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金枪鱼案 蓝鳍金枪鱼蓝鳍金枪鱼(学名:Thunnus thynnus)是金枪鱼的一种,俗称黑鲔鱼或北方蓝鳍吞拿鱼,生活在大西洋的西部和东部以及地中海和黑海,在南非有独立的族群,爱沙尼亚被认为不属本种分布范围,而小笠原,中国和韩国位于本种已知分布以外,是否分布仍需验证。另外,在日本还有该鱼种的养殖业。北方蓝鳍金枪鱼寿命可达30年,体长约为2米,体重约为400公斤;一般鲔钓船以钓到150公斤左右居多,超过200公斤以上皆属于丰收。有记录的最大个体是在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捕获的,体重679公斤。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指出,提高产卵生物量预计不会增加复原产量:已经有大量的成鱼金枪鱼,而许多金枪鱼幼鱼在未
2、长成最优体型前就已被大量捕捞。二战后,随着捕鱼和冷冻技术的发展,海洋成了人类的狩猎场,1960年左右,美国用拖网捕捉大量的大西洋蓝鳍做罐头,导致蓝鳍幼鱼的种群大大缩减,1972年,日本开始用飞机,从美国和加拿大运送冷冻的大西洋蓝鳍(当时一磅只值几美分)回国,备受好评。这种大鱼的价格很快就扶摇直上,在四十年内飙升千倍。往昔贱比粪土的大西洋蓝鳍,俨然成为了长着鳍的黄金。然而身价暴长对蓝鳍金枪鱼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1989年,大西洋蓝鳍的数量只剩1970年的20%,如今更是只剩10%。海洋学家沙芬纳称大西洋蓝鳍为世界上“遭受刻意不当管理之害最严重的动物”。发展趋势发展趋势 蓝鳍金枪鱼是最受欢迎的食
3、用鱼之一。其肉质鲜美,是制作生鱼片的良好食材,一尾上好的黑鲔鱼售价在东京筑地市场往往可以超过10万美金。因为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全球的蓝鳍金枪鱼正在遭到滥捕,过度捕渔问题严重。生活在大西洋的蓝鳍金枪鱼种数量自1970年代以来下降了九成。欧盟渔业专家警告说,如果不限制捕捞,蓝鳍金枪鱼可能会灭绝。2009年7月,摩纳哥建议将大西洋蓝鳍金枪鱼作为保护对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建议提出后,立即得到法国、英国、荷兰、德国和奥地利等欧盟国家的支持。现北方蓝鳍金枪鱼被列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录I中。立法保护立法保护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早在1950年南方金枪鱼的重要商业收获就已开始。196
4、1年全球的南方金枪鱼捕获量高达81,000吨。到了80年代,南方金枪鱼已严重过度捕捞。1985年澳新日三国就全球可容许的总捕获最(Total allowable catch)达成了协议。1989年商定的可容许的总捕获量为11,750吨,日、澳、新三国配额各为6,065吨、5,265吨和420吨。尽管如此,母体鱼种继续下降,1997年估计为历史上最低水平1960年的715。澳新日三国都是1993年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的缔约国。随着该公约的生效,成立了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三国都是委员会成员。按照该公约第9条科学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报告SBT的种群状况,并就SBT的养护、管理和最大利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5、决定可容许的总捕获量及各成员国间的国家配额。澳新日三国都同意,目前SBT严重枯竭引起人们的关注。委员会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SBT的母种恢复到1980年水平。根据预防原则,有关各国捕捞SBT时应加以约束,不采取可能使种群枯竭的单方行动。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1998年2月日本声称,为了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的目的今后三年每年增捕2010吨。同年36月,澳新日三国举行谈判,但对日本提出的试验捕鱼规划仍未能消除分歧。日本提出了一项修订建议,拟于当年7月中旬开始为期三年的400吨试验捕鱼规划。澳新两国正式表示不接受这项建议,要求日本不开始试验捕鱼规划。然而,日本却于1998年7月10日8月31日
6、在南印度洋进行了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日本较之配额又多捕了1,400吨SBT。日本1998年单方试验捕鱼超出先前同意的可容许的总捕获量125。日本还表示其1999年的单方试验捕鱼可能捕捞2,400吨SBT,增加205。澳新两国不接受日本的单方捕鱼是由于:(1)日本19981999年建议都不符合1996年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2)日本单方捕鱼是对当前SBT种群估计的不确定性的一种误导;(3)试验规划和分析基本上是无效的、有缺陷的。澳新两国于1998年8月31日递交外交照会,通知日本争端的存在。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违反了它的国际法义务,已如上述。1999年6月23日,日本照会澳新两国,它准备根据1
7、993年公约通过调解(mediation)解决争端。澳新两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条件是:(1)日本同意停止单方面试验捕鱼;(2)调解应在合理的迅速时间表上进行,建议1999年8月31日完成调解。在上述条件遭到拒绝后,日本通知澳新两国准备按照1993年公约第16条(2)款将争端提交仲裁(arbitration)解决,但重申它不准备停止单方面试验捕鱼,而是继续增加多于先前同意的捕捞配额。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控告日本的案件中向法庭提出了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澳新两国声称,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行动就等于在养护南方金枪鱼中未能合作。指责日
