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处分人员年度回访工作方案为了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以下简称“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督促各党总支、支部履行受处分人员帮助教育主体责任,重新唤起受处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依据*X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回访主体、对象及时间1.回访主体。镇纪委为本次回访工作的主体,负责全镇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回访”原则,切实履行帮助教育职责,通过与相关党总支、支部联动,保障回访工作的常态化开展。2.回访对象。回访对象为202*、202X年度xx镇纪委管理范围内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重点关注受到“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理和因工作失职被追责的
2、党员干部。因严重违纪或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员干部不予回访。3.回访时间。原则上在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影响期内开展回访活动,根据受处分人员所受处分轻重,确定回访次数,如: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回访一至二次。二、回访步骤(一)明确责任分工。明确镇纪委书记王祥敏同志担任回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纪检办办事员张涛负责回访教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受处分人员为单位负责人的,帮助教育责任人为分管领导;受处分人员为单位其他人员的,帮助教育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受处分人员为村(社区)书记的,帮助教育责任人为挂包班子;受处分人员为村(社区)其他干部的,帮助教育负责人为村(社区)书记。回访责任人、帮助
3、教育责任人应熟悉回访教育对象的违纪案情和与案情有关的政策法规,精心定制回访教育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活动,因人因事施策,每次访谈要留有记录及图片资料。(二)扩宽回访渠道。本次回访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推进落实回访工作:(1)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村(社区)是否严格按照受处分人员帮助教育工作责任落实表(附件1)要求履行帮助教育主体责任;(2)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谈话,了解其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认识,对组织处分处理的态度,个人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需求及其他合理诉求;(3)通过与单位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受处分人员家属访谈等方式了解受处分人员工作表现、履职情况等,了解受处分人员
4、所在党总支、支部是否存在歧视、区别对待被处分人员,有无为被处分人员营造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4)通过适当方式关注和了解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调整、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情况,跟踪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三)建立回访档案。回访工作结束后,镇纪检办要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回访意见报纪委书记王祥敏同志审批,并及时汇总材料形成回访卷宗。三、有关要求1.区别实施回访措施。镇纪委要根据回访情况,对真心悔错改错、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突出的受处分人员,建议按期恢复党员权利;对认错纠错不彻底、思想负担较重、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建议所在村(社区)、单位做好思想疏导、帮助教育工作;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
5、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发现新的问题线索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核查处理。2.严格履行回访程序。开展回访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原则上采取与受处分人员当面谈话的方式,受处分人员确因交通不便、身体原因等不宜面谈的,可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回访人员应严格按照回访要求做好回访记录,认真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情况登记表(附件2),归入个人档案。3.切实增强回访实效。与受处分人员访谈时,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帮助他们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促进他们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要维护组织上已经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不得随意评价;对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对受处分后担当干事、积极作为的人员,待处分期满之后,镇纪委要向镇党委及时反馈,确保其评先评优、提拔重用不受影响。4.倒逼落实“两个责任”。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秉持“严管厚爱”的工作理念,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帮助教育的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关爱。镇纪委要按照回访步骤、回访要求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及时反馈回访情况。对于村(社区)、单位未严格落实帮助教育措施,存在浮于表面、隔靴搔痒、形式主义等现象,镇纪委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