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区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县域内相关的节水“三同时”工作。同时,县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
2、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按照审批内容报送对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向县住建局和县水务局备案。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
3、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县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第
4、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分工,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应当参加验收。第八条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条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