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销直属公司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供销社直属公司员工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公司用工人数,强化公司用工刚性约束,提高直属公司效率,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社直属公司本级(农合联资产公司、联创资产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第三条直属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直属公司用工应根据公司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科学核定总量,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司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动态调整用工数量。(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职数,优化用工结构比例
2、,有效使用人力资源,鼓励一人多岗、人尽其才。(三)公开招录原则。直属公司员工招聘实施公开公正与择优聘用相结合,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切实把好人员准入关。(四)能进能出原则。直属公司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强化试用期、合同到期、不胜任退出等管理机制,健全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人才培养与发展机制,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五)激励绩效原则。建立健全直属公司员工考核奖励机制,构建科学考核体系,突出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实施考核结果与薪酬绩效挂钩,奖优罚懒。第二章用工岗位和数量设置第四条直属公司岗位主要为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第五条直属公司的用工岗位和数量设置,由直属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社党
3、组会议核定。第六条在核定的用工总量限额内,直属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科学设置用工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第三章用工计划审批第八条直属公司招聘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原则,在核定的用工岗位和总量范围内制定用工计划。用工计划应包括用工理由、用工岗位、用工人数等内容。第九条直属公司用工计划,由直属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社党组会议审核。第四章人员招聘第十条直属公司在批准的用工控制数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一条直属公司对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的招聘,可实行一事一议,可采用面试、面谈或技术(技能)评价等方式直接聘用。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直属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一)用
4、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同,并根据聘用岗位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聘用期限,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三)聘用人员首次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结合聘用人员聘期内工作表现和直属公司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四)直属公司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因主观原因履行合同不力,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五)直属公司员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应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5、第六章人员交流第十三条直属公司员工流入单位应有空缺岗位,且流入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第十四条直属公司员工流动对象原则上为经公开招录人员。办理流动应对流动对象进行档案审查、资格条件审查、公示等环节。第十五条直属公司员工流动实行回避制度。凡流入人员与直属公司领导班子或者直属公司相关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从事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第七章考核和培训第十六条直属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考核办法。(一)直属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实行分类考核,全面考核员工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每名员工原
6、则上应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三)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企业员工岗位、薪酬、晋升以及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第十七条直属公司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第八章薪酬待遇第十八条直属公司员工薪酬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经济发展战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效益、劳动生产率、工资指导线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第十九条直属公司应深化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以岗定薪、定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分配制度。第二十条直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7、、职工福利等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直属公司应按要求设立档案存放库房,建立健全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按上级规范要求建立和审核员工档案。第二十二条直属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要实行专人管理,加强员工档案的转接、收集和保管。提倡数字化管理。第十章监督第二十三条直属公司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区供销社联合社组织人事部室要加强公司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由区社内部检查小组给予问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