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根据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境内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管理。第二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劣汰动态管理。第三条示范家庭农场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五)产业符合区域规划,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四条认定标准(一)适度规
2、模经营1种植业:粮油原则上集中连片200亩以上;中药材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20亩以上,露地蔬菜常年种植50亩以上,水生蔬菜100亩以上(莲藕20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3500平米以上且年生产15万袋以上;经果林80亩以上。2水产业:连片养殖池塘面积80亩以上或标准精养渔池连片面积50亩以上。3林业:用材林300亩以上,苗木200亩以上,花卉、苗圃30亩以上。4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在100亩以上,且年产值50万元以上。提倡适度规模经营、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对家庭农场建设的生产基地如基础设施完善、投入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可适当放宽土地规模标准条件。
3、(二)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业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流转期限10年以上。(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营业场所。(四)种植业家庭农场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水产类家庭农场具备投饵、增氧及水质检测设施,实行生态健康养殖。(五)符合农产品质量要求,自觉执行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具有“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使用者,或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六)按照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
4、产品质量可追溯;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制度上墙。(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农业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九)规范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十)完成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五条申报材料(一)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三)土地流转合同、林地流转协议或林权证明(复印件);(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第六条认定管理(
5、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各镇对照条件进行遴选推荐。县农委对各镇申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审,复审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县政务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委发文公布。(二)开展示范认定。每年新认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30家左右,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从县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检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条件和标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七条附则(一)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