在中国建立的租界制度未被废止,“治外法权”原则未被废止,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未被废止。?3、滥用军法,惟军阀意志是从。?辛亥革命后,地方政权大都为旧封建军阀所窃据。这些旧军人毫无民主观念,横行霸道,色肉百姓。袁世凯又颁布了戒严法,为北洋军阀政府滥用军法开了方便之门。?而且,由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各派军阀混战不休,几乎常年处于战争或戒严时期,因而军事审判在实际上已取代了普通的司法审判。凡反对军阀统治的,将被交付军事法庭审判,依据军法治罪。?所谓的普通法院,只不过是军事审判的一种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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