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目录CONTENT01第六章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02第二节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新闻传播与名誉权03第三节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新闻传播与隐私权04第四节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新闻传播与肖像权05第五节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侵权责任和救济06第六节第六节侵犯人格权的犯罪侵犯人格权的犯罪n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n 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
2、称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属于绝对权。n 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尊重他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各项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一、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n 新闻传播活动主要为信息采集和传播(表达)两项。人是新闻的主体,许多新闻会涉及特定他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可能发生对他人的人格损害,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也有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的。n 这种损害的客体,通常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3、、荣誉权和人格尊严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受害人通常是新闻报道或评论的对象,其中体现的,是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与新闻传播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n 大众传播活动不得损害他人人格是国际准则,毁损名誉(defamation)和不合理披露隐私(unreasonable disclosure of pricacy)是公认的两大不当发表。n 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都确认对个人尊严、人格和私生活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的人权公约都有专门条款保护名誉、隐私等人权,并把尊重他人的名誉和权利列为可由法律对表达自由作出限制
4、的条件之一。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n 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等一向予以明文保护。而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精神性人格权在上世纪年代和年代之交才立法保护。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u 法律对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主要实行民法保护。侵害名誉权等行为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tort)。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法律规定不问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是较早的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第一节侵
5、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u 作为企业名誉的特殊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就经营者不得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出规定。u 法院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由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作出有关司法解释。n 我国法律还以刑法保护人格权。刑法有以侵犯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为客体的侮辱罪和诽谤罪,还有两项特殊的诽谤、侮辱罪,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按民法理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n()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6、()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确认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n(一)侵权言论已经发表;(二)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三)言论具有特定指向;(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学习要点概念:人格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要件过错责任思考题:新闻侵权行为是怎么发生的?我国法律对人格权有哪些保护规范?新闻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n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
7、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品质、操守、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n 传播学认为大众传播具有授予地位的功能,即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反过来也可能给他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大众传播场合非法贬低特定人的正常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是常见的侵权行为。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自然人(公民)n 每个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不论性别、年龄、种族、财产、职业、社会经历、社会地位等等,所享有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都是平等的。(二)法人n 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法人是
8、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法人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所以法人名誉权也不同于自然人纯粹的精神权利,在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三)非法人组织n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也拥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其中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发生过个体户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司法救济的案件。(四)死者n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但是死者在世时的人格利益还有现实影响,死者名誉等人格受到非
9、法损害,会直接影响他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甚至利益损失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五)英雄烈士n 民法总则首次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作了专门规定。其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 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与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相比,有以下三点不同。u()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u()起诉主体不同。u()保护时限不同。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 英美法系国家把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统称为诽谤(defamation),并且有书面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n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
