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說明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說明2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說明見缺失說明w壹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資訊申報相關規範w貳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3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說明見缺失說明w壹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資訊申報相關規範w貳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4壹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資訊申報相關規範w 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興櫃興櫃: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33條條)w 櫃買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櫃買中心
2、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序(興櫃興櫃: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34,3535條條)w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w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5壹壹、申資訊申報相關規範申資訊申報相關規範(續續)w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w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w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價證券處理準則w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前述法規查詢
3、網址前述法規查詢網址 http/.tw/new.asphttp/.tw/new.asp 法規名稱查詢法規名稱查詢(輸入關鍵字即可查詢輸入關鍵字即可查詢)6壹壹、申資訊申報相關規範申資訊申報相關規範(續續)另外重要參考資訊另外重要參考資訊:n上上/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之下載位址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之下載位址lhttp/www.otc.org.tw/ch/index.phphttp/www.otc.org.tw/ch/index.php(櫃買中心網頁櫃買中心網頁)上上/興櫃公司興櫃公司文件下載文件下載應辦事項與電子信箱手冊應辦事項與電子信箱手冊上上/興公興公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櫃公司應辦事項一
4、覽表n證期局相關法令問答集參考資訊證期局相關法令問答集參考資訊lhttp/www.sfb.gov.twhttp/www.sfb.gov.tw/(/(證期局網址證期局網址)便民服務便民服務問答集問答集7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說明見缺失說明w壹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資訊申報相關規範w貳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8貳貳、常見違反法規重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重點說明w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3,10,14,17,19,21,22,24,25)(3,10,14,17,19,21,22,24,25)w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
5、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3,9,18)(3,9,18)w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9,19,30,33)w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3,9)w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7條條(6,8,9(6,8,9款款)9898年年1 1月月9898年年9 9月違反法規統計一覽表月違反法規統計一覽表項項次次法規項目法規項目違反家數違反家數1 1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3 3條條2 22 2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1010條條2 23 3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1414條條4 44 4資
6、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1717條條1 15 5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2121條條4 46 6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2222條條2 27 7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2424條條2 28 8資金貸與備書保證資金貸與備書保證2525條條7 79 9董事會議事辦法第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 3條規定條規定5 51010董事會議事辦法第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18條第條第1 1項規定項規定1 11111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 7條規定條規定2 21212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 9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3 3款規定款規定2
7、21313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10條規定條規定1 1141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14條規定條規定1 11515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15條規定條規定1 11616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19條第條第4 4款規定款規定2 21717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30條規定條規定22221818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33條規定條規定3 31919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 3條規定條規定
8、4 42020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 9條規定條規定2 22121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7條第條第6 6款款3 3222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7條第條第8 8款款1 1232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7條第條第9 9款款1 1共共計計757510貳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w第第3條條(2家家),第第10條條(2家家)w第第14條條(4家家),第第17條條(1家家)w第第21條條(4家家),第第22條條(2家家)w第第24條條(2家
9、家)第第25條條(7家家)第第 3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前項所稱短期,係指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業週期為準。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
10、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計餘額。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處億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處億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6月月9日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億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二、受裁罰之對象:億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XX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
1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條。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億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短期融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億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短期融通資金之需要,於通資金之需要,於96年年11月月28日資金貸與子公司百誼投資股日資金貸與子公司百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億元,億元,其貸與期間已逾其貸與期間已逾1年年,核有違反處,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理準則第3條資金貸與不得超過一年或營業週期之規定。條資金貸與不得超過一年或營業週期之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
12、、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條規定,就億廣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規定,就億廣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第 10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道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道正工業股
13、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四、違反事實理由:道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正公司)之子公司-Excellent Growth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簡稱Excellent Ltd.),於97年上半年度分別資金貸與正道公司及子公司-道正汽車配件(福州)有限公司,卻未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道正公司未督促子公司道正公司未督促子公司-Excellent Ltd.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五、裁
14、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道正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第第 14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九條第六款之評估結果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九條第六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15、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處威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處威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3月月13日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威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潘二、受裁罰之對象:威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潘xx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威橋
