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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编)章节26.ppt

1、1第二十六章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的程序2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国外刑事赔偿制度简介三、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3一、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n刑事赔偿程序,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而设立的程序。n建立刑事赔偿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意义:1.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使无辜蒙冤者因刑事侵权所遭受的损害得到赔偿,错案得以彻底纠正;2.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对滥用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权的有效制约,对促进严格执法、

2、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3.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维护和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4二、国外刑事赔偿制度简介n在赔偿制度的法律渊源上,有四种形式:1.根据判例进行刑事赔偿,如英国和美国2.制定专门的刑事赔偿法,如日本、德国、奥地利等。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如法国等。4.在民法中规定刑事赔偿,如瑞士,捷克等国。n关于刑事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1.遭受非法逮捕和拘禁;2.不起诉决定前受拘捕、被羁押3.确定无罪或有罪免刑的判决以前受拘捕、被羁押。5三、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n1982年宪法和1986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从法律上肯定了国家赔偿制度,其中的有关规定,为

3、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n1982年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通过,把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n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也进入了法律化、规范化阶段。6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一、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7一、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n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n刑事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n受害人的损失,是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的

4、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的。n受害人本身没有过错。(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三)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8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n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9第三节刑事赔偿的程序一、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三、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四、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10一、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一)刑事赔偿请求权人

5、n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进行刑事赔偿的人。(二)刑事赔偿请求的方式n各国都对刑事赔偿采取申请的做法,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采取这一形式。(三)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n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赔偿请求都有时效规定,但时效的长短不尽相同,有的规定为3年,有的规定为1年。11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总的原则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哪个机关的错误,就应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义务。12三、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n外国的刑事赔偿大致有三种情况:1.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处

6、理赔偿2.由刑事审判庭直接作出赔偿决定3.先向有关机关提出,未被受理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n我国在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上基本上参考了第三种作法,但是又具有不同的特点:1.我国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对赔偿请求的最终处理,既不是刑事审判形式,又不是民事审判形式。2.我国规定了内部追偿的做法。13四、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1.国家进行刑事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2.对于有些财产性损失,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3.由于错拘、错捕或者错判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7、道歉。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对于开除公职的,建议有关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对于取消荣誉称号的,建议有关单位恢复其荣誉称号。(二)计算标准14第二十七章国际公约与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国际公约与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第三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15第一节国际公约与刑事诉讼概述一、国际公约与刑事诉讼二、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16一、国际公约与刑事诉讼n国际公约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n从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是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阶段。n国际人权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个较新的国际法分支。17

8、二、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n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当事国应当善意履行其参加或缔结的条约,是“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国际习惯和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要求。n国外关于国际法如何实施于国内,有二种模式:1.转化适用2.直接适用n我国宪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国际优先原则。18第二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一、权利平等原则二、司法补救三、生命权的程序保障四、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五、人身自由和安全程序的保障六、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19第二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七、审判独立、公正

9、、公开八、无罪推定九、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十一、复审权十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十三、刑事赔偿十四、一事不再审20一、权利平等原则 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14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21二、司法补救n公约第2条第3款要求每一个缔约国承担下列义务:1.保证任何一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救济;2.保证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

10、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这种补救确能付诸实施。22三、生命权的程序保障 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这种刑罚,未经合格法庭的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刑罚”,“任何被剥夺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被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23四、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n公约第7条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n根据联合国1984年12月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规定

11、:“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做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性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或其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24五、人身自由和安全程序的保障 公约第9条规定了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该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5六、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 公约第10条

12、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26七、审判独立、公正、公开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27八、无罪推定 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n控方承担举证责任;n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n

13、疑案应做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n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n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28九、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 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指控者“有相当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做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选择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丁目)。这条规定了被刑事指控者享有亲自为自己辩护以及获得法律援助为其辩护的权利。29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公约第14条第3款(庚)规定:“任何人不被

14、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有罪;二是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前者是最低标准,后者是进一步要求。30十一、复审权 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别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这一条款对请求复审权的主体、对象以及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31十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 公约第14条第4款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还专门就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定了宣言、规则和准则,主要包括:儿童权利宣言、联

15、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人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人规则。32十三、刑事赔偿 公约第14条第6款规定: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判,已有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33十四、一事不再审 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以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这在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34第三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一、

16、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二、对证人和被害人等的保护三、高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四、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五、特殊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六、特殊情形下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直接没收35一、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n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条第7款规定:“缔约国可考虑要求由犯罪的人证明应予没收的涉嫌犯罪所得或其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此种要求应符合本国法律原则和司法及其他程序的性质。”n反腐败公约第31条第8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缔约国可考虑要求由罪犯证明这类所指称的犯罪所得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是此种要求应当符合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质。”36二、对证人和被害人等的保护

17、n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4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和第25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的保护。n反腐败公约第32条规定“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第33条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相对于前一个公约,扩大了保护范围,将鉴定人、举报人也纳入了保护之列。37三、高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n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第18款的规定。n反腐败公约第46条第18款规定。38四、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n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n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的规定。39五、特殊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n反腐败公约第28条 n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40六、特殊情形下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直接没收 反腐败公约第54条“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规定:“一、为依照本公约第55条就通过或者涉及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提供司法协助,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三)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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