10、刑法都规定有禁止诽谤、侮辱的条款,故有民事和刑事之分。刑事诽谤见后节。民事诽谤和侮辱通称侵害名誉权行为,年解答有如下界定:u“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区分为三种情况:u“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u“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u“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诽谤
11、n 在学理上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n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在传播内容中仅仅是表达某种意见、情感或者情绪而不涉及任何事实的,如果造成损害他人,那也不是诽谤,而可能是侮辱。n 第二,有关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是社会评价,也就是有关特定人在社会活动中或者与社会生活相关的表现的评价。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诽谤n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有关司法解释对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虚假陈述的程度作了进一步界定:把非法侵权的界限划在新闻和批评文章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上,而把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内
12、。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侮辱n 侮辱(insult)是又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的主要方式是暴力,还有言辞等方式,新闻传播是一种言辞。n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体人格和人格尊严。年解答有“侮辱他人人格”之说,表明侮辱行为的侵害客体有别于维护自己公正评价不受非法贬低意义上的名誉权,而是一般的人格尊严。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侮辱n 侮辱的这种效果只能采取无理强制的手段才能达到。侮辱性言辞是一种语言暴力,其特征就是一不说事,二不讲理。u 一不说事,就是不具有
13、陈述事实的形式。侮辱性言辞是言论人针对相对人发泄轻蔑、仇视等情绪并感染他人,并不是要他人信以为真,所以不存在证实或证伪的问题。u 二不讲理,就是不具有理性表述的方式。侮辱性言辞并不追求说服的效果,而是以夸张的感性的词语、形象来贬损相对人,使周围人受到感染而产生共鸣,所以通常是不可辩论的。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 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诉求提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某些合法事由,或称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列举有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项;在侵权法理论上划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n 从诉讼实际来看,由于侵害名誉权
14、行为大多数由不真实言辞造成,故其抗辩也集中围绕事实问题而展开,主要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言辞真实,二是言辞并未涉及事实真伪,三是言辞所涉乃无须核实的事实。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一)言辞是真实的n 关于新闻和其他言辞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n 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名誉侵权的一个要件,内容真实得到证明,侵权自然不存在。报道真实新闻是新闻媒介的职责,有的批评性新闻或负面新闻会降低相对人的社会评价,但是只要符合事实,这种影响便是正当的、合理的。言辞真实抗辩属于正当理由。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言辞是真实的n 新闻媒介或作
15、者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足以证明内容真实的证据u 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他传播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u 客观事实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闻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也具有即时性和可变性。许多新闻事件的报道不可能是一次完成的。连续报道,体现新闻从整体上追求真实。n 以并非严重失实或非基本内容失实作抗辩,不过如何界定严重还是不严重,法院有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言辞系针对事实而发表的意见n 意见分歧不属违法侵权。所以证明涉讼言辞并未涉及事实争议而只是一种意见分歧,也属于正当理由。n 将事实和意见分开,针对一定事实发表意见不构成诽谤,也是
16、国际上诽谤法的通行原则。u 英美法的诽谤法免责抗辩事由“公正评论”,意为诽谤案的被告人若能证明自己言论是针对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u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表达自由和名誉案件时,则提出将事实与价值判断(fact or value judgement)分开的原则。价值判断即意见和观点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 确认意见的合法性需要分清两条界限:u 其一,相关意见必须针对某一事实并且不致被误认为提出新的事实。u 其二,相关意见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要注意侮辱乃是使用不具有事实含义的歧视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有些针对人品即品行、品位、品质的批评,虽然也有贬损意义,但仍然
17、具有说事的形式,如果是针对一定事实,便是意见,不属侵权;如果不能提供事实,则是诽谤方式的侵害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言辞系针对事实而发表n 名誉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此确定事实真实的注意义务底线,一向受到关注,因为要求对新闻材料全都从事实发生的最初源头进行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为核实义务设定一条底线。n 1998年解释第六问:“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n 业界把这项抗辩称为“特许权”抗辩,系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
18、责任,有绝对特许权(absolute privilege)和受约制特许权(qualified privilege)之分。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学习要点概念:名誉名誉权人格尊严诽谤侮辱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思考题:保护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有什么重要意义?诽谤和侮辱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都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对侵害名誉权起诉的抗辩事由可以归纳为哪三个方面?新闻传播与隐私权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隐私和隐私权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四、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n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n隐私权(t
