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 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 进清洁生产、 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 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 器材、 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 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生产服务和其他 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 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 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
2、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 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 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 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 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
3、事固体废物收集、 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 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 hw12 固 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 hw49 等固状包装物。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 存、利用、处置措施。 )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
4、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 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固 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 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 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
5、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 境、 威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根 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 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 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办理危险废 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 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 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 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 法的有
6、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 导小组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三章 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 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 利用。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 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 产场所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 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六条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
7、滴漏等造 成的二次污染。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 场(点)。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 封闭、 警示等装置, 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四十条 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 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 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 5000 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 10000 元处罚。青岛 xx 木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8、 为有效防止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厂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 的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控制。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 有化验室化验后的残留废液和进、出水在线监测室仪器产生 的化学分析残夜。第四条 固体废物主要有污泥脱水间产生的脱水泥饼, 产生量较大,其次是职工生活垃圾和粗细格栅垃圾以及沉砂 池里的沉砂,产生量相对较少。第五条 单位职工必须提高对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防治意识,通过规范操作,推进清洁生产,最大程度 地提高资
9、源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 量。第六条 对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 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 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七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 “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运输、处置和资源化 利用过程中,要避免遗漏遗撒、控制二次污染。第二章 固体废物第一条 污泥脱水间人员负责对厂区污泥产生量、处置 量、拉运量及拉运人员的记录管理工作,随时和污泥处置单
10、位保持联系,做好污泥处置五联单建档工作。第二条 粗、细格栅间产生的格栅垃圾由运行班人员及 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第三条 燃煤锅炉的炉渣、煤炭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 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炉渣、煤炭的综合 利用率要达到 100% ,不得随意堆放。第四条 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垃圾箱应设置在距 离厂区生产生活较远的地方,垃圾箱应密闭化,防止敞开暴 露,避免对周边居民及工作人员生活产生影响。第五条 生活垃圾及格栅垃圾要集中拉运到生活垃圾填 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一条 本厂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化验室化验后的 残留废液和进、出水在线监测室仪器产生的化学分析残夜。第二条
11、 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化验室人员向单位环保办申 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贮存、 流向、 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三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 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四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 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五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六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第七条 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集 中处置,不得随意处置。第八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 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 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十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 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单位应急管理部门根 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十二条 单位环保办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 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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