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 特别通关制度的含义立的其他海关通关制度,包括进出口货物转关制度、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通关制度等。特别通关制度是指除了基本通关制度以外,因货物进出境的特殊性质、状态及需要而订6.1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制度6.1.1 转关货物的种类及限制范围 “转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转运至另一设关地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1.转关的意义(1)进口转关货物 指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 请 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转关货物的种类(3)境内转关货物 指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2)出口转关货物
2、 指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属限制转关物品清单范围之列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办理转关手续:3.限制转关的范围(1)废物类中包括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等部分进出口货物;(3)汽车类部分进出口货物。(2)化工类中包括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氯化钠等部分进出口货物;6.1.2 转关的基本规则1.转关的方式及适用(1)转关的方式:提前报关方式 直转方式 中转方式 具有全程提
3、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应采用中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其他进口转关、出口转关及境内转关的货物可采用提前报关方式或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2)转关方式的适用2.转关的条件及当事人的义务(2)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承运人应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1)转关的条件海关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
4、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经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方可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或更换驾驶员。(3)当事人的义务转关货物在境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3.转关货物的申报(1)申报的期限(2)申报的效力及修改或撤销转关运输方式进口出口直转方式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
5、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提前报关方式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海关转关手续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中转方式6.1.3 转关的手续1.进口转关的手续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的处理 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的处理 中转转关货物的处理 进口转关货物税率和汇率征税情况2.出口转关的手续 出口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货
6、物的处理 出口直转方式的转关货物的处理 出口中转货物的处理3.境内转关的手续6.2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6.2.1 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1.海关事务担保的定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2.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3.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利于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的制约、促进企业
7、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义务。6.2.2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1.一般适用(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保
8、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2.其他适用(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2)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3.免予适用4.不予适用 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
9、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6.2.3 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1.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6.2.4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6.2.5 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1.保证金的应用u 担保人必须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u 由海关视监管需要,要求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u
10、担保人自选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2.保证函的应用3.担保的手续4.担保的期限5.担保的销案6.担保人的法律责任7.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6.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6.3.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1.知识产权的含义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范围:(1)版权与著作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人a)著作权人及著作权
11、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b)商标权注册人。c)专利权人。4.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5.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6.3.2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1)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5)备案的注销)备案的注销(4)备案的变更)备案的变更(3)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2)备案申请书及附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及附送文件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1)保护措施的申请书及申请内容(5)撤销保护措施的申请(4)补充备案(3)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2)申请保护的附交文件及实物等3.海关调查和处理知识产权人海关扣留收/发货人货物放行拒绝放行海
12、关调查放行没收申请(担保)通知 扣留单证担保6.4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通关制度 6.4.1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含义 过境货物过境货物 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 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通运货物通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转运货物转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6.4.2 过境货物通关制度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及其责任2.过境货物的范围(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13、(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3)禁止过境货物3.承运过境货物的条件4.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5.过境货物的海关管理规则u 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则u 过境货物逾期未报或未出境的处理u 其他管理规则6.4.3 转运货物的通关制度6.4.4 通运货物的通关制度(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供确实证件的;(5)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1.转运货物的条件2.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及管理规则6.5
14、 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制度6.5.1 进出境运输方式运输方式 特点海洋运输 量大、运费低、通过能力大,是最为广泛的运输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铁路运输 受气候条件影响小、运量大、速度较快、运输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航空运输 速度快,航线不受地形限制、手续简便,可分为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快件传送等。邮包运输 一般只适应于量轻体小的商品,如精密仪器、小工具、零配件、药品、样品和生产急需物品 联合运输 陆空联运、陆海联运、大陆桥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6.5.2 进出境运输工具1.船舶2.车辆3.航空器4.驮畜6.5.3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基本通关规则1.预报信息的规则2.指定路线行进的规
15、则3.如实申报的规则海关对运输工具检查的方法:4.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则l 例行抽查l 重点抽查l 重点查抄5.遵守法律设限的规则(1)驶离的限制 (2)转关的限制(3)用途的限制(4)非国际营运船舶从事进出境活动的限制6.兼营、改营的规则7.不可抗力停降等的规则6.6 进出境行邮物品的通关制度 6.6.1 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概述1.进出境行邮物品的含义(1)“物品”的一般含义(2)行邮物品的含义进出境行李物品进出境邮递物品2.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的基本规则(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则(4)逾期未报行邮物品的处置规则(3)暂时免税进出境的规则(2)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则(1)自用、合理数量的规
16、则6.6.2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通关制度1.进出境旅客的基本类型2.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分类及验放限量3.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双通道通关(申报)方式“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6.6.3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通关制度1.进出境邮袋的通关制度2.进出境个人邮包的通关制度6.7 其他特殊货物的通关制度6.7.1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制度1.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特征及认定依据(1)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2)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17、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已经海关放行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3)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资料依据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2.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3.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规则6.7.2 进口误卸或溢卸、放弃及超期未报货物的海关处理制度1.误卸或溢卸货物的处理规则(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2)误卸、溢卸货物的处理2.放弃货物的处理规则3.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规则(1)超期未报货物的含义(2)超期未报的处理(3)其他未报货物的处理6.7.3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1.退运进出口货物的定义 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
18、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2.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6.7.4 出口退关货物的通关制度 出口退关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行为。6.8 复习与思考 转关 海关事务担保 知识产权 过境货物 6.8.1 本章关键词 转运货物 通运货物(1)下列进口的废物中,可以申请转关运输的是:A.木制品废料 B.废纸 C.废电机、电器产品 D.纺织品废物1.不定项选择(2)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A.人民币存单 B.各种外币 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 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3)下列货物中需要海关后续管理的有:A.无代价抵偿货物 B.出料加工货物 C.一次性按货物实际价格缴纳税款的租赁进口货物 D.进出境修理货物(4)进出口快件货物报关时限不同于普通货物,下列叙述正确的有:A.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B.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24小时内申报;C.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货物驶离海关监管区后3小时之内申报;D.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货物驶离海关监管区后3小时之前申报。(1)哪些货物不允许转关?(2)简述海关事务担保的特征及适用。(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哪些货物禁止过境?2.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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