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气管理制度范文(7篇)【第1篇】沈阳站改造现场压力可燃气体管理制度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气体包括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乙炔、丙烷、石油液化等盛装气体的钢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现场使用的钢瓶必须在检定合格期内,不得超期使用。2、气体钢瓶运输存放时瓶嘴必须加安全防护帽,瓶身套2个橡胶减震圈,无瓶嘴安全防护帽和减震胶圈的瓶体一律不得进入本现场。3、钢瓶存放时每种气体要单独存放,空瓶饱瓶不得混放,且标识明显。氧气瓶及可燃气体瓶储存周围10m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4、钢瓶垂直运输时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栓挂氧气瓶,必须装在专用的瓶笼内运输。水平运输时气瓶须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断瓶阀,车辆装运时应
2、妥善固定,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不宜直立。不得同车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在装卸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要轻拿轻放。5、使用前应检查瓶阀、接口螺纹、减压器及胶管是否良好。禁止带压拧动瓶阀阀体,瓶阀开启时,不得朝向人体且动作要缓慢。6、瓶体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60,严禁受日光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倾倒。7、使用时要放在固定支架内防止滚动、倾倒,盛装液体的钢瓶不得平放使用。8、检查气密性时,严禁使用明火试验,而应用肥皂水,冬季遇有瓶阀冻结或结霜时严禁用力敲击或用明火烘烤,应用温水解冻化霜。9、使用氧气瓶时,严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
3、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四氯化碳去油擦净。10、氧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11、氧气瓶严禁用于通风换气,动力气源,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发现违规一次罚款一万元,发现两次违规要清退相关责任人员。【第2篇】可燃气体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3检测仪器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
4、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4检测人员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
5、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5含氧量检测要求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
6、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6可燃气体检测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内;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6.2.1
7、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6.2.2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6.2.3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6.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6.3检测程序6.3.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
8、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6.3.2 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6.3.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需
9、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
10、,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9本
11、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第3篇】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制度1、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2、 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度。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6、 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7、 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器参数设
12、置有误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由专门人员进行参数调整。8、 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清楚各报警显示器所对应的现场监测点位置。9、 当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发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巡视人员或相关人员到报警点查看,第一时间消除隐患。10、当隐患消除后,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11、经现场查看,若确系报警器误动作,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12、报警器的每次报警,值班人员均必须在值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处置人等内容。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4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
13、条 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第二章 选型、设计、安装第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第四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
14、内;(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第三章 日常管理、标定第六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八条 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
15、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九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第5篇】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杜绝因可燃气体泄露导致生产过程中员工中毒、气体爆炸等事件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运行,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可燃气体作业区域的员工、设备设施。3 职能部门可燃气体安全小组为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门,对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负最高责任;安全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组
16、织召开会议,各单位向安全小组汇报本单位对隐患的排查方案、员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决定可燃气体及设施的相关安全操作问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出安全风险评价,讨论、决定责任单位的具体考核方案,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4 各单位管理职责4.1安环科:负责对公司可燃气体设备定期监察,组织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可燃气体区域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各单位未检查到位的问题给予考核,作好记录存档;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监督、监察,对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执行的给予加倍考核。4.2安全员:每日到现场巡查可燃气体区域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情况,
17、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隐患排查台账。4.3生产运营部:负责检查各单位对可燃气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日常管理、检修工作及设备安全的周检查;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配件的及时性和安全性。4.4分厂:分厂厂长对本厂涉及可燃气体区域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对设备设施,管件,阀门气密性检查,组织涉及可燃气体员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清楚涉及可燃气体岗位的危险源点。4.5作业长:每日必须要班前、班中检查本作业区的危险源点,必须保证可燃气体的各类阀门、法兰盘、可燃气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维护保养,报警装置严禁消音断电,电动气动阀灵活可
18、靠,无泄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整改措施要以台账的形式记录备查;作业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员工的联保互保,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检查,杜绝违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气体的区域检修、维修要按照煤气区域、煤气设施多工种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危作业管理规定执行;维修后由使用方验收,双方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4.6班组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开好安全会,做好安全台账规范记录,作业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认真填写,随时掌握本班组人员的情绪波动情况,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做好班后会的设备、安全设施总结。4.7可燃气体岗位工: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公司规定,可燃气体区域岗位执行人员挂牌制,严禁无人
19、值守、单人作业,进入可燃气体区域作业、巡查必须佩戴便携式报警仪,报警仪报警后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超报记录。4.8财务部: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资金及时的投入到位。5 可燃气体区域技术要求5.1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设备的严密性负责,保证各配件材质、质量、耐压设计复合国家标准,相关部位必须设置可靠隔断、逆止和紧急切断装置,保证可燃气体放散、通风排气装置的正常运行。5.2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管道应标有明显的气体流向标志、编号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气体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员工注意的警示标志,且各单位每年应对相关管道进行壁厚检测,做好记录。6 应急事故处置措施6.1各生产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20、可燃气体应急事故预案,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6.2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的处置方案,制定演练计划,每年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方案不少于2次,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6.3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7 考核7.1各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员工200元、班长400元、作业长600元、安全员800元、主管领导1500元、厂长3000元。7.2上述各职责部门均适用该考核规则。8 附则本规定由综
21、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6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2 引用法规、标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3 职责3.1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3.2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
22、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3.3消防管理部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进行1次试验;3.4生产必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4 总体要求4.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4.2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4.3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有关规定。5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5.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5.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
23、可证。5.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5.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供应。5.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5.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6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6.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6.3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6.4便于维修和校验。7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9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7篇】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
24、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第
25、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
26、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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