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级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惠企政策专项资金兑现,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惠企资金池”资金,是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县本级惠企纾困政策,对涉及惠企政策的企业(含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奖补(补贴、补助、奖励等)的资金。“惠企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第三条设立“惠企资金池”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资金规模500万元。兑付惠企资金时,从“惠企资金池”中先行拨付给企业,再由财政及时回
2、补资金。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企业按照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中相应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惠企政策兑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专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第五条按照“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改革的要求,专项资金的兑现方式分为: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免申即享方式企业不需要申请。平台或窗口统一受理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两种兑现方式的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办事指南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告知书,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推送至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第四章兑现流程第六条三种兑现方式具体流程如下:1.免申即享。对企业登记即享、落户即享、入规即享、上市即享、达标即享以及国家、省市及县级认定、人才认定等“白名单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兑现流程:各主管部门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名单、兑付金额,形成兑付清单并推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受理并向相关企业推送兑现信息企业审核确认后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及资金账户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确认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2.即申即享。对符合资格的定补类等简易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即
4、申即享”。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兑现流程:企业向专窗或平台提交资料(包括企业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各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办理结果和兑付清单推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3.承诺兑现。对需各主管部门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兑现标准不固定、需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惠企政策兑现事项,实行“承诺兑现”。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兑现流程:企业向专窗或平台提交资料(包括企业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各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报送县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将办理结果和兑付清单推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
5、付信息推送至企业。第五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惠企资金池”兑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第八条县政务服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专项资金兑现的综合协调部门。1.履行专项资金兑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各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推送的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2.负责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样表和格式,收集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基础资料。参与制定“惠企资金池”兑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3.负责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申请资料的受理、传输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核查企业信用记
6、录。4.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的使用用途;对免申即享的资料合规性审核,核实项目的报送资料,做到与政策相符。每月向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兑现情况表;优化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资金按要求拨付到位。第九条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审核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对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2.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在兑现工作开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
7、定、流程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审批等工作,政策标准、申报条件等不明确的需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3.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对即申即享、承诺兑现项目负责,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第十条县发改委、县税务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兑现的佐证数据。第六章资金结算第十一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主管部门每月5日之前将兑现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每月对资金使用进行结算,对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合规性审核,及时回补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惠企政策兑现工作不到位,或被企业有效投诉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各主管部门取消、追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