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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涉外物权问题课件.ppt

1、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涉外物权概述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内容一览内容一览 涉外物权概述涉外物权概述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物权概述1.物权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No.2No.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n对内对内:支配权:支配权n对外:对世权对外:对世权1.物权(1 1)自物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自物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

2、、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全(完全物权)物权)(2 2)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定某项权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限制物权)利的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典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2.涉外物权在物权关系的诸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在物权关系的诸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即是涉外物权。涉及外国,即是涉外物权。n主体涉外主体涉外n客体涉外客体涉外n法律事实涉外法律事实涉外2.涉外物权 本土性本土性:物权制度受一国政治制度、经济:物权制度受一国政治制度、经济结构、传统习惯乃至意识形态影响,各国物结构、传统习惯乃至意识形态

3、影响,各国物权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权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由于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影响,相较由于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影响,相较于债权法更难在各国间达成统一。于债权法更难在各国间达成统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产生和发展产生:13世纪 巴托鲁斯“异则主义”:13-19世纪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物法物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人法人法 权利人住所地法权利人住所地法1.1.理论上:动产无场所(动产附骨、动产随人)理论上:动产无场所(动产附骨、动产随人)2.2.本质上:动产的经济价值决定本质上:动产的经济价值决定一、产生和发展发展:19世纪

4、萨维尼“同则主义”:19世纪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1.1.实践中:动产随人常常不符合实际实践中:动产随人常常不符合实际2.2.本质上:动产经济价值扩大本质上:动产经济价值扩大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1.1.主权说:法国学者梅林主权说:法国学者梅林 主权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主权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各国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对位于本国境内各国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对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任何国家都不愿意适用外国法;如果在的物,任何国家都不愿意适用外国法;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了外国法,主权将丧失其不可物权关系上适用了外国法,主权将

5、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分割的性质。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2.2.自愿受制说:德国学者萨维尼自愿受制说:德国学者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物权领域的体现。法律关系本座说在物权领域的体现。物权关系的物权关系的“本座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必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实施的法律。实施的法律。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3.3.利益需要说:德国巴尔、法国毕叶利益需要说:德国巴尔、法国毕叶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

6、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将处于不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将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损害。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损害。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4.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方便:对第三者而言该原则的连接点易于方便:对第三者而言该原则的连接点易于确定、能够合理预见;确定、能够合理预见;控制:所在地国对财产能有效控制,不会控制:所在地国对财产能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法院判决因与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而不能出现法院判决因与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而不能生效的问题。生效的问题

7、。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5.5.物权性质说:我国大多数学者物权性质说:我国大多数学者物权是支配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法的控制物权是支配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法的控制下,才能保障权利人圆满实现这种权利;下,才能保障权利人圆满实现这种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受到侵犯也只有适用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受到侵犯也只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之所在地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n有体物容易有体物容易 物理处所物理处所n不动产容易不动产容易动产难动产难 n 无体物难无体物难股票、商誉、专股票、商誉、专利、商标等利、商标等该项财产能被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地方1.

8、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不动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No.144No.144:不动产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6No.36: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 物权:物权:范围扩大,包括了不动产的占有权、所范围扩大,包括了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抵押权、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有权、抵押权、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权利。权等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权利。

9、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7No.37: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动产解读:关于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适用规则解读:关于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适用规则。n意思自治意思自治n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动态冲突:不变原则(法律事实发生时)动态冲突:不变原则(法律事实发生时)我国有

10、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2.2.无体物的所在地无体物的所在地(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No.39No.39: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No.40No.40: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变更和消灭条件取得、变更和消灭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1.运

11、输中的物品运输中的物品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目的地法适用目的地法 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No.38No.38: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2.2.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普遍主张:有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普遍主张:有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3.外国法人的

12、财产外国法人的财产 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应适用法人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应适用法人属人法解决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如属人法解决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如果是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果是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则未必适用其属人法而适用法院地法。取缔,则未必适用其属人法而适用法院地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4.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遗产继承中的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遗产继承中的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与被扶养人有亲子关系

13、中用于扶养的财产: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5.外国国家财产外国国家财产 根据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外国国家根据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外国国家财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财产所财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财产所属国的法律。属国的法律。国家财产豁免权内容一览内容一览n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n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n中国的立场中国的立场一、国家作为国私主体的特殊性民商事法律关系主权者地位受到某些限制名义上的特殊性:授权有关机构及个人名义上的特殊性:授权有关机构及个人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以国库财

14、产承担无限责任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以国库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放弃豁免权为前提)(以放弃豁免权为前提)享有豁免权:国家主权平等享有豁免权:国家主权平等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除非一国明示同除非一国明示同意,不得受理以意,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家财产为标该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的的诉讼。未经该国同意,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不得对该国或者该国的财产者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程序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上的强制措施。外国法院未经外国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司法管辖豁

