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四编 财产权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十章 知识产权2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在英美法学中,物权法是被纳入“财产法”这个更为广泛的范畴之中,但在财产法中,物权法仍占据首要的地位。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冲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阐述了“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适用得最为普遍的冲突原则,以及国有化、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适用制度。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3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第二节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第三节信托第四节国际破产4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一、
2、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内涵及其他表述形式的差异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n在物权关系中介入外国因素后,由于各国物权法上的规定不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n“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达为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lex situs。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
3、mobilia sequuntur personam)或“动产附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的冲突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6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一)主权说(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三)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7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内涵及其他表述形式的差异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当是物之所在地法,但由于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和情况可能是非常复杂的,不是单靠一个这样的原则便可完全解决。加上立法的着眼点与要求的不同,各国法律的规定除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有一致的看
4、法外,其差异也是不能忽视的。8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9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二)物权的客体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物权的保护方法。10第二节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一、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11 一、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一、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 (一)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财产的效力 (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财产的效力12 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一)不
5、予补偿;(二)“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三)“适当的、合理的”补偿。n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13第三节信托一、信托的法律适用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14一、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一,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将信托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第二,分别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即通过合同设定的信托)确定准据法。第三,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信托的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的解释等等。15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一)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定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二)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三)信托的承认16第四节国际破产 一、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二、国际破产的管辖权三、
6、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五、中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17一、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一)国际破产的概念 国际破产(international bankruptcy),也称“跨国破产”(cross border insolvency),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二)国际破产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18二、国际破产的管辖权(一)国际破产管辖权的确定(一)国际破产管辖权的确定(二)国际破产的专属管辖与继续管辖(二)国际破产的专属管辖与继续管辖(三)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三)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19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一)破产要件的
7、法律适用(二)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三)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四)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五)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20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复合破产制(二)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普及破产主义()地域破产主义()折衷主义21五、中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n中国目前有关国际破产的法律还不完备。n在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生效前的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倾向于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原则。n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取单一破产制和普及破产主义,可以说比较符合国际上的趋势,也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相一致。但其具体操作需要实
8、践中进一步探索。22第十章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它逐步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产生了法律冲突。本章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23第十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第五节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24第一节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25一、
9、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n所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n在早期,知识产权的严格属地性决定了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有效,原则上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大规模发展,知识产权逐步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产生了法律冲突。26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n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权通常为专属管辖。(一)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因其系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它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应适用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按意思
10、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即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和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采用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有的国家主要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三)知识产权的创立或变更、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上,主要有几种不同的理论与实践。27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主要工业产权条约二、主要国际著作权条约28一、主要工业产权条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 议定书 (四)商标注册条约29二、主要国际著作权条约(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二)世界版权公约(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四)保护表演者、录音
11、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五)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七)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八)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30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一、总则和基本原则总则和基本原则二、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三、三、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实施四、四、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持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持五、五、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六、六、过渡安排过渡安排七、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31一、一、总则和基本原则总则和基本原则n协定第一部分确立了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包含巴黎公约
12、、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n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标准保护。32二、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信息。33三、三、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实施协定规定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1)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能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任何侵犯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3)临时措施。(4)边境措施。(5)刑事程序。34
13、四、四、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持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持 各成员可以要求将符合合理手续和遵守合理程序作为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些程序和手续应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经过授权或注册,各成员应保证,在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授权或注册的程序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批准授权或注册,以免不正当地缩短保护期限。在有关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35五、五、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 协定第五部分规定,各成员应本着“透明度”的原则,将各自的有
14、关立法加以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其他缔约方和知识产权持有人了解它们。政府间或半政府间机构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也必须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缔约国间发生知识产权争端,协定规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并允许跨行业的交叉贸易报复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36六、六、过渡安排过渡安排 (1)任何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的1年内,均无义务适用协定的规定。(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任何成员,有权再延迟4年适用协定。(3)不要求最
15、不发达国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用协定。37七、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监督协定的实施,尤其是监督全体成员对协定所定义务的履行,并应当为成员提供机会,协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n协定最后规定,除非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协定条款提出任何保留。但协定有安全例外条款,即缔约方可以不披露损害国家安全的法规,并可采取行动维护国家安全。38第四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二、世界贸易组织39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n1883年巴黎公约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同盟,1887年伯尔尼公
16、约成员国组成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同盟。1893年两个同盟合二为一,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n在该联合国际局的提议下,1967年7月14日召开了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缔结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常务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设在日内瓦。n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中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该公约于同年6月3日对中国生效。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40二、世界贸易组织n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于1995年1月成立
17、,截至2007年1月11日,共有150个成员。n关贸总协定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列入三项新议题之中。经过各方的努力,1994年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n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系列多边协议(包括TRIPs协定)已于2001年12月11日起对中国生效。41第五节中国有关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国际法源二、国内法源42一、国际法源 中国已先后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已加入其议定书;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适用1971年巴黎文本)、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6年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此外,中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双边协定。43二、国内法源(一)专利权方面(二)商标权方面(三)著作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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