8、本1998、1999年开始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严重威胁南方金枪鱼或对该鱼种总数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要求日本立即停止1999年6月开始的单方面试验捕捞金枪鱼。澳新两国引用了题为“南方金枪鱼种群地位的科学观察”一文说:SBT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相等于1960年水平的715,与以往业已灭绝的其他鱼种相类似。据科学委员会1998年称,SBT母体生物量继续下降是值得严重关切的。1998年SBT母体生物量的水平,相等于通常生物安全种群的临界线。据最近SBT的评估,母体生物量大大低于1980年水平。自然环境的改变任何时候都可能同脆弱的资源状况相结合引起对鱼种的进一步损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
9、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新两国还指出,日本在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程中,任何增加捕捞都可能使恢复原状归于失败,并延缓鱼种的重建。日本的单方行动是在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鱼类中采取的,增加对这一鱼种的威胁,削弱管理SBT的原定计划。如不采取临时措施,日本的单方行动可能对澳新两国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这不是附件七仲裁法庭任何其他裁决所能弥补的。事后各方未能就解决它们之间争端的实质问题达成协议。澳新两国将它们同日本的争端提交按照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法庭。在仲裁法庭组成前,澳新两国按照公约第290条(5)款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这是1995年加拿大炮艇切断西班牙拖网以来最严重的海洋
10、渔业争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按照公约第287条,它们可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澳新两国要求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如下:(1)日本立即停止单方面试验捕捞南方金枪鱼;(2)日本在任何特定捕鱼年将其捕捞限制在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先前同意的国家配额,减少日本在19981999年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程中捕捞的南方金枪鱼数量;(3)在争端最后解决前,当事各方在捕捞南方金枪鱼中应遵照预防原则行事;(4)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附件七仲裁法庭的争端恶化、扩大或更难解决的任何行
11、动;(5)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有关实施附件七仲裁法庭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可能损害其各自权利的任何行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 澳新两国认为,日本从事单方面试验捕鱼,未能采取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特别是SBT的必要措施,因而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4条和第116119条及预防原则。澳新西国指出,它们同日本的争端是有关1982年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公约强调沿海国和远洋捕鱼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性,规定这些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合作的义务。在澳新两国看来,日本在以下各项规定中违反共同养护枯竭的高度回游鱼种的义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澳大利亚
12、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在澳新两国看来,公约第64条课加给日本作为远洋捕鱼国的义务,与沿海国澳新两国合作,完成养护这种高度回游鱼类的目的。它们还声称,1993年公约通过适当管理保证SBT的养护和适度利用。但是,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的行动,未能合作养护SBT鱼种,使1993年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毁于一旦。依照公约第117条,“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从澳新日三国有关管理SBT由来已久的关系来说,日本理应与澳新两国合作为其国民采取养护严重枯竭的SBT鱼种的必要措施。恰巧相反,日本却未能履行这项庄严义务。依照公约第118条,通过设立渔业组织各国
13、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包括SBT的生物资源。在本案情况下,这样的组织业已成立,第118条要求日本与该组织及其成员合作以养护和管理SBT,而日本的行动恰巧违反了该条所规定的义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 依照公约第119条,各国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获量和制订其他养护措施时应采取措施,其目的在于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数据,并在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在本案情况下,澳新两国有权要求日本不采取可能对SBT鱼种有重要不利影响的措施。日本加入1993年公约,有关严重枯竭的鱼类已获
