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分类:按其形成的原因分: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按其功能分: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2、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有害影响的现象。分类:依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第二类环境问题又包括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和因环境破坏引起的环境问题。依据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3、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
2、,是指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向环境排入了超过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4、环境破坏:又称自然资源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过度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者能量,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5、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6、我国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1、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巨大进展2、环境执法力度加大,成绩
3、显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全球行动7、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一是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而是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始终、科学技术性、综合性、趋同性8、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目的:目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目的二元论及其合理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既尊重我国国情
4、,又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的。9、我国环保法的产生和发展:1、孕育阶段:1949-1972,(立法指导思想偏重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劳动安全,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2、产生阶段:1972-1978 3、发展阶段:1979-1989 4、初步完善阶段:1989年以后。10、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构成: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
5、法律规范、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存在的问题:1、体系架构上(1)宏观体系架构上,一部真正的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尚未出台;(2)微观体系架构上,有些法还存在空缺。如湿地保护法热污染防治法等。2、法律内容上(1)指导思想有待于更新可持续发展;(2)法律内容上失衡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3)制度上的缺失如环境保护法中无许可证制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规定也不合理;(4)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如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破坏草原的行为无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完善体系架构、修改完善其内容1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外国环境监督管理体
6、制模式介绍:其他部门兼管、设立一个协调机构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一个比一般部门权限更大的机构、几种机构并设9、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现状: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特点: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
7、是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倾向,而且是一个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格局。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4、自然资源按单要素管理 问题:(1)无实质意义上的统管部门(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平等性带来执法上的难度(3)按单素管理不利于对整体环境的保护 (4)按行政区划管理不尽合理,应与生态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10、可持续发展理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内涵 :1、代际公平(包括三项原则:保存选择原则 、保存质量原则、保存取得和利用原则 )2、代内公平 3、可持续利用 4、环境与发展一
8、体化 特征:持续性、公平性、协调性、全球性、科技关联性11、环境权理论:提出的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财产信托论、人权理论、代际公平理论、环境伦理学中的自然的权利理论1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法所确认(规定或体现),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者基本指导方针。一、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首要原则)含义: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概念不同。另外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在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与协调发展原则要求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
9、上限来追求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两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也不能脱离经济过程来考虑。贯彻:1、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2、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利用环境。3、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含义:要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以预防为主,作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已产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实施原因:环境问题的特点要求的(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2、治理环境问题所花费的费用非
10、常巨大,3、环境问题的危害具有很强的潜伏性)是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使然(西方国家走的大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不仅使事后的治理代价巨大,而且成效很差)环境的整体性要求的。新发展-风险防范原则。其形成源于环境保护面临科学不确定性。其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原则的关系:都主张不应事后修补损害。区别:1、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2、两者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不一样3、两者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别。贯彻: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完善预防性的环境法律制度三、 环境有偿使用原则含义:是指直接利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提高利用环境的行为的成本,增加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收益,以利于自然资源和环境
11、容量的恢复、整治、再生和养护,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实施意义:必然提高经济增长的资源代价,从而促使经济增长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保留环境资源的禀赋和承载力,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贯彻:一、实行环境有偿利用的税费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使用费或税、自然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二、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核算制度。13、环境的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环境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其中最主要的是直接使用价值,其他价值包括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等)二是环境容量的价值。14、自然资源开发使用费或税: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人按照自然资源法的规定,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支付的开发使用自然资源费。15
12、、排污费:是为利用环境容量而支付的相应的对价,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16、生态(功能的)补偿:是指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提高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收益。17、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其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13、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主要内容: 一、规划: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
14、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跟踪评价二、建设项目:1、分类管理制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15、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后评价投产后的跟踪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
16、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原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突破:一、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 二、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 三、实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评价 四、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二、 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17、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 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具体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试运行、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一)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37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18、罚款。(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47条:违反本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48条:违反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
19、警告或者处以5万员以下罚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第47条 :违反本法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 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法中的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颁发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允许其从
20、事某项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法律文件。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许可证包括三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和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作用:(一)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二)有利于加强国家管理环境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一)排污申报登记(二)确定本地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三)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在水污染领域,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发放临时排放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和管理
21、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四、 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一)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具体内容:1、排污费的征收(1)征收标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
22、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上述部门备案。(2)征收对象:条例第2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3) 项目: 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4)征收程序:核定排污费的数额并予以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缴纳排污费(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解缴入库。(5)减免与缓交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免缴排污费。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外。排污者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3、部门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2、 使用:条例第18条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3、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
