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Contents开篇案例1第一节索 赔234第二节不可抗力第三节仲 裁5思考题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开篇案例开篇案例上海某公司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000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上海进出口公司回电拒绝。阿商拒不履约,上海进出口公司只能在阿商交货时间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提出索,但对方亦拒绝,于是,上海进出口公司根据仲裁条款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阿商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
2、除交货责任是否充足?上海公司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仲裁庭将作出怎样的裁决?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4章首引导案例章首引导案例首先,本案涉及进出口双方均为公约的成员国,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适用公约;其次,根据公约的规定,本案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在本案中,合同规定进口的是普通豆饼,普通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再次,阿根廷商人离交货还有4个月,时间非常充裕。因此,仲裁机构裁决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即阿商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是没有道
3、理的。阿方应对我方从国际市场上补进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51 索索 赔赔违约责任1索(理)赔及索赔对象2索赔条款3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6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与争议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争议(Disputes),又称争端或争执,是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二)引起争议的原因大致有:卖方违约;买方违约;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在理解上有误或不统一而造成违约等。1 索索 赔赔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
4、-第十章7二、索(理)赔及索赔对象二、索(理)赔及索赔对象1.1.索(理)赔的含义索(理)赔的含义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损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1 索索 赔赔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8卖方买方2.索赔对象索赔对象 承运人保险公司1 索索 赔赔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9 某公司以某公司以CIFCIF鹿特丹出口食品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箱,即期信用
5、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 1)该批货物共)该批货物共1010个批号,抽查个批号,抽查2020箱,发现其中箱,发现其中2 2个批号涉及个批号涉及200200箱内含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 2)收货人只实收)收货人只实收998998箱,短少箱,短少2 2箱。箱。(3 3)有)有15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6060公斤。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1 索索 赔赔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0v(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1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罚金条款(Penalty)(一)索赔条款的内容(一)索赔条款的内容 1 索索 赔赔三、索赔条款三、索赔条款 2023年4月27日国
7、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2(二)索赔条款示例(二)索赔条款示例 1.异议与索赔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 “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货物抵达提单所列明的目的港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1 索索 赔赔包括索赔证据,索赔期限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32.罚金条款罚金条款“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的贷款中或从买方直接支付的贷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5。罚金按每七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七天者按七
8、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超过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1 索索 赔赔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4、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5v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
9、章16、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7v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10、。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8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范围及事件的认定1不可抗力条款2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19 不可抗力含义不可抗力形成原因一、不可抗力的范围及事件的认定(1)事故必须是订立合 同之后发生的(2)事故不是当事人的 过失或故意行为造 成的不可抗力应具备条件(3)事故是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预防的、不能控制的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0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
11、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不可抗力形成原因:v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v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v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
12、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2v 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3v我国某企业以FOB厦门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9月15日前装船。8月1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但卖方储存货物的仓库距离震心比较远,因此未受到严重损坏,仅因交通受严重破坏,所以货物不能按时出运。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我方,要求解除合同,免除交货责任,
13、但我方不同意。问:卖方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4v卖方解除合同的要求不合理。卖方只能要求延期履行合同而不能主张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故对其履约所造成的影响,决定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本案中地震并未使货物受到严重损坏,只是因为交通中断,卖方无法按时装运,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延期交货,而不能免除交货责任。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5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条款的内容 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机构二、不可抗力条款二、不可抗
14、力条款 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6二、不可抗力条款二、不可抗力条款(二)不可抗力条款示例(二)不可抗力条款示例“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73 仲仲 裁裁仲裁含义1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2仲裁协议3仲裁条款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52023年4月
15、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8一、仲裁含义仲裁(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29协商(Consultation,Negotiation)调解(Conciliation)二、仲裁是解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途决争议的途径之一径之一 诉讼(Litigation)仲裁(Arbitration)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0三、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一
16、)(一)仲裁协议形式仲裁协议形式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书面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1三、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二)(二)仲裁协议作用仲裁协议作用(1)约束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3)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
17、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2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一)仲裁条款(一)仲裁条款 的内容的内容 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3 仲仲 裁裁四、仲裁条款四、仲裁条款 仲裁费用的负担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3四、仲裁条款四、仲裁条款(二)(二)仲裁条款示例仲裁条款示例1.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
18、都有约束力。”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4四、仲裁条款四、仲裁条款(二)(二)仲裁条款示例仲裁条款示例2.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在(被诉、方所在国家的名称),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地址和名称)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5四、仲裁条款(二)仲裁条款示例3.规定
19、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某第三国某地仲裁机构名称)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6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当事人必须自行执行。仲裁机构自身不具有强制执法的能力。如双方当事人都在本国,如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执行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国外当
20、事人拒不执行裁决,则要到国外的法院去申请执行,或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对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协助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3 仲仲 裁裁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7v 1987年月13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CIF南通53万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偿。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
21、贸公司支付了75的货款。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1988年11月26日签订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25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1989年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属了同意的意见。付款期限过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1990年月19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0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
22、贸公司于1991年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1991年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三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27日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38v 本案是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涉外经济仲裁是终局裁决,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自觉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那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本案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结的,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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