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OGO发票税控管理目录 一、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二、代开货运专票管理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一、货运专票定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运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注意事项:根据税总公告【2012】42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二、二、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三、货运专票使用问题:1.根据税总公告【2012】42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
3、值税普通发票。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2.根据税总公告【2012】42号文,第一条 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货运专用发票,必须自该货运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4.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5.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
4、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四、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根据税总公告【2012】4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各栏内容应为:“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
5、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2.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可以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注意事项: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当发生由购
6、货方开具申请单的情形时,应监督纳税人在下月申报时是否已做进项税转出。*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五、货运专票管理问题 1.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六、货运专票税控设备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
7、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注意事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及税控设备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湖北省尚未明确。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一、政策文件:根据税总公告【2012】42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8、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代开范围: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注意事项:主管国税机关所辖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且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为本辖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要求代开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依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放弃
9、减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代开货运专票管理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三、代开所需资料: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5.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注意事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内河船舶检验证书;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四、代开资料审核:1.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中所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内的纳税人;2.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中所登记的纳税人,是否与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车辆、船舶承包、承租合同;3.对持临时税务登记证申请代开的纳税人,应查看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确定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为本辖区;4.申请代开资料是否齐全,与申报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计算是否完整正确。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五、代开专用发票:根据税总公告【2012】42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税
11、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注意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上加盖统一样式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另外,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12、或发票专用章。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代开货运专票的备注栏上加盖;临时户可不加盖。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六、:后续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自备(含租赁)车辆应建立代开发票纳税人自备车辆电子登记簿。(2)市州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掌握的本地区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核定载质量(车)或净吨位(船)、业务饱和度和每吨车(船)月平均营业收入等指标,计算区域内交通运输月度营运收入预警值的均值和高值,并以此确定纳税人的月度开票限额预警值的均值和高值,定期予以发布。代开货运专票管理 (3)区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市州局发布的预警值,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和开票限额预警值,幅度控制在市州局发布预警值20%内。(4)主管国税机关要运用预警值指标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不定期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实际运输能力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预警值的,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可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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