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每年对市政府下达全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任务分解,确定各乡、镇政府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第三条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其中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各乡、
2、镇政府每年年初签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标准如下:(一)各乡、镇政府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的耕地保护制度,乡镇政府每年报告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质量
3、不得低于被占用前耕地面积和质量;(四)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新发生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行为。(五)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采取措施,加大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零”增长,逐步分类整治时间分割点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六)有任务的乡、镇政府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共同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建设。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考核认定为优秀;综合评分60分90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综合评分60分以下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第三章检查管理第五条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202*年起按新修订办法执
4、行,每年年末考核1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一)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11月底前乡、镇政府向区政府报告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乡、镇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考核初步预判不合格的乡镇做出预警并向区政府报告。第四章考核资料依据第六条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的数据、自然资源部下发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国家及省政府规定建立全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保证考核工作的顺
5、利进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各乡、镇政府要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七条区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安排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达到合格标准。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且排名靠后三位的乡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九条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所辖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