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刑 法法 学学(下册各论)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爆炸罪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五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目录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八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九节 危险驾驶罪第十节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
2、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一节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一节 一、爆炸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2.客
3、观方面: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引爆爆炸物,让爆炸的物理力毁财或杀、伤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主体:一般主体,为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爆炸罪第二节 二、爆炸罪的认定(一)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定罪的起点和既遂的基准不同。(三)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主观要件不同。(四)本罪的共犯与间接正犯爆炸罪第二节 三、爆炸罪的处罚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爆炸罪第二节一、以危
4、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行为人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驾车撞人、设电网、将载客的车开下悬崖、用机枪向人群扫射等。可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3.主体: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才能构成此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一)本罪与以刑法专门规定之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二)本罪中的
5、罪数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四、案例2018年10月28日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严重危害车辆的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挡刘某的攻击,
6、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的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机动交通工具,即行为人的
7、行为会导致不特定的多人轻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中”是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四节 2.客观方面: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以上五种交通工具,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可以是有形破坏,也可能是外表完整无损,但损坏其功能。危险,指具体危险,即在具体场合下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具有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四节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一)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不同。(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8、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四节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公共安全,即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五节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恐怖活动”是指最终为达到宗教、文化意识形态、政治、种族利益等目的,通过对不特定公众实施绑架、暗杀、爆炸等暴力活
9、动,制造社会恐慌和动荡的活动。本罪中的“组织”,指通过策划、引诱、胁迫等方法勾结多名犯罪分子成立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积极参加”,指主动参加恐怖组织,或者多次参加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作为其成员或者实际参与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五节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从事恐怖活动的意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五节 二、组织、领导、
10、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一)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二)本罪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界限(三)本罪中的罪数问题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 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五节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正在飞行的航空器及其中的乘员、货物的安全,即航空运输安全。对象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控制、支配航空器的目的。劫持航空器罪第六节二、劫持航空
11、器罪的认定(一)国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与国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及行为对象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三)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和行为对象不同;故意的内容不同。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六节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
12、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七节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拼装。“买卖”,是指购买或销售的行为。运输、邮寄的空间只包括国内,否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以上行为必须是非法的。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七节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13、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标准(二)选择的一罪(三)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五)本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罚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七节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行为
14、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一般是驾驶人员,但也可能是车主、承包人、车中领导、乘车人等。4.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违章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发生的后果必须是过失,否则不能定此罪。交通肇事罪第八节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司法解释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式认定交通肇事罪时,主要依据“行为之交通违章程度”认定“事故责任大小”,从而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以及罪责的轻重。(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案定罪处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第一,事故造成结果的大小;第二,根据各方违章程度“认定或分配”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三)关于共犯的认定交通
15、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第八节(四)关于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责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关于交通肇事后隐藏、遗弃被害人致其死亡、伤残的罪责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六)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的界限二者的主
16、要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第八节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罪第八节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7、“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要件为:肇事者有逃逸行为;因逃逸而不救助(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第八节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情形之一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2.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危险驾驶罪第九节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醉驾的认定 1.醉驾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2.醉驾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三)本罪中的罪数问题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九节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19、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指致人重伤3人以上或致人死亡1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情形。“违章”须是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十节 3.主体:一般主体,一般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违章可能是故意的,但对后果不能是故意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十节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业务过失。(三)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四)本罪与重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十节(五)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六)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十节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十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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