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牌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展示社会组织风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品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品牌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成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在业内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组织。第三条省社会组织领军人物(以下简称“领军人物”)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
2、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直接从事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社会组织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成效明显,拥护党的领导、社会影响力大、代表性突出的工作人员。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中任秘书长职务以上的,担任会长、理事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副理事长等,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副主任、副院长、副校长等副职以上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社会认可和作用发挥。第五条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原则上品牌社会组织不超过100家,领军人物不超过200名。品牌
3、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评选有效期为3年,自省民政厅发文公布之日算起。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六条品牌社会组织评选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纪守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四)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级或4A级,且在有效期内;(五)成立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信用优良;(六)申报时已成立5年(含)以上,有独特的或开创性的项目载体、运行品牌。第七条领军人物评选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站位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
4、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组织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成效明显;(三)热心社会组织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热心为会员和服务对象办实事办好事,受到会员、服务对象和上级部门好评;(四)遵纪守法,个人信用优良;(五)申报时已累计在我省社会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含)以上;(六)连续担任申报时所在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满2年;(七)对从事的社会组织业务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致力于相关领域事业的推广和传播。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品牌社会组织:(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
5、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系原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组织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近五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评选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选为领军人物:(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三)原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评选时所在社会组织近五年发生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6、(六)行政机关或者无直接从事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七)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评选情形的。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十条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评选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社会公示等环节进行。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参与品牌社会组织评选活动的,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二)社会组织近5年的优秀活动案例和工作总结;(三)社会组织获奖荣誉证书;(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五)其他具有较大示范引领影响力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领军人物由所在社会组织向登记的民政部
7、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二)近5年参与的优秀活动案例和工作总结;(三)本人获奖证书;(四)近5年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六)其他具有较大示范引领影响力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照评选条件对申报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评选对象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第十四条省级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并负责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核。第十五条省民政厅成立由社会组织领域专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
8、参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1人,设主任委员1名。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一)与参选领军人物人员或者参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参评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同一社会组织的;(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十七条评审过程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审核参评材料和现场集中评议两个阶段先后进行,每个阶段均由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每个参评单位和个人打分,按参评单位和个人得分高低形成建议名单。第十八条建议名单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向社
9、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民政厅实名举报,省民政厅接到举报后将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由省民政厅发文公布,并以适当方式给予鼓励。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第二十条省民政厅将品牌社会组织信息纳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管理。第二十一条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品牌社会组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培育提升的机会;(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三)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四)优先获得财政性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10、五)优先推荐各类表彰、荣誉和奖励;(六)优先获得有关部门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应当在下列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一)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确保正确发展方向;(二)扩大社会参与,提升专业水准,助力共同富裕;(三)培育提升社会组织骨干人才,落实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四)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品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所在社会组织,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第二十四条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各地民政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省民政厅取消其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称号:(一)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的;(二)滥用获评荣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三)领军人物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在有效期内未履行年报义务或者不参加年检(年报)或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五)发生其他不得评选情形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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