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木材安全是关系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2、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投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措施、附则。(一)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和方向、管理职责、实施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总体要求,并要求各地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提出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二)规划与投资。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方案论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和金融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在国家储备林建设过程中要科学确定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
3、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草局组织专家论证。(三)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作业设计、树种和技术应用、落地上图、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要求、中幼林抚育等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四)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统计分析、评估、结果运用、项目监
4、管、罚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草局;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得到有效监管,加强风险预警防控。(五)保障措施。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多元化融资、林地林木权属、动用机制、档案和信息管理、宣传和培训、配套设施、项目调整、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国家储备林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撑保障。明确提出国家储备林建设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
5、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六)附则。管理办法对解释权、地方实施细则、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说明。提出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第四部分:管理办法的全文学习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集约人工林栽培,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
7、材林。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第七条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
8、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第八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省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未按程序
9、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第九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国家储备林建设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第十条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应按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10、制作业设计。第十二条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应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第十三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提倡营造混交林。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
11、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开展。第十六条国家储备林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第十八条国家储备林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
12、内通报。第十九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
13、相关规定执行。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五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第二十六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八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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