16、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威公司)分別於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威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威公司)分別於97年年3月月28日、日、6月月25日及日及11月月6日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持股日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持股44.3之轉投資公司虹碩科技股份有之轉投資公司虹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計新臺幣限公司總計新臺幣19,508千元,惟千元,惟查前述查前述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資金貸與情事,係由該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資金貸與情事,係由該公司董事長決行後,再分別報經董事會追認公司董事長決行後,再分別報經董事會追認,核有違反資金貸與必須提董事會決議後,核有違反資金貸與必須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他人決定之規定。辦
17、理,不得授權他人決定之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第 17 條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評估結果提併同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第十二條第八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報董事會決議後辦
18、理,或董事會依第十二條第八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鑑章應由經董事
19、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中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違反規定之處分案中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違反規定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6月月22日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二、受裁罰之對象:中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xx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7條。條。四、違反事實
20、理由:中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公司)自四、違反事實理由:中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公司)自97年年10月起為子公司月起為子公司-Grand Home Holdings Inc.背書保證,背書保證,97年度及年度及98年第年第1季對該子公司背書保證最高金額分別達新臺幣(以下同)季對該子公司背書保證最高金額分別達新臺幣(以下同)413,775千元及千元及559,827千元,千元,97年底及年底及98年第年第1季底該背書保證餘額分別為季底該背書保證餘額分別為404,688千元及千元及530,778千千元,元,均已超過該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均已超過該公司背書保證作業
21、程序所訂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283,586千元及千元及283,752千元千元;暨;暨該公司該公司97年底及年底及98年第年第1季底對他人背書保證總額分別為季底對他人背書保證總額分別為745,184千元及千元及1,020,378千元,亦千元,亦已超過所已超過所訂得背書保證總額之限額訂得背書保證總額之限額708,966千元及千元及709,379千元千元,上開超限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上開超限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保證處理準則第17條第條第1項規定。項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就
22、中關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條規定,就中關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第第 21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資金貸與餘額。處友聯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處友聯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1月月21日。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友聯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車材)負責二、受裁罰之對象:友聯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車材)負責人嚴人嚴XX君。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
23、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1條。條。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友聯車材轉投資之子公司友聯投資有限公司(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友聯車材轉投資之子公司友聯投資有限公司(Un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96年年12月資金貸與友聯車材美金月資金貸與友聯車材美金650萬元萬元,友聯車材,友聯車材未於每月未於每月10日前代該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資金貸與餘額日前代該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資金貸與餘額,而於,而於98年年1月月9日始補行公告申報,核有未符處理
24、準則第日始補行公告申報,核有未符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條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友聯條規定,就友聯車材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車材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第第 22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25、百分之淨值百分之二十二十以上。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資金貸與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分之十以上。以上。三、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三、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淨值百分之二以上。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三款應
26、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3月月27日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二、受裁罰之對象:虹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XX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條。四、違反事實理由:四、違反事實理由:虹利科技公司(下稱虹利公司)於虹
27、利科技公司(下稱虹利公司)於98年年1月月22日因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因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特公司下稱易特公司)短短期融通需要,對易特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期融通需要,對易特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3,000千元,千元,虹利公司對易特公虹利公司對易特公司之資金貸與餘額司之資金貸與餘額466,800千元,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千元,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1,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2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2款規定應辦理不定期公告申報之標準,惟虹款規定應辦理不
28、定期公告申報之標準,惟虹利公司遲至利公司遲至98年年2月月26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辦理公告申報,違反處理準則第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辦理公告申報,違反處理準則第22條第條第1項應於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虹利公司之違規行為,處條規定,就虹利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萬元。第第 24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
29、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額。誠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誠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1月月23日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誠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二、受裁罰之對象:誠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XX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理準則第24條。條。四、違反事實理由:四、違反事實理由:誠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勤公司)於誠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30、稱誠勤公司)於97年年1月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其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其100轉投資公司轉投資公司ADEPT INTERNATIONAL CO.,LTD(下稱(下稱ADEPT)提供背書保證美)提供背書保證美金金3,000仟元,再由仟元,再由ADEPT以以5年期擔保信用狀為前盛電子年期擔保信用狀為前盛電子(塘夏塘夏)有限公司(下稱前有限公司(下稱前盛公司)提供背書保證美金盛公司)提供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惟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仟元,惟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理準則第24條規定將前揭子公司條規定將前揭子公司ADEPT為前盛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之資訊,自為前
31、盛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之資訊,自97年年2月起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入每月公告,遲至月起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入每月公告,遲至97年年11月月17日始更正公告,違反前開規日始更正公告,違反前開規定。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誠勤公司之違條規定,就誠勤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第第 25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