19、he right to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u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取。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n 隐私有各种分类。n 有的分为领域隐私(territorial privacy)、人身隐私(privacy of the person)、资料隐私(information privacy)、通讯及监察隐私(communication
20、s and surveillance privacy)。n 有的分为个人属性隐私、个人资料隐私、通信内容隐私、匿名隐私。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取。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u()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个人的储蓄、财产状况,日记、信件、未公开的遗嘱等私人文件u()私人活动。如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夫妻生活、个人的通信活动、私人交往活动、个人在公务
21、或工作之余的休憩活动等。u()私人空间。首先指私人场所,除住宅外,至少还应包括酒店卧室、医院病房等在一定时限内归个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单项权益保护和间接保护n 上世纪,对隐私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在法律中对属于隐私利益的单独事项予以保护。如:个人的邮件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但当时隐私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年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没有规定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单项权益保护和间接保护n 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
22、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采取类推的方法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加以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单项权益保护和间接保护n 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报道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二)整体保护和直接保护n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23、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n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来治安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设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作为第四十二条侵犯人身权利和生活秩序而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也可以说把隐私权置于行政法保护之下。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二)整体保护和直接保护n 我国第一次正式使用“隐私权”概念的法律是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明确把隐私权与名誉权
24、、肖像权等并列为一项独立的妇女人格权利。n 年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正式列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把“隐私权纠纷”列为“人格权纠纷”之一。隐私权自此获得法律的直接保护。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而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
25、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于年月起实施。这件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收集、保存、使用(包括展示和使用限制、访问、更正、删除等)等诸方面作了全面界定,但是属于“推荐性国标”,鼓励各行业采用,而不具有强制性。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u()规定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本人同意;u()规定了公民相关权利。对于收集、使用个
26、人信息原则规定也就是肯定了个人对于自身信息的自主权和控制权。同时还规定了“删除权”和“更正权”;u()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有关侵犯个人信息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服务者应该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u()从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等若干行业的经营者、服务者必须查验客户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n 保护隐私权问题是
27、随着新闻业的发展而提出来的。新闻传播就是以公开为要旨,而且要求信息量大,时效性快,而个人隐私则需保守秘密,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发生冲突。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美国从19世纪末开始对隐私实行民法保护。20世纪60年代,学者普拉索(Plosser)把侵害隐私权的民事案件分为四项:n()挪用(appropriation of name or likeness),指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等牟取利益;n()侵入(intrusion upon seclusion),即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n()不合理地公开披露私事(unreasonable public disclosure of
28、 private facts);n()错误曝光(public placing person in false light),即因公开某事使公众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公布、宣扬隐私n 隐私范围很广。新闻报道主要披露社会公共事件,但由于有些个人隐私也会受到关注,涉及隐私内容也时有所见。第一类是披露个人事务和信息。第二类是在披露公共事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第三类是披露假事件中的隐私。假事件(pseudo event),指为了某种目的而制造的似乎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由媒介制造的可以称为媒介假事件。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n(二)侵入私人
29、空间n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另一种表现就是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未经许可侵入私人空间。私人空间不仅包括私人场所,还包括公共场所内的私人场合。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或者偷拍、偷录;还有骚扰。n 一个基本原则是,新闻的采访报道是对公开的社会信息的搜集和传播,新闻记者所允许接触的信息范围,同普通人并无不同。记者可以接触的,也就是公众有权了解的;公众无权了解的,记者一般说来也不应当接触。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n 所谓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原则,是指凡是与
30、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属隐私。“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因而揭发一词在德文中已完全失去其原意的时候,才是必要的。”马克思n 新闻媒介不应披露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个人私事;其次,如果这种个人私事涉及或妨碍了政治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n 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虽然公德并无成文
