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答辩状10篇劳动争议答辩状1答辩人:_住所地:_市_区_路_号法定代表人:_职务:_总经理答辩人因与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劳动争议答辩状2答辩人:哈尔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答辩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区*街*-*-*01因被答辩人李*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申诉请求部分1、*市中级*法院(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是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
2、法应当维持。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当紧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
3、事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内容准确,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的再审请求。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一)、*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明了原告李*所称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庭作出详细说明: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李*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是在一审中大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之妻一语道破天机,
4、合同是她签的字,李*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混淆视听。事实上李*自始知道他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二)、根据庭审查明:李*与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续。”本案中
5、*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称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满10年,李*何以主张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李*称的“剥离”的说法。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一厢情愿的想法。李*在一、审二
6、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20xx年李*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司作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李*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公司)上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的用人单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
7、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映给李*的用人单位*公司,*公司核实后依法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李*在申诉书中大篇幅的自诉只是他个人的主观陈述,把法定的证明责任无端推卸给了*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8、。没有证据的陈述,只是在掩耳盗铃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综上,希望法庭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答辩人: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刘欣律师20xx年*月*日劳动争议答辩状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9、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
10、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劳动争议答辩状4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被答辩人:张答辩人因张诉答辩人请求确认其父与我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
12、答辩如下:一、张之父张系经其老乡招揽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张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经了解,张于x年xx月xx日经其老乡进入到工地干活,报酬亦是由其老乡支付。其老乡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请张到工地工作,是其个人行为。二、张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致,又不在工作地点、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且是在干与工作无关的路上发生事故,依法不具有为工伤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的事实,张是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时被另一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是在设有隔离设施、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员租住在,当时施工地点在,而张发生事故地点在,不是我
14、司施工人员上下班途中的路线,事发时,我司施工人员在做,故张是在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据我司了解,张在医院的遗物中有一张当日的租房交款收据,此收据现已经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所持,张当时应当是私自出去租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三、因为即使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理由,张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申请人协商。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xx年xx月xx日劳动争议答辩状5答辩人:苏xx,男,x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号楼x门号被答辩人:北京某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x区某地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员会的
15、裁决。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没有对修改过的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过公示或告知过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也确实完全不知晓,该规定不能适用答辩人。正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言,被答辩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修改过的规章制度已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苏。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些照片字迹不清,也没有日期,根本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于规章制度修改后将其进行了公示。另外还需要补充两点: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规定已进行过公示,该管理规定中要求病假员工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的条款也是没有效力。对于病假员工,为了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单位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诊断证明书之外还要求员工另外提交挂号单、医
16、疗手册则有刁难患病劳动者的嫌疑。常理来说,一般人就医并不会特意留存挂号单,医疗手册虽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将其交与单位,必然会影响患病员工就医。该管理规定的上述条款不合情理、强人所难,因此是无效的。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前提下,没有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等次要的材料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二、答辩人未购买药品不代表答辩人故意装病。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来判断,宣武医院
17、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然有这种资质。因此,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确实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和做检查,这和答辩人的病情有关,因为答辩人的.头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药。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就推断答辩人是装病,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答辩人:xxxx年 xx月 xx日劳动争议答辩状6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_劳动_委员会做出的_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_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年
18、_月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_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年_月_,被申请人认为是_年_月_日,并以_年_-_月的工资表、_年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年_月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
19、补偿金。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
20、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_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_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_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根据_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_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因此,根据_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_,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
21、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劳动争议答辩状7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法定代表人:XXXX。被答辩人:XXXX。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
22、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其次,被
23、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
24、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是: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25、,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
26、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
27、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
28、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此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劳动争议答辩状8答辩人:李xx,男,汉族,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x号。被答辩人:长沙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1雨劳仲案字第1x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1年4月1x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
29、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1年x月1x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1年x月13日,并以x1年4-x月的工资表、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1年x月1x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二、答辩人提交的
30、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31、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1年4月1x日至x1年x月1x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
32、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李xxx年三月七日劳动争议答辩状9答辩人:_许_,女,汉族,住址:_湖北省_,身份证号码:_。被答辩人: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深圳市_,法定代表人:_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_)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_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
33、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事实与理由:_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_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_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
34、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降低。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
35、,其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_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
36、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
37、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
38、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劳动争议答辩状10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
39、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年_月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年_月_,被申请人认为是_年_月_日,并以_年_-_月的工资表、_年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年_月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
40、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41、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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