32、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五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三、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以上且對其背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
33、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十以上。四、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四、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處近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處近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34、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1月月20日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近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進公司)負責人陳二、受裁罰之對象:近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進公司)負責人陳XX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下簡稱處理準則)第第25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款。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近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近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7年年6月月30日為止對子公司日為止對子公司ATM Electronic Co
35、rporation 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43,083千元,已達千元,已達1千萬元千萬元,且,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282,685千元,已達該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千元,已達該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30%以上,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以上,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規定。款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條規定,就該公司
36、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20貳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董事會議事辦法董事會議事辦法w 第第3條條(5家家)w 第第9條條(1家家)w 第第18條條(1家家)第第 3 條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隨時召集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第七條第一項各款
37、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得以臨時動議提處電汽共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處電汽共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3月月5日日 二、受裁罰對象:電汽共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二、受裁罰對象:電汽共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XX。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條之3第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 條第條第1項規定。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電汽共生股份有限公司四、違反事實理由:電汽共生股份有限公司96年第年第2季並未召開董事
38、會季並未召開董事會,核有違反,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事辦法第3條第條第1項之規定。項之規定。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2月月3日日 二、受裁罰對象: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羅二、受裁罰對象: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羅XX君。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
39、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條之3第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事 辦法第辦法第3條第條第2項規定。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四、違反事實理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條第2項、經濟項、經濟部部95年年7月月14日經商字第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及號函及90年年10月月29日商字第日商字第09002526570號函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號函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日前(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40、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惟該公司惟該公司96年年4月月24日及日及97年年8月月28日召開之董事會,分別於日召開之董事會,分別於96年年4月月17日及日及97年年8月月24日始通知各董事日始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未依規定辦理。及監察人,核未依規定辦理。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處海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處海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3月月4日日 二、受裁罰對象:
41、海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何二、受裁罰對象:海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何xx。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條第2項、項、證券交易法第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條之3規定。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6年年4月月18日及日及96年年5月月8日召集之董事日召集之董事會,以電話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未於開會會,以電話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未於開會7日前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以書面方式通知,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條之3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
42、第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項規定之情事。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第第 9 條條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43、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範圍。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非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非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易居科技被罰易居科技被罰24萬元萬元(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08年7月4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易居科技 有2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96年8月14日董事會,分別出具委託書委託非公司董事代理出席委託非公司董事代理出席,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董,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罰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第第 18
44、條條 公司應將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存續期間妥善保存。受裁罰對象:非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受裁罰對象:非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XX君。
45、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條之3第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條第1項規定。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7年年3月月21日董事會之召開過程,未依日董事會之召開過程,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條第1項規定,項規定,全程錄音或錄影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年。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7款及第款及第179條規定,對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
46、臺幣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萬元。26貳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w 第第9條條(2家家)w 第第19條條(2家家)w 第第30條條(21家家)w 第第33條條(3家家)事實發生日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期孰前者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接獲主管機關
47、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前者為準。第第 9 條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分之二十或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48、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該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理。二、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
49、當性表示具體意見: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50、外,如有正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處美滿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處美滿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一、裁罰時間:98年年2月月13日日 二、受裁罰對象:美滿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鄧二、受裁罰對象:美滿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鄧XX。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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