31、的规定,但是社会可以承认和容忍的行为底线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之权。u 就人而论,隐私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个人可以自由存在的区域。隐私范围的伸缩尺度,以当事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程度为基准;就事而论,普通人的有些本来纯属私人事务的事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同公共生活有关而成为非隐私,这主要是指某些私事对社会公共生活发生影响乃至损害这样的情况。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二)当事人同意n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征得当事人同意,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32、,可以认为是前一抗辩理由的延伸。n 有的事项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但是出于社会交往等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即可公开。n 征得同意的手段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同意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三)隐私事实不具有“可识别性”n 有一些私人事情确有新闻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这主要是私生活中某些应当批评的现象、某些有教育意义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及其他涉及隐私而又需要报道或披露的事情。n 一个常用手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识别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糊当事人的身份等。报刊网络在发布某些违法犯罪人及受害人,特别是青
33、少年违法犯罪人和涉及性问题的违法犯罪人及受害人的照片时,或是在刊登某些疾病患者的照片时,往往遮盖局部,电视或视频则打上马赛克,有时连声音也要予以处理,都是出于这一考虑。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学习要点概念:隐私隐私权思考题:为什么说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新闻传播活动中容易发生哪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现行法律怎样保护个人信息?新闻传播与肖像权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一、肖像和肖像权二、媒体使用肖像分析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n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fixation)。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借助一定的手段,在某个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就成为他的肖像。u 肖像的重要特征
34、之一就是可辨认性。u 肖像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专属性。肖像是特定个人形象的客体化。一切肖像都直接来源于某个特定的肖像人主体u 肖像第三个重要特征是财产性。人的肖像是一种“有用物”,肖像的使用,实用和审美兼而有之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n 法律对肖像的保护是双重的。u 肖像如果具有独创性,那么它就是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是肖像的制作者。u 但是,肖像作为肖像人容貌的固定,作为他的个人资料的一种形态,仍然应该受到人格权的保护,其权利主体就是肖像人本人。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项具体权利。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n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
35、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学理上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于自己肖像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含制作和使用两个方面。u 制作权,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u 使用权,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有通过使用自己肖像取得财产收益的权利。u 此外,还有保护肖像完整、禁止恶意毁损的权利。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n 现行法律对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限于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前引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禁止性规定,构成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
36、利为目的,所谓“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意图利用他人肖像来牟取某种利益。n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有没有营利目的,往往成为认定是否侵害肖像权的关键问题。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一)广告使用n 媒体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广告中使用。u 意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u 媒体在广告活动中的地位主要是广告发布者或同时是广告制作者。即使是单纯的广告发布者,按照广告法规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负有核对的责任。媒体如果疏于核对,发布了侵害肖像权的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制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
37、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二)新闻报道使用n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则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无须征得肖像人的同意。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不可主张肖像权的情况:()公共利益需要。n 新闻传播蕴含重大公共利益,是国际共识。以图像方式报道各种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社会事件,还有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不可避免要出现各种人物的肖像。n 公众需要认识各级官员、各领域的知名人士以及各类新闻事件中的主角,这也需要显示他们的肖像。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的肖像权应有合理的退缩。符合社会公益的,只要不是宣扬隐私或带有损害人格尊严的性质,肖像人不得主张
38、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肖像人默示同意。n 许多被新闻报道的人物属于官员、企业家、艺人、学者等公众人物,新闻媒介报道他们的职业(职务)活动和在公共场合的形象,非但为公众所关注,而且也有利于他们的工作和事业,有利于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符合他们的愿望。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肖像主体淡化。n 有些新闻图片、录像是对大型公开场面的记录,图像上出现的个人只是群体的一部分或是某个场景的点缀,并不是刻意表现某个特定的个人形象,而人们所看到的也只是某些抽象的“人”,而很少会注意到这是某个特定的个人。n 这里单个人的形象即使尚可辨认,
39、它的肖像功能也已经被大大淡化了。这种形象显示对肖像人的影响可谓微不足道,肖像人一般不会也不应主张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三)其他使用()配图。n 配图不是新闻图片,本身不一定具有新闻性,而是配合新闻报道或媒介上其他文字使用的图片。()封面。n 新闻性期刊在封面上刊登肖像,也是常见的情况。“封面故事”、“封面人物”,一般是期刊中重点专栏文章,把其中主角的肖像登上封面,是属于新闻报道使用,一般不会发生肖像权问题。但是如果同期刊内容无关,单独在封面上刊登肖像,吸引读者注意,营造卖点,这就失去了合理使用的理由。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三)其他使用()
