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分类号】J302487【分类号】J302487【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颁布日期】1987-03-09【实施日期】1987-03-0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幼儿教育【文号】劳人编( 1 9 8 7 ) 3 2号【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题注】年月日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一、班级的规模小班(三至四岁):人。中班(四至五岁):人。大班(五至六岁):人。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2、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人。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人,幼儿超过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名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