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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课件.ppt

1、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年3月月30日江苏省二届人民日江苏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通过,自通过,自2017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顾心卫生院顾心卫生院2017年年5月月18日日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节第三节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to add titl

2、e in to add title in hehere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2023-4-304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二)向患

3、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2023-4-3054/30/2023第二章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医

4、疗纠纷预防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2023-4-3064/30/2023第二章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七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

5、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2023-4-307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2023-4-308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

6、有关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2023-4-309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

7、、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2023-4-3010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四条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2023-4-3011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

8、十五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2023-4-3012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

9、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2023-4-3013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

10、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2023-4-3014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四条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

11、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2023-4-3015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六条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4-30164/30/2023第三章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12、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2023-4-30174/30/2023第四章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医疗风险分担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2023-4-30184/30/2023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七

13、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2023-4-30194/30/2023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2023-4-30204/30/2023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023-4-30214/30/2023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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