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四编 行 政 复 议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2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回到编目录3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n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回到章目录4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一、申诉和控告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行政赔偿5一、申诉和控告n概念: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n程序:一般地说,申诉
2、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表达权。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表达意愿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可以采用任何表达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当然,如果将司法程序中的申诉也包括进来的话,那么它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定。6一、申诉和控告n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向人大常委会申诉(二)信访(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四)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五)司法程序中的申诉7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特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2.概念:n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n
3、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8三、行政赔偿n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n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责任法,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回到章目录9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回到编目录10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4、三、行政复议的特征11一、行政复议的概念n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2二、行政复议的性质n 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13三、行政复议的特征n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它又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相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
5、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回到章目录14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n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和遵循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律设定的,是对行政复议具有高屋建瓴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n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不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规范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复议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15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16一、合法原则n合法原则是指行
6、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然,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是合法原则的核心要求。n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 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17二、公正原则n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法控制行政权的关键在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公正原则便是用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机制的根本准则之一。18二、公正原则n公正原则的
7、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了公正的解释。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权本身也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也要受到本原则的约束。19三、公开原则n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
8、申请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n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20四、及时原则n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n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21五、便民原则n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
9、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n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回到章目录22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二、书面复议制度23一、一级复议制度1.概念2.理由3.基本内容4.法律意义24二、书面复议制度1.概念2.理由3.内容4.法律意义25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回到编目录26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概
10、述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27一、行政复议范围概述n概念: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n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手段,它在解决行政争议功能上的局限性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能受理所有的行政争议。因此,通过立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是必要的。为此,行政复议法分别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28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n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
11、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10.行政给付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回到章目录29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规定的范围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30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n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第26条第一次用“规定”指代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确立了对规定的行政审查制度。n虽然行政规定不属于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规定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2、的重要依据。n不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规定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权利,那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保护。31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n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行政规定均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另外,对于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不服的,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处理。32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
13、的法定条件n行政规定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违法而要求申请复议的,应当符合如下法定条件:(1)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2)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回到章目录33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n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又规定了如下几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内部行政行为三、居间行为 回到章目录34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回到编目录35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
14、关与主管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机构36一、行政复议机关n概念: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n理解: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是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对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37一、行政复议机关n行政复议机关主要种类:(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5、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38二、行政复议机构n概念: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n机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n设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回到章目录39第二节
16、 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管辖40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n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41二、行政复议的管辖(一)n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
17、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42二、行政复议的管辖(二)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18、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回到章目录43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44一、申请人n概念: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法律特征: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
19、合法权益的人。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45二、被申请人n概念: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n法律特征:1.首先,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2.其次,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再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n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几种主要有情形46三、第三人n概念: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法律地位: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
20、法律地位。第三人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他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n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三种情况47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回到编目录48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复议申请二、复议申请的受理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49一、复议申请(一)概念n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二)申请复议的条件(三)申请复议的期限(四)复议申请书50二、复议申请的受理n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
21、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日期。(二)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如超过复议期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如申请人在限期内不补正,则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四)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51三、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
22、间的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二)行政复议不停止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三)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开始,行政复议机关如没有法定事由,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全部程序并对行政争议作出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回到章目录52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一、审理方式二、审理依据三、举证责任53一、审理方式n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n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n所谓“其他方式”,是指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
23、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审查方式。这种审查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54二、审理依据n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55三、举证责任n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没有作出专门规定。n本书认为:根据行政复议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即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回到章目录56第三节 行
24、政复议的决定 一、维持决定二、履行决定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四、赔偿决定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57一、维持决定n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n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58二、履行决定n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n它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1.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59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n行政复议机关经对
25、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0四、赔偿决定n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n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
26、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财产,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决定。61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n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对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n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n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62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n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n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间的,复议决定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回到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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