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讲义)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做好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实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委积极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工程 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2、确保形成“储 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滚动接续机制。 “十四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 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拟继续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推 进前期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起草形成重大水利工程 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初稿,并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重大水利工程等农 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管理办法分为 6 章 24 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办 法的适用范围、安排原则等。第二章为支
3、持范围与标准。明确了 农林水气等前期工作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 提出了申报投资计划的具体流程步骤和注意事项。第四章为投资计 划下达与执行。明确了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相关要求。第五章为 监督检查。提出了相关单位在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责等。第六章为附 则。明确了文件有效期等内容。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4、务院令第 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确有必要、程序完备、成果共享的原则。本专项支持形成的研究性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加强共享共用,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
5、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至具体项目、打捆切块下达等方式。其中,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在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五)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
6、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六)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第六条 本专项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三)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第七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中央单位推进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适度支持西部省(区、市)推进的纳入相关规划或重大战略的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项目,支持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承担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第八条 中央直管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中央企事
7、业单位等机构和地方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60%。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第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申报安排前期工作项目应编制项目任务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超过 3000 万元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
8、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审核报送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二)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三)项目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四)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建设内容等。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
9、执行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项目申报和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审计等情况,对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等方式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十五条 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应在收到文件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打捆切块下达的,应在收到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投资的合规性负责。第十六条 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
10、落实和明确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实施内容、实施周期等。对确因实际情况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实施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应变更程序。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应纳入工程概算总投资管理,不得重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投资
11、完成、项目进展等情况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可采取在线监管、督促自查、适时抽查检查等方式,对有关单位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以及项目信息填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形成投资计划年度评估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日常监测,持续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数据填报和调度工作,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违反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要求等,由有关行业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牵头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并暂停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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