15、免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强制执行豁免1绝对豁免权理论2相对豁免权理论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n完全“因人豁免”:凡被告是:凡被告是“外国国家外国国家”的诉的诉讼,无论牵涉外国国家的何种行为或财产,除非讼,无论牵涉外国国家的何种行为或财产,除非该国自愿放弃,一律享有当然的豁免权。该国自愿放弃,一律享有当然的豁免权。n“外国国家”: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及企业等。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及企业等。n主张由主张由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有关国家的民商事争议。1.绝对豁免主义主主权权行行为为商商业

16、业行行为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国家财产非非商商业业性性财财产产商商业业性性财财产产2.相对豁免主义商商业业行行为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国家财产非非商商业业性性财财产产商商业业性性财财产产豁免豁免主主权权行行为为2.相对豁免主义国家豁免权国家豁免权非非商商业业性性财财产产豁免豁免主主权权行行为为n引入引入“行为标准行为标准”限制限制“主体标准主体标准”n引入引入“因事豁免因事豁免”限制限制“因人豁免因人豁免”2.相对豁免主义三、中国的立场未有专门立法,涉及到中国被诉的案件看:未有专门立法,涉及到中国被诉的案件看: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活动与国有公司的活动相区分。主张

17、将国家活动与国有公司的活动相区分。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采取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采取相应报复措施。相应报复措施。国有化问题内容一览内容一览一 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二二 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三三 我国的国有化问题我国的国有化问题一、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国有化: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

18、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强制性法律措施。以控制和使用的强制性法律措施。一、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n征用征用: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在一: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n征收征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私人财物: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私人财物或所办的企业收归公有,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或所办的企业收归公有,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n没收没收:政府为了公共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产永:政府为了公共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予任何补偿。远收为公有,不予任何补偿。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1.域外效

19、力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将国内被国有化的财产,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将国内被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运国外,当涉及法院地国利益时,通过贸易转运国外,当涉及法院地国利益时,西方国家常常承认国有化法令,对财产原所有西方国家常常承认国有化法令,对财产原所有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1.域外效力 被国有化的财产或企业如位于西方国家境被国有化的财产或企业如位于西方国家境内,它们往往否认国有化法令具有域外效力。内,它们往往否认国有化法令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社会主义公共秩序保留:社会主义/资本主

20、义国有化资本主义国有化法院地法识别:刑罚性处罚法院地法识别:刑罚性处罚实际控制理论:没有被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理论:没有被实际控制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2.域内效力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不予补偿: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予补偿: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发达国家:赫尔准则发达国家:赫尔准则“充分、及时、有效充分、及时、有效”。充分:数量上全部补偿充分:数量上全部补偿及时:时间上同时或之前作出及时:时间上同时或之前作出有效:方式上能有效支配和使用有效:方式上能有效支配和使用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2.域内效力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适当

21、的、合理的适当的、合理的”应予补偿;能够负担;协商解决应予补偿;能够负担;协商解决三、我国的国有化问题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公共目的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公共目的 采取非歧视方式采取非歧视方式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给予补偿: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被征收之时财产的实补偿金额相当于被征收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应能实际兑现和自由转移;际价值;补偿应能实际兑现和自由转移;补偿不应有不适当的迟延。补偿不应有不适当的迟延。4849国际私法上的合同之债,指的是因涉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种由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兴起并取代了传统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0 一般涉外合

22、同的概概述 一般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原则则 国际国际投资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国的立法规规定51 一般涉外合同的概概念和特征 一般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52 与进出口无关 与进出口有关 (冲突法调整)(统一实体法调整)53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是通过法律选择的方法(即使在经济贸易合同,当条约、惯例不能解决问题时,也会适用一般涉外合同采用的原则)54555657、意思自治的方式:明示的意思自治 默示的意思自治(默示选择多数;法官推定如英国)5859603 3、最密切联联系原则则 合同关系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机械)“最密切联系地”(灵活)、特征性履行方法如果合同一方履行

23、的义务反映了该合同的本质特征,则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法,或者该项义务履行地法应为合同准据法。61例如:特征性义务 非特征性义务 (支付金钱)买卖合同:卖方(提供货物)买方运输合同:承运人(运输服务)托运人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626364形式:1 1、在东东道国举办国举办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业业合资经营-权利、责任依出资比例2、在东东道国举办国举办合作经营经营企业业 合作经营-权利、责任依合同规定3、国际合作开采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国家合同、特许4、在东道国举办独资企业5、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65特征:从从主体上看:国际投资者是私人(私人资本以追逐高额利润回报为目的)从内从内

24、容上看:投资者对其投资享有支配、控制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对东道国资源的直接利用,包括生态、自然、劳力、秩序)从从程序上看:国际投资是一种国际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行为(政府利益的协调,所以有投资保护和东道国的强制规则)662、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签定的合同 发达国家:国家契约,受公法支配 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涉外民商事合同,由私法规则支配67三、国际国际投资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发达国发达国家:依“意思自治”(一般涉外合同)发发展中国国家:依东道国法律(平等易被利用)因此:()最密切联系地:从成立程序地 从合同履行地 从合同财产地()推定投资者同意。(实质是利益,保护资本还是保护本国资源)68697071合同法第162条第2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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