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佛山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共1802家,其中生产企业256家,甲种经营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25家,加油站420家,剧毒品经营企业4家,乙种经营单位714家,剧毒品使用单位250家,有资质的危运单位133家(危运车2336辆);烟花爆竹批发单位3家,零售单位45家。近年来,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总体形近年来,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平稳,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势平稳,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情况 基本分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基本概念: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基本
2、法)。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对某一方面内容的规定,一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颁布的。法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颁布的是地方性法规“地方”的范围: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较大市。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地方政府
3、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律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行政许可法明确,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也就是常说的行政审批。(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只能是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具体审批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第一大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
4、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的区别)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厂长)2、责任追究的问题: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5、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危化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第20条)“三同时”(第24、25、26、27条)“三合一”问题(第34条):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员工的权利:员工的权利:1、知情权、建议权(45条)2、批评、检举控告权(46条)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6、、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作业场所权)(47条)4、要求赔偿权(48条)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37条)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21、22条)员工的义务:员工的义务:(49、50、51、90条)。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学习和培训、报告等;因违章操作出现问题有安全责任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适用范围(六大环节):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二)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7、版)、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化学品。(三)条例明确了八大部门的职责:1、安监局: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于一身 2、公安局:公共安全(剧毒品方面)3、质监局:危化品产品生产(质量)及包装物、容器许可证 4、环保局:废弃物、污染事故调查 5、铁路、航空、交通:运输环节6、卫生局:毒性鉴定、事故人员救援7、工商局:根据相关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8、邮政局:邮政危化品(四)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四大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2-5章)1、生产、储存、使用2、经营3、运输4、登记与应急救援(五)条例涉及八大审批制度 1、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制度(7、9、11条)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制度(12条)3
8、、经营(销售)的审批制度(27、29条)4、剧毒品的购买制度(34条)5、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审批制度(35条)6、从业人员的考核上岗审批制度(4、37条)7、剧毒品的运输审批制度(39条)8、登记(危险化学品)制度(47、48条)(六)条例涉及4项备案制度 1、定期安全评价,报安监局制度(17条)2、构成重大危险源报公安和安监局备案制度(22条)3、停产、转产必须对遗留危化品的处置报告制度(25条)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50条)(七)概念 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八)使用单位注意的问题1、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要向
9、安监局备案2、使用剧毒化学品要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证3、向供货商索取一书一签: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4、专库储存、储存条件、警示标志(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5、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劳保用品6、应急救援: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药物、应急器材、演练 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四、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91号令,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五大环节):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与旧条例对比,发生的
10、变化: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局发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不再纳入本条例管辖范围3、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4、确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地位5、增加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6、加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7、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经营许可发证范围8、部分事项下放县(区)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2)重大危险源备案(3)处置方案备案(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局:剧毒品、易制爆和有储存设施的区局:除上面以外的其他危化品9、定期安全评价周期(由1或2年统一为3年)1
11、0、剧毒品购买证可以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公安部门办理11、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化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12、公众上交的无主危化品或执法收缴的危化品的销毁由国家财政负担13、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4、处罚的条款更多,处罚的金额更大 第九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
12、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年月日起施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许可和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要办理许可证2、生产、
13、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要备案(备案与许可挂钩)3、使用易制毒要备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明确将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分为4类: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或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3、较大事故(死亡3-9人)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14、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明确事故报告制度1、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2、政府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个小时(三)明确了分级事故调查制度国务院、省、市、区四级,与事故类别对应。(四)具体细化了事故处理、追究等要求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15、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五)对企业在事故报告上的建议1、绝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2、事故后处理的基本程序:(1)报公安110:单位地址、事故概况、人员伤亡情况、联系手机(2)
16、一般的事故:老板带头,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3)严重的事故:对以人为本原则,全部逃离现场,让政府负责救。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适用范围:经营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适用本办法。许可证种类:甲种、乙种 甲种: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用液化气 乙种: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一)许可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
17、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效期:3年。换证必须提前3个月。(三)罚则: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注意: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
18、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一)经营条件:1、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2、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3、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4、零售业务的店面
19、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5、零售业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设施。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GB/T 17519.1-1998第5章MSDS的内容和一般形式所规定的16个项目的有关信息(安全技术说明书)。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煮食)11、装卸时,必
20、须佩戴防护用品、轻拿轻放。12、不得在零售店内违规分装危险化学品。八、国家安监总局的部分部门规章(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经安监局审查。1、设立安全审查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的企业,可处罚2万元以上。(三)安
21、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上报当地安监部门的,可以处3万罚款。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2010年7月19日印发 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 8个重点行业领域
22、。个重点行业领域。通知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0倍计算。经倍计算。经测算,按测算,按2009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17175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金为34.35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 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
23、.861.8万元。万元。十一、典型的违法案例介绍(一)超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最常见)案例:某企业,超出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违法生产稀释剂、配套销售固化剂,违法收入4.8万元人民币。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决定:1、当场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勒令企业停止超范围生产、经营危化品。2、依法没
24、收违法所得4.8万元,并处罚9万元,合共13.8万元。(二)未经批准,擅自非法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仓库案例: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扩建一个甲类涂料生产车间和一个甲类仓库。违反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5、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决定:1、当场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勒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2、未发现违法所得,依法处罚15万元。(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例:某企业,违法将属于甲类的硝化棉固体、涂料、稀释剂(退货品、样品等)放在非专用仓库内(宿舍楼下、办公室内、丙类仓库等)。违反法律法规: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
26、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处罚决定:1、当场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勒令企业即时处理放在非专用仓库的危险化学品。2、依法处罚3万元。(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仍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例: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区安监局已经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勒令企业停产直至换领许可证。但企业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生产。经查证,许可证逾期后非法生产销售危化品所得11万元。违反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处罚决定:1、当场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勒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并处罚16.5(11*1.5)万元,合共27.5万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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