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区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
2、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建设单位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
3、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交由
4、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建设单位召集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人员现场签订、核准变更事项后(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研究确定、核准变更事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办理,在建设单位召集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建设单
5、位需提前1天通知上述部门,紧急情况如抢险时应随叫随到。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相应人员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开会研究。否则,视为其同意会议结论。第八条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单”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建设
6、单位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第十条现场签证程序除不涉及设计部门,其余事项依据第五条,参照第七条相关内容实施。第十一条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施工单位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施工单位逾期未提出,视为施工单位放弃该项签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建设单位或其
7、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若单项建设内容增加投资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认可,1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领导
8、提出报区重大项目审查报批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0天内,施工单位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第十五条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不能依照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的,政府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建设交通局、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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