14、得了制约澳新两国的利益。同时,日本却追求专为自身利益的单方行动,这同公约第119条是背道而驰的。不仅如此,日本从事单方面试验捕鱼,也是违反预防原则这一习惯国际法。预防原则见于1995年缔结的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按照协定第7条,“各国应广泛适用预防方法,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这项规定在联合国渔业会议上受到了广泛支持。澳、新、日三国都是该协定的签字国。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行为严重威胁SBT种群或对该种群造成无可挽救的损失,是同日本根据1982年公约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鉴于这种威胁和不确定性,澳新两国认为,
15、日本决定进行试验捕鱼是违反预防原则的。许多种群预测,到2020年SBT的母体种群将恢复不到1980年水平。长此下去过度捕捞将使这一种群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日本的答复和反请求日本的答复和反请求 日本于1999年7月30日对澳新两国临时措施的申请作了答复。在其复照中,日本要求法庭否定澳新两国请求的临时措施。日本还提出一项临时措施的反请求。日本的论据和反请求可概括如下:(一)日本的试验捕鱼规划(EFP)科学上是正确的。日本声称,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邀请的独立科学家及澳新两国专家都同意,试验捕鱼规划是最近将来减少SBT种群不确定性的合理方法。(二)澳新两国所要求的临时措施并不能有效地保护过SBT种群的
16、损害。(三)设有紧急情况可为临时措施辩解。(四)澳新两国没有也不能指明无可挽救的损失的威胁。日本声称,它的试验捕鱼规划并不比澳大利亚提出的规划范围更大,因而对SBT种群不应造成无可挽救的损失的危险。(五)日本强调,这一争端不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不属于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管辖范围。目录51234信息中心工作汇报项目部工作汇报网络安全部工作汇报网络部工作汇报运维部工作汇报法庭在断定它拥有对这一争端的管辖权后,规定了下列临时措施法庭在断定它拥有对这一争端的管辖权后,规定了下列临时措施:一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仲裁法庭的争端恶化或扩大的行动。二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各保证
17、不采取可能损害实施仲裁法庭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三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保证,除另有协议外,其每年捕获量不超过当事各国先前同意的分别为5,265吨、6,065吨和420吨年度国家配额的水平;在核算1999和2000的年度捕获量时,不得有损于仲裁法庭的任何裁决、应考虑1999年的捕获量作为试验捕鱼规划的一部分。四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除经其他当事方的同意,或除估计试验捕鱼配额外,各不从事涉及捕捞南方金枪鱼的试验捕鱼规划。五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应立即恢复谈判、以便就养护和管理南方金枪鱼的措施达成协议。六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应进一步努力,同从事捕捞南方金枪鱼的其他国家和渔业实体达成协
18、议,以便保证养护并促进适度利用种群的目的。此外,法庭还命令每一当事国就它们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步骤提交初步报告,以保证迅速遵从所规定的措施。这项报告不迟于1999年10月6日提交。法庭还决定,法庭书记处应通知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各国涉及捕捞南方金枪鱼的所有国家。IUCN将太平洋蓝鳍金枪鱼和美洲鳗鱼列入濒危红色将太平洋蓝鳍金枪鱼和美洲鳗鱼列入濒危红色名录名录 据“日本共同通信社”11月17日消息,本月17日,“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宣布,将“太平洋蓝鳍蓝鳍金枪鱼金枪鱼和美洲鳗鱼鳗鱼”列入了其最新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主要原因是以日本市场为销售目标的过度捕捞活动一直屡禁不止。据介绍,当前,有舆论正强烈呼吁在2016年于南非召开的“华盛顿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应将“蓝鳍金枪金枪鱼鱼和美洲鳗鱼”列为贸易管制对象。而目前,之所以率先将上述两个物种都列入了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就是为了下一步能将其确定为“华盛顿公约”保护对象,以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同时,这也是为了能对其实施更为严格的国际监管。一直以来,IUCN总以为“太平洋蓝鳍金枪鱼物种的灭绝风险并不大”,但此次却指出“正是由于亚洲市场寿司和生鱼片的旺盛需求,致使太平洋蓝鳍金枪鱼被大量捕捞”。蓝鳍金枪鱼现状蓝鳍金枪鱼现状最后一句!谢谢大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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