40、配图。()非公共事务报道。n 按照新闻学的定义,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或新近事实变动的信息,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许多事实性材料都可以算新闻。()非新闻报道使用。n 新闻媒介上使用的肖像,如果不属于新闻报道或与新闻报道无关,即使内容为受众所关注,也不属于公益使用,一旦发生争议,媒介往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一)肖像权和著作权n 一帧肖像作品,肖像权属于肖像人,著作权属于制作人即作者,如无特别约定,两者是不可替代的。n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肖像权则是一种人格权,受民法保护。u 如果肖像作者将其作品或者同意他人将其作品用于公益目的,u 如新
41、闻报道,肖像人不得主张肖像权。如果肖像人自己将肖像在媒体发表,却未征得作者许可也不署名、不支付报酬,那么他就是(与媒体一起)侵犯了肖像作者的著作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二)肖像权和名誉权n 肖像是仅次于姓名的个人识别标志。肖像的使用同样可以起到赋予肖像人地位提升或是贬低的作用。当肖像所表示的意义具有非法贬低肖像人社会评价的性质时,那么就会侵害了肖像人的名誉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三)肖像权和人格尊严n 在学理上,肖像权包含有肖像人保护肖像完整、禁止恶意毁损的权利。恶意毁损肖像通常视为损害了肖像人的尊严。但是民法通则和上述司法解释都把侵害肖像权
42、限于使用范围内,随着科技发展,修改肖像成为非常容易的事,由此发生的纠纷成为法律的空白。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四)肖像权和隐私权n 在有的国家如美国,侵害肖像的权利是作为侵害隐私来处理的。肖像是一种个人资料,同隐私有密切的关系。不过在我国两者还是不同的独立权利,有的肖像表现的就是个人私事,就会造成双重侵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四节学习要点概念:肖像肖像权思考题:什么是肖像?肖像有哪些特征?什么是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为什么新闻报道使用肖像可以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同其他权利存在怎样的竞合关系?侵权责任和救济侵权责任和救济一、责任主体二、责任形态三、责任
43、方式n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即以新闻传播活动而言,从新闻事实的发生到新闻的发表,表现为多个行为主体的共同活动。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一)作者、表达者n 每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新闻侵权纠纷中,言论表达的形式包括文字、摄影、美术、电影、电视、录像、戏剧和口述(经过广播或录音)作品,以及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成为作品的其他表达形式。n 如果发表的内容具有侵权性质,经受害人提请法律救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一)作者、表达者n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4、”这在侵权法理论上称为替代责任。新闻单位的编辑记者的职务作品发生侵权纠纷适用此条规定。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二)新闻单位n 新闻传播活动可以认为是新闻单位和作者的共同行为,作者提供稿件,新闻单位予以发表,缺少任何一方,新闻传播活动就不可能实现。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多数新闻单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三)重述者n 对作品的重述(republish),包括转载、摘编、翻译、改编、表演等行为。n 传统英美诽谤法认为,每一次重述,都是一种再一次明确的公开,由此可以产生一种新的诉因。n 从诽谤法学理上说,重述者也应当同首次发表的媒介一样承担责任。如把
45、侵权作品改编成剧本,改编者和发表者就应承担责任。把剧本制作成电影或电视剧,制作者、播放者又应承担责任。n 我国就曾发生过翻译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四)消息源n 消息源即提供新闻材料的个人或单位。u 年解释对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规定要区分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46、,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四)消息源n 按过错责任原则衡量,向新闻单位主动提供材料,包括口头向新闻单位反映或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单位投送材料等,其目的就是求得发表,理应对新闻材料可能发生差错具有注意责任从而对差错具有过错。n 被动接受采访,不能预见自己说的内容会发表,因而对可能发生差错不具有注意责任,自然不应对差错承担责任。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五)“内参”n“内参”一类文书不受侵权指控,缘属国家机关内部文书,受特许权保护。我国新闻单位,特别是各级党报、党刊、国家通讯社和政府的电台电视台,承担着党和政府的耳目的任务,它们编印的专供领导参
47、阅的“内参”,其性质同党政机关内部文书并无不同,有的“内参”还印有密级和编号。n 年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六)印刷者、发行者 n 印刷者、发行者对于出版物的侵权内容一般不具有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n 但是,如果明知出版物有侵权内容,或者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已经判定作品的侵权性质,甚至已经下令禁止传播,还是照样印刷、发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n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提
48、供信息服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发布或转载新闻及其他信息,这属于大众传播活动,控制管道即可控制内容;另一种是提供一定的空间、平台,由用户上传内容,管道与内容分离。n 后一种情况,服务提供者对内容不能事先审查因而不知情,但是传播管道还是在其控制下,在发现有违法内容后可以采取措施停止传播,这样侵权内容发布者和服务者的责任就呈现比较复杂的情况。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n 2009年侵权责任法u 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户和服务者直接发布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其归责原则与其他表达者无异。u 第二款:“网
49、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u 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n 年规定第五条对通知提出三项条件:u 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若通知未能满足这些条件,网络服务者可以免除责任。第六条则对如
50、何衡量“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n 责任形态指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和在多人侵权时如何分担责任。n 通常,每个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称为自己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有些主体应该对自身隶属、管领下的人或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称为替代责任。新闻单位对于本单位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侵权损害应负替代责任。u 不同媒体转载,不是同一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各不相同,原告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合并起诉由法院合并审理,判决时自应分别确定责任。u 至于多个媒体共同策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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