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及改革目标基本状况及改革目标状况:状况: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事事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基本目标:基本目标: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元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
2、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三个双轨制内容:三个双轨制内容:第一第一 医疗损害责任诉因的双轨制医疗损害责任诉因的双轨制 (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过错责任)医疗过错责任)第二第二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人身人身损害)损害)第三第三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医疗
3、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 (医学会(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一元化四类型内容:一元化四类型内容:第一第一 统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统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第二第二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和归责原则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和归责原则 (医疗技术、医疗伦理、医疗产品、医疗管理)(医疗技术、医疗伦理、医疗产品、医疗管理)第三第三 确定认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确定认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第四第四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第五第五 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予以适当的限制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予以适当的限制第六第六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
4、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定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要素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因过失应为损害患者人身等权益;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要素 1、医疗机构 只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2、医务人员 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及时发生医疗损害,也不认为是医疗损
5、害责任 3、诊疗活动 4、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临床实践行为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指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违背良知和医疗伦理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三种类型:1.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 2.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未经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者消极停止继续治疗 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规
6、定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归责原则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否则应当对因其医疗伦理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违反告知或者保密义务)2.损害事实(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因此给患者造成的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利益的损害,以及其他间接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 4.医疗过失(医疗伦理过失)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替代责任 即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构成了医疗伦理损害,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8、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赔偿自己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主要赔偿方式 精神抚慰金赔偿,也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要承担人身损害责任,造成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概
9、念:指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特征:法律特征: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失是一种医疗技术过失;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证明;医疗技术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患者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二)类型:(二)类型:1 1.诊断过失损害责任诊断过失损害责任 最典型的诊断过失是误诊。一般认为,只有当根本未进行一些基本的诊断程序或者在进一步的治疗过程中未对初始的诊断发现并加以审查时,才能构成误诊,并导致赔偿责任。判断误诊的标准:一个理性的医师在疾病诊断
10、过程中,作出了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对患者疾病的错误判断。2 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治疗过失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中,未遵守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当某种医疗措施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只有当此种医疗措施没有必要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有严重错误时,并且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时,方能认定医师的过失。3.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4.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感染、传染损害责任 医疗内部必须严格管控感染,防止感染、传染。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善尽高度注意义务,出现院内感染或者传染,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损害生命健康的
11、,应当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责任。5.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由于对胎儿状况的检查存在医疗疏忽或者懈怠,应当发现胎儿畸形而未发现,在胎儿出生后才发现畸形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三)性质(三)性质 医疗关系的性质是一种非典型契约,即无名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查、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又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但是,如果受害患者一
12、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四)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四)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违反了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这种违法性是形式违法,而不是实质违法。2.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是医疗机构和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主要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使患者的生命权丧失,或者使患者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13、,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3.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联系。4.4.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五)责任形态(五)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违反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机构,受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进行追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概念与性质 概念: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
14、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既是医疗损害责任,又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两种性质的侵权行为类型。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归责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是确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是说对医疗产品缺陷的产生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在现代社会对
15、医疗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具体、详细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则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具有过错,除非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确定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其立意是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考察过错,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这样,受害人不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供货者,以及医疗机构就是医疗产品生产者的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责任构成的要素 1.医疗产品需为有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医疗产品损害
16、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基本规则: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实行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生产者追偿 4.患者将医疗机构和生产者,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
17、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一)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概念: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
18、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PS PS:管理规范:管理规范:既包括国家及行政管理机关对医疗机构与诊疗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规则,也包括医疗机构自己制定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管理规范。如: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管理职责管理职责:是指医疗机构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对保障诊疗活动正常进行的职责要求。特点特点:1.以具有医疗过错为前提;2.过错是医疗管理过失;3.医疗管理过失的认定方式是原告证明;4.主要损害事实是人格、身份和财产损害。(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归责原
19、则和构成要件(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管理规范或管理职责的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非伦理性质以及技术性质的规范或指责)2 2.患者受到损害;(范围宽泛,集中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权、隐私权、亲权、所有权等。)Eg:亲权:身份及身份利益也能够成为侵害客体,如妇产医院将产妇的亲子错误认作其他产妇的亲子,损害了多个产妇及亲子的身份权以及父亲身份权。3 3.违反管理规范或者管理职责行为与损害事实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PS:相当因果关系规则:通常依据事实即可认定因果关系,并非需要鉴定。
20、4 4.医疗管理过失主观心态:疏忽和懈怠。通常表现为不故意。PS:例外:故意而为(拒绝向患者提供病例资料;擅自将患者有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赠送他人)(三)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三)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1、违反紧急救治义务的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2、违反病历资料管理职责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保管,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病历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拒绝提供,甚至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应当对患者的损失予以赔偿。3、救护车急救不及时损害责任PS:如果医疗机构救护及时,即使有损害,也不承担责任。4、违反管理职责致使产妇抱错孩子致害责任5、违反处理患者理疗废物侵害患者权利6、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四)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四)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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