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疗卫生消毒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足浴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为顾客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第三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场所环境与布局第四条 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当整洁卫生,选址符合卫生学要求,远离污染源。第五条 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足浴间、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专柜)等功能间。第六条 足浴场所的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三章场所卫生要求第七条场所内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第八条足浴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之数及鼠类密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足浴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地面应当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有给排水设施,四周墙面瓷砖高度宜在1.5米以上,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可同
3、时满足物品与技师手部清洗、消毒需要。第十条 提供公用拖鞋的足浴场所应当单独设置拖鞋清洗消毒间(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第十一条提供修脚服务的足浴场所应配置专用的高压消毒装置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灭菌。第十二条 足浴场所须配备公共卫生间,应使用水冲式便器,四周墙面瓷砖宜在1.5米以上,有流动洗手设施和独立的排风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应为蹲式,采用坐式的应当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第十三条 足浴场所应当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表1要求:第十四条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新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4、的规定。使用分体空调的,应当定期对滤网等进行清洗,保持滤网表面清洁。第十五条顾客饮用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第十六条公共用品卫生管理应当按照不小于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饮具、毛巾、垫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修脚工具配备数量不低于足浴席位数的30%(套),并要求单独密闭存放。场所内应当设置专用密闭布草间(柜)用于储藏毛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设置专用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饮具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饮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等重复使用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修脚工具应当一客一换一灭菌,提倡使用一次性修脚工具。饮具、毛巾、拖鞋
5、、足浴用容器等公共用品应当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外送清洗消毒的,应当签订有效的清洗消毒协议,保证清洗消毒效果。第十七条 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不得重复使用。第十八条 足浴场所提供的食品、化妆品、足浴用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九条 足浴场所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处。第二十条 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一条 足浴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卫生管理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场所环境
6、、设施、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足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检测及公示制度;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及索证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二十三条 足浴场所应当制定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包括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更换、清洗、消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修脚工具的清洗、消毒灭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程序和要求等。第二十四条 足浴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禁烟劝阻员,并在大厅、过道、足浴间、公共卫生间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不得配置烟缸等烟具
7、。第二十五条 足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卫生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八)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九)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第二十六条足浴场所不得从事医疗行为或宣传医疗作用和效果。第二十七条 足浴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
8、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五章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八条 足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痛、咳嗽、黄疸、皮疹以及手部破溃、感染、湿疹等症状,应当及时向卫生管理负责人报告,卫生管理负责人应当立即暂停上述人员工作,并安排就诊。如确诊为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细菌性、霉菌性感染;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场所经
9、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及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三十条 从业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按规范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细菌总数3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工作服每人配备不少于2套。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戴戒指等饰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污染源:是指可能对足浴场所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公共用品:是指足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物品。包括饮具、
10、毛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等。一次性卫生用品: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2012年10月16日起实施。足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的灰尘和蜘蛛网,物
11、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 二、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三、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四、镜子、墙壁、天花板、照明设施,每财和清洁一次,需要时及时清洁。五、足浴场所的通风设备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六、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七、从业人员上岗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九、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十、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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