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科技镇长团工作激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科技镇长团特点的激励机制,更有效地发挥科技镇长团在人才、科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及范围。科技镇长团成员,在挂职期间及离任以后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可申请相应奖励:1.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的;2.引进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的;3.引进高科技投资基金在我区投资的;4.引进高端科技资源在我区建设平台载体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申请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奖励标准。坚持“结果导向、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则,申请奖励的成果应为科技镇
2、长团成员独立或主导完成,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符合省“双创计划”基本条件的人才及团队,按创业人才、全职创新人才、柔性创新人才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引进人才落户后3年内入选省“双创计划”的,按每个“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双创博士”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5年内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2.引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促成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相关技术主体之间开展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合作,按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成交额给予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对企业实施引进的科技成果,3年内获批国家重点科技专项、省重大成果转化项
3、目、省科技进步奖,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3.引进高科技投资基金。促成区外高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在我区设立投资基金或与我区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并有效运行的,按区外风险投资资金首次实际到位金额给予0.1%奖励,单个基金最高5万元;促成我区科技企业获得区外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区外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给予0.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向企业合法转让个人知识产权,或帮助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促成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融资的,按融资机构投资资金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给予0.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4.引进高端科技资源。促成高校院所与我区建立校地全面合作关系,其中“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等大院大所名校每
4、个给予3万元奖励,其他高校院所给予1万元奖励;促成高校院所在我区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促成高校院所与我区企业合作共建研发机构,3年内获批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国家级、省级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第四条申报流程。科技镇长团激励奖励需事前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兑现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集中审核、兑现一次。申报具体流程如下:1.自主申报。申请人填写科技镇长团激励奖励
5、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科技局。2.受理审核。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开展联审,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科技镇长团和奖励成果受益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联合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联审通过的申请事项,由区科技局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3.公示拨付。区科技局对审议通过的申请事项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奖励资金。区科技局将奖励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备案。第五条申报奖励成果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的,统一由主要贡献人代表申报,通过审核后,奖励由申报人自行根据团队贡献度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第六条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请奖励的资格,除全额追回资金外,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推进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发挥科技镇长团资源优势,集聚人才助力全区创新发展,每年在省科技镇长团名额之外,可择优聘用1-2名区聘团员,相关待遇参照省级标准执行,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其在挂职期间及离任以后取得成果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给予奖励。第八条相关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受益地财政按1:1比例承担。区财政局将区财政承担部分列入区人才资金预算。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