24、应予以审计监督。 排污费改税1、必要性:(1)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有利于增加和稳定环境保护资金,解决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2、可能性:(1)排污费征收的实践为其开征提供了依据和参考。(2)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从宏观上量化了环境容量资源,使环境税的征收更有可操作性。(3)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4)我国现行的一些税中也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内容。(5)我国也有了理论研究(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生态环境补偿: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
25、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定数额的费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则是指有关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依据、对象、范围、标准以及使用、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总称。主要内容:征收依据: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征收对象: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排污费的征收中尚未覆盖的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征收标准:采用补偿费略高于恢复费用的原则予以征收征收方式:按照投资总额征收、按产品销售总额征收、按产品产量征收、按综合指标征收等。管理和使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五、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26、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2、可以推动有关行业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主要内容:(一)对象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法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2、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
27、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二)内容1、目标:对于具体的污染源的治理,其目标是达标排放,对于行业污染源的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至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2、期限:期限不宜过长。计划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1年,也有2、3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
28、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到1年不等。(三)决定权 1、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四)违反的法律后果环境保护法第39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
29、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指为了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法律规定的总称。 主要内容:(一)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二)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2.重大环境事件(
30、级)3.较大环境事件(级)4.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三)适用范围: 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四)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五)管理的运行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首先是预防机制。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
31、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蓝色预警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公告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公告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
32、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2应急响应机制 (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级应急响应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报告对象及通报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负责确认
33、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其中,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
34、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 应急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包括资金、设备、通信、人力资源、技术保障以及宣传、培训与演练、应急能力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同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七、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是指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多种物质能量流进入环境系统之后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及后果的反馈性识别信号,为人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认知手段和共享资源。特征:共享性、反馈
35、性、认知上的需要性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企业单位依据法律的规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则是指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其监督与责任等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内容:1应遵循的原则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的主要内容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
36、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2)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办法第13、14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
37、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3)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其他企业国家鼓励其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二)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指公众或其代表依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参与一切与环
38、境保护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以及末端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则是指有关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组织形式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内容: 1、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2)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3)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报告书自
39、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5)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实行公众参与。 2、原则:公开、平等、广泛、便利。 3、要求:(1)公开环境信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公告可能
40、在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及主要预防措施,且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2)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组织形式:(1)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2)座谈会和论证会。(3)听证会。另外,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18、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特征:规范性、强制性、
41、程序性、科学技术性和时限性19、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分级、分类而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级: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其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内实施的标准。 3、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在该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标准。五类: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做的规定。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和有害因素所做
42、的控制规定。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所制定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指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所制定的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5 .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对环境保护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等制定的国家环境基础标准。20、环境标准的制定(一)国家环境标准的制定原则:1、体现环保核心目标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协调配套原则、国际化原则制定: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部提出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国家环保部组织制定。两部门联合发布。
43、2、环境基础、样品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组织制定,也可委托具有拟定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相适应的分析实验手段的其他组织拟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标准草案 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但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需报国务院批准。
44、21、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22、环境民事责任:一、环境侵权:是因为人为活动污染或破坏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而造成他人人身权、公私财产权以及环境权益等损害或有造成这些损害之虞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完整的环境侵权包括污染型环境侵权和破坏型环境侵权特点:侵权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和不特定性、侵权对象广泛性、客体多样性、原因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型、损
45、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特征:是指因为认为活动污染或破坏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而造成他人人身权、公私财产权以及环境权益等损害或有造成这些损害之虞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致使他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受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时,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应采用的标准和原则。 “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特征: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果关系
46、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有民法和环境法的特别规定、通常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并且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1、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2、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公平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构成要件:1、有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但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2、造成了损害后果(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排除危害:是指由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的人采取措施排除其行为对他人已造成和将造成的环境污染
47、危害。(具有明显的预防性)2、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赔偿: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者原则人身损害的赔偿: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则、具体赔偿范围(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恢复原状:要具备的要件:须有恢复的可能,须有恢复的必要。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环境纠纷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纠纷 特点:产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主客体复杂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地位多不平等、纠纷的课题具有不确定性、具有突出的社会性。解决机制:协商、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解决、诉讼:特点: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实行“代索赔”制度。(如果海洋环境污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其诉讼主体的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缺陷:1、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过于狭窄2、行政调解的地位和效力不明确3、协商和谈判机制没有充分展开4、三大诉讼分立的模式难以应对环境纠纷的复杂性、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