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德兴铜矿概况一、德兴铜矿概况 德兴铜矿是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的主干矿山,是集矿山采选和多样化经营为一体的特大型工业企业,为中国第一大露天铜矿,也是一个世界级的大型铜矿。1997年,德兴铜矿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分别组建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和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德铜分公司。近几年,按照江铜集团整体上市要求,德兴铜矿对部份单位进行了整合重组,德铜分公司部份单位整体资产划入股份公司,进一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股份公司所属主要生产单位有采矿场、大山选矿厂、泗洲选矿厂、新技术厂、精尾综合厂、化工公司、尾矿回收厂、百泰公司;辅助生产单位有运输部、检化中心、动力厂、自来水厂、地测中心、经警中心、传媒中心、
2、信息中心、档案馆;主要经营企业有铸造公司、建设公司。德铜分公司所属单位有实业公司、社区管理部、医院、幼儿园、宾馆、离退中心等单位。德兴铜矿下设22个职能部室。德兴铜矿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有色金属矿、稀贵金属及非金属矿;有色金属及相关副产品的冶炼、压延加工与深加工;自产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等。建矿之初,德兴铜矿采选能力只有100吨/日试验性选矿厂,如今已达到13万吨/日的生产规模。拥有国内最先进的电铲、自磨机、浮选机、皮带运输机等设备,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铜矿山。目前德兴铜矿正实现自我超越,朝着世界一流矿山的目标迈进。2011年德兴铜矿完成采剥总量1.35亿吨、原矿处
3、理量4425.14万吨。生产铜精矿含铜153166吨、含金6142公斤、含银29092公斤、阴极铜1166吨、硫精矿折合量34.5万吨。矿托管法人单位实现销售收入14.85亿元,实现利润3.9亿元。一直以来,德兴铜矿是德兴市的纳税大户,为德兴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三年(2009-2011年),共缴纳各项税费25.74亿元。二、财务管理模式二、财务管理模式(一)、财务组织机构:(一)、财务组织机构:1、矿财务部、矿财务部:德兴铜矿财务部是全矿财务管理的中枢,担负着主业及德铜分公司社区单位的财务核算及管理职能,同时负责履行对托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等职责。(1)、德兴铜矿(主业):是江铜的一
4、个成本中心。财务组织机构先后经历财务分散管理-财务委派制-财务集中管理模式。2007年,德兴铜矿主流程单位采取了财务集中管理的模式,撤销二级单位的财务机构,将各二级单位财务科的会计核算及经费报销等职责划入矿财务科,由矿财务部制定会计核算流程程序及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整体上市后,肩负对股份托管单位投资管理职责。财务部设资金组、成本组、税费销售组、材料组、备件组、经费组、资产组等七个职能组。资金组作为全矿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担负着内部模拟银行职责,主要负责资金计划编制、资金收支执行、与公司内部及专业银行业务结算及有价证券管理等资金管理工作。成本组主要负责全矿财务成本计划拟订、财务报告编制(含
5、合并报表),成本费用核算,经济活动分析、经济责任制考核及相关财务基础管理等工作。税费销售组主要负责全矿各项税费的计提、清算、申报、缴纳工作,各项税收政策的学习掌握,以及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还包括铜精矿、硫精矿等产品的销售,材料、备件的让售等工作。经费组主要负责全矿机关部室费用、专项费用、综合费用的核算,会计资料的装订、管理及归档工作,以及债权债务分析等工作。材料组和备件组主要负责全矿材料、备件的采购、入库、发出、结存等业务核算以及进行材料、备件的月末签收,往来账款的支付,材料、备件的动态管理和库存材料、备件的清查盘点等工作。资产组主要核算全矿维简工程投资支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盘点,建立
6、和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分配折旧费用和拟定财产投保方案,办理财产损失索赔等业务。(2)、德铜分公司及社区:是费用中心,整体上市后,主要承担的是对离退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幼儿园、物业管理部等单位的费用核算及管理职责任,同时对集团托管法人单位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二)财务核算业务(二)财务核算业务 1、主业:(1)成本核算对象:以成本核算为中心,产品对象为硫精矿、电积铜,半成品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金、铜精矿含银、铜精矿含硫。(2)生产工艺流程:德兴铜矿的生产工艺流程可以用采、选两个字来概括。其中“采”指铜厂采矿场矿石采剥的作业流程,它的作业工序大致划分为穿孔爆破铲装运矿。“选”指大山厂、泗洲厂及精尾厂的
7、选矿作业流程,它的作业工序大致划分为碎矿磨矿精选脱水尾矿输送。(3)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按其采剥、选矿、精尾主工艺过程的特点采用的是“平行结转分步法”,就是将采矿场、大山厂、泗选厂、精尾厂、动力厂、检化中心、运输部等单位的作业成本分步汇总到矿部,再加上矿机关的相关费用,构成全矿的处理总成本,再按铜精矿、硫精矿产值进行铜硫成本分离,计算铜精矿总成本与硫精矿总成本。现将与矿山企业相关的合法凭证法规介绍如下:一、合法有关凭证的相关规定 二、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三、允许延期取得发票的特殊情形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涉税处理 四、什么情况下要求开具、取得发票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
8、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二)、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80号)第八条(二)规
9、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0、【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
11、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对于商业预付卡严格要求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
12、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875号第三是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
13、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公益性捐赠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
14、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
15、方案 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暂时保留的票种规定,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等7种。(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
16、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三)、有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从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
17、为。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18、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
19、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结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 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
20、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预估的成本费用必须在5月30日前到),应补充提供
21、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一)、发票是在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新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上述发票管理办法可知,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清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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