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防治信息反馈及定期完善修订机制一、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我市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市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相关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共分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完善修订机制两部分。 三、信息反馈机制第一条 建立联络沟通渠道。技术拥有方成立技术服务信息反馈收集工作组,并将联络沟通方式提供给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工作组定期对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进行回访,实现技术应用成效的信息反馈。第二条 保证信息反馈实效性。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根据技术实际应用的效果及运行中存
2、在的问题,可以随时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反馈,技术拥有方应及时做出响应,并对反馈的信息做好记录。第三条 技术拥有方在技术成果推广过程中定期到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了解技术及装置的使用情况、运行情况、处理效率、存在问题和技术需求等相关内容,并将以上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形成技术信息反馈材料。第四条 技术拥有方应科学合理编制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实施计划,按照需求和实施计划,完成处理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及稳定运行。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需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并根据双方协议进行验收。第五条 技术拥有方应对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工作人员进行基础培训,确保对方了解工艺流程和设备装置的操作,掌握基本操作和运行
3、情况判断。同时建立一对一的联动关系,确保及时沟通,解决相应问题。第六条 技术拥有方定期检测工艺流程的运行情况,评估实际运行效果,确保工艺稳定运行。 四、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第七条 技术拥有方工作人员定期走访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进行技术应用调研,整理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反馈信息。根据技术应用调研和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提供的反馈信息,及时进行相关技术成果的完善与修订。第八条 技术拥有方和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共同负责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合理化建议、信息反馈问题审查、技术成果完善修订的执行工作。第九条 技术拥有方应及时将最新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度对提交的相应成果组织一次专家论证,并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符合条件的纳入市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面向全市发布。第十条 技术拥有方和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对技术成果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存在分歧时,应由技术拥有方与技术使用方(企业或用户)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对于可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需要逐步改善解决的问题要纳入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实施计划,逐步完善和修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