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培 训训 内内 容容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以人为本的体现国内国际形势的要求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中油集团公司提出了九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原则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安全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公司总经理提出的管理理念安全是天质量是命安全生产
2、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主要法律法规及
3、标准简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实施细则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简介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带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剩余电流动
4、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共七章共七章9797条,对立法条,对立法必要性、立法的宗旨、必要性、立法的宗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地位进行了阐述,还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地位进行了阐述,还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从业人员生产权利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从业人员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责任追究、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
5、简介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
6、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
7、品的生产、经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
8、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教育和培训,保证
9、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
10、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11、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12、、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
13、专业资质的检测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三十八条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条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
16、管理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权 利利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及
17、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权 利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18、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义义 务务第四十
19、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
20、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373373号令号令 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起施行。)规定:)规定: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
21、,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
22、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等。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
23、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的管道。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
24、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液化气体、蒸汽介质
25、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
26、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
27、使用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28、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简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
29、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继续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2019124124号文件号文件 )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
30、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起重机械(三)起重机械(
31、含电梯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 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
32、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
33、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
34、机,凿岩机司机;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管员;(十七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
35、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介简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国务院第号令年月日起施行。令年月日起施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生
36、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简介简介
3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
38、(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简介简介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使用需要证明。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
39、地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关备案。个人自用
40、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第一类 1 11 1苯基苯基2 2丙酮丙酮 2 2,4 4亚甲基二氧苯基亚甲基二氧苯基2 2丙酮丙酮 3 3胡椒醛胡椒醛 4 4黄樟素黄樟素 5 5黄樟油黄樟油 6 6异黄樟素异黄樟素 7.N7.N乙酰邻氨基苯酸乙酰邻氨基苯酸 8 8邻氨基苯甲酸邻氨基苯甲酸 9 9麦角酸麦角酸 1010麦角胺麦角胺 1111麦角新碱麦角新碱 12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
41、类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简介简介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二类第二类 1苯乙酸苯乙酸 2醋酸酐醋酸酐 3三氯甲烷三氯甲烷 4乙醚乙醚 5哌啶哌啶 第三类第三类 1甲苯甲苯 2丙酮丙酮 3甲基乙基酮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高锰酸钾 5硫酸硫酸 6盐酸盐酸 说明: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类中的药品类易
42、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简介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国务院令第号令),自年月日起施行。自年月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简介简介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43、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简介简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44、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简介简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
45、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46、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简介简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简介简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
47、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工
48、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简介简介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
49、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1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2 2)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事故因果连锁理论3 3)多屏障理论)多屏障理论4 4)事故金字塔)事故金字塔5 5)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6 6)轨迹交叉理论)轨迹交叉理论7 7)系统安全理论)系统安全理论19191919年由英国年由英国M.GreenwoodM.Greenwood提出,认为事故提出,认为事故频发
50、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频发倾向者主要特征是:事故频发倾向者主要特征是:感情易冲动、兴奋、脾气暴躁、喜怒无常感情易冲动、兴奋、脾气暴躁、喜怒无常、极度喜悦或悲伤、厌倦工作、没有耐心、缺乏、极度喜悦或悲伤、厌倦工作、没有耐心、缺乏自制力、动作生硬、毛糙、易慌张、理解力低、自制力、动作生硬、毛糙、易慌张、理解力低、判断思考能力差、运动神经迟钝、处理问题轻率判断思考能力差、运动神经迟钝、处理问题轻率冒失冒失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19311931年由美国年由美国W.H.Heinrich提出,认为事故提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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