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201*34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1*14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实施对象第二条农村人行便道项目的受益对象主要为农村建卡扶贫对象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四类人员”等。第三章 项目建设要求第三条建设农村人行便道本着“群众自愿、保护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应结合实际就地取材施工,可采用当地石材、青石板、废弃青、红砖、混凝土碎石块(碎砖块)、
2、预制混凝土(透水)模块件、现浇混凝土等作为主要材料进行建设。农村人行便道按以下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一)宽度0.5米至1.2米,原则上设计为0.5米、0.8米、1米、1.2米四种类型。(二)坡度大于20度的应建设成梯步路,坡度小于19度的应设防滑棱(槽)。(三)技术要求:以当地石材为主要建设材料的,石材厚度应大于10厘米;以青石板为主要建设材料的,青石板厚度应大于6厘米;以废弃青、红砖为主要建设材料的,路面层厚度应大于10厘米;以混凝土碎石块(碎砖块)为主要建设材料的,路面层厚度应大于10厘米,表面凹凸度应小于1.5厘米,碎石锋利棱角不外露;以预制混凝土(透水)模块件为主要建设材料的,预制件厚度
3、应大于10厘米,每块模块件必须扎有适合模块尺寸的钢筋用量,以保证强度;现浇混凝土厚度10厘米,混凝土强度C15标准。(四)选用不同材质建设时,应有适应相应材质的路基层。第四条农村人行便民道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编制建设计划。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每年3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实地勘测,在优先考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向区农委申报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建设需求指标。第六条区农委根据全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需求指标,与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商并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联合下达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计划。第七条各乡镇人
4、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计划编制本辖区农村人行便道建设实施方案,报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提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批复实施。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农村人行便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对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计划应在建设区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等。如确需调整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农委、区财政局重新审批。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5、,应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数量足额、质量合格、资金使用安全。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农村人行便道项目,不得将项目拆分到整村以下的区域实施,以规避招投标等规定。(一)项目实施前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确定投资预算。(二)对达到招投标限额的,要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三)对未达到招投标限额的,要坚持“集体决策、择优选择、全程监督”原则,组织或确定施工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施工队伍实施项目的,应在项目村中推选两名以上村民代表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工作;要尽量使用当地村民参与项目施工,
6、增加村民收入。第十二条按照区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工程进度。项目施工一般应在当年度完成。对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区上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涉及项目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作出说明。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人员,加强项目安全监管。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验收组对所建项目100%验收。项目验收组要出具验收意见书,所有验收人员要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验收情况要进行审核并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并提请区级验收。第十五条区农委、区财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验收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
7、进行100%全面验收,中介机构向区农委、区财政局出具验收报告。区农委、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并根据中介机构验收报告组织随机抽验。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农村人行便道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农村人行便道项目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工程造价标准、全区建设任务量和资金预算测算,具体标准在下达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计划时明确。第十八条农村人行便道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分级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梯度划拨资金。涉及项目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完善报账资料报帐划款。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计划、建设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要在项目建设所在村组、乡镇街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十条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所有项目建设资料特别是研究项目的相关会议资料、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批复、项目设计资料、各类合同资料、财务预决算资料、验收表册、包括分户建设花名册及报告和项目建前、建中、建后的图片、影像资料等均应归档备查,并作为审计监督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建后的管理维护工作,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效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