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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讲义)(ppt)讲座课件.docx

1、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学习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讲义)2023年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明确举报处理基本要求,规定受理要求,完善办理程序,规范分类处理要求,细化答复、移送等处理要求等制度。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近年来,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占比较高

2、,与电信领域举报处理标准不统一、办理不规范、程序不明确等具有一定关系,有必要制定举报处理规则,依法规范举报处理活动,提升依法处理能力和水平。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梳理近年来电信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分析案件发生原因,研究提出举报处理规则,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3个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法院、各省级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规定(审议稿),先后经部长专题会、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

3、明确举报处理基本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举报主要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二)规定受理要求。要求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防止恶意举报。详细规定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与其他诉求解决途径进行衔接,明确举报受理期限。(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三)完善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划分为初步审核和调查两个基本环节。电信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

4、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但缺乏立案所需证据的,进一步调查;举报的问题已经有处理定论或者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调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四)规范分类处理要求。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五)细化答复、移送

5、等处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在办结后,应当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包括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等内容,并及时将案卷立卷归档。电信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立案后,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电信主管部门调查后发现对受理的举报无处理职责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处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6、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第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第四条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受理第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第六条举报人

7、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第八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一)被举报行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二)属

8、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三)举报材料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九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四)举报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材料有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有关材料。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第十条当事人通过专门的举报途径提出咨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

9、他事项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该其他事项;对举报中含有的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在受理举报时,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理,或者告知其通过电信用户申诉途径提出。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决定受理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的,可以由本机关处理,也可以将申诉事项转交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当事人通过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途径提出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举报途径提出。第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

10、理的,视为受理。第三章 办理第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二)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三)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但缺少初步证明违法行为证据的,进一步调查;(四)举报的问题在其他举报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处理或者已有处理定论,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和新证据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第十四条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

11、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处理举报需要其他通信管理局协助调查,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通信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第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一)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二)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具有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三)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调查完毕或者作

12、出上述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第十六条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处理、答复。第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含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再作出答复。第十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应当将作出的相关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第十九条经调查,发现本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无

13、处理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向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和收集的证据移送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举报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处理的,应当事前沟通。被移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举报之日起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第二十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案卷立卷归档。第二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书面答复、告知,包括纸质形式以及平台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系统答复等电子信息形式。第二十四条电信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处理匿名举报,不适用本规定关于期限、答复和告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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