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0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3、职责3.1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3.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协调配合;3.3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总、通报;3.4安全科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执行。4、具体内容4.1安全检查的形式: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4.2巡回检查指生产车间内部的自检自查,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组织
2、。4.2.1各车间安全员根据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2)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3)识别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4)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依从情况;(5)识别人机功效的需求;(6)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4.2.2各生产班组及岗位员工必须每班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4.2.3安全员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整改。4.2.4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4.2.5安全科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提交报告的部门。4.2.
3、6安全员将整改行动和进度及时通报员工。4.3安全科负责组织例行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安全科、生产技术部、劳资科、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组成。4.3.1检查内容包括:(1)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4)员工参与标准化系统活动情况;(5)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6)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7)员工的安全行为状况。4.3.2例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4.3.3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4.3.4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
4、意见及时反馈给安全科。4.3.5有关部门将整改行动及进度传达给受影响的员工。4.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4.4.1各车间负责以下专项安全检查:生产设施设备检查、供电系统检查、供排水系统检查、紧急通讯系统检查;4.4.2安全科负责应急救援系统检查;4.4.3生产科负责设备检查、机械安全装置检查、供配电系统检查;4.4.4保卫部负责消防设施系统检查;4.4.5危害气体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4.4.6专项检查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4.4.7各种专项检查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4.4.8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查记录。4.5综合检查主要分为节日
5、前安全检查、换季前安全检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4.5.1节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换季前、特殊时期各单位、部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4.5.2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落实执行。4.5.3安全检查人员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科、劳资科、生产科、及各生产车间的负责人等组成。4.5.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4.5.5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重大风险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守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4.6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保障4.6.1保障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1)各检查组对检查
6、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2)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到部门、人员,并规定完成日期;(3)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按时反馈到检查组;(4)安全科按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5)安全科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并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与惩罚。4.6.2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2)培训程序评估;(3)变化管理流程;(4)检查系统;(5)职业卫生监测;(6)事故调查;(7)标准化规范评价;(8)系统评审;(9)风险评价;(10)内部评价。4.6.3对没有按照计
7、划执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做出书面解释,安全科要制定跟进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5、相关记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节、安全作业证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
8、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第三节、使用管理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
9、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10、。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第三百零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第三百零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第三百零三条 有粉尘或毒
11、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第三百零四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第三百零五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第三百零六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第三百零七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第三百零八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人以上的车
12、间,至少有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第三百零九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第三百一十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第三百一十二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生字第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第三百一十三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
13、,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第三百一十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4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14、“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2、“三违”的范围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2.2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3.1、上班之前饮酒的;2.3.2、工作期
16、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3、反“三违”的管理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17、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4、特别规定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
18、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5、“三违”行为的处罚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
19、济处罚。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6、奖励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7、附则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化
20、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21、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
22、远规划。(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
23、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五)审批重大工艺
24、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
25、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三)搞好本工
26、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六)
27、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28、。(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第十六条 工人安
29、全职责(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十七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一)研究和开发新
30、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第十八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31、)(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
32、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
33、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
34、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一)负责
35、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
36、据,把好质量关。(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二十六
37、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
38、调查、分析和处理。(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二十八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四)厂办技校应开
39、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第三十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40、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
41、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
42、分配到工段、班组。(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
43、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第三十六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第三十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
44、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四
45、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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