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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DOC 101页).docx

1、目录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32Z201030、宪法52Z201040、民法52Z201050、物权法102Z201060、建筑法122Z201070、招标投标法172Z201080、安全生产法24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9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2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2Z201120、产品质量法402Z201130、标准化法402Z201140、环境保护法412Z201150、节约能源法442Z201160、消防法472Z201170、劳动法482Z201

2、180、劳动合同法502Z201190、档案法562Z201200、税法58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58第二部分 合同法62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622Z202020、合同的订立642Z202030、合同的效力672Z202040、合同履行712Z2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772Z202060、违约责任802Z202070、合同的担保82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85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852Z203020、证据872Z203030、民事诉讼法892Z203040、仲裁法96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99第一部分 建设

3、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2、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和二级;

4、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二)掌握考试管理1、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二加一:两门综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六选一)2、一级: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三加一: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掌握注册管理1

5、、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四)掌握执业管理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2)质量合格文件。施

6、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七)掌握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2、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

7、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一)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合同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节约能源法行政诉讼法选举法担保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监察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

8、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专利法票据法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仲裁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商标法企业破产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师法授权法著作法海商法法官法立法法婚姻法检察官法国藉法(二)熟悉法的形式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

9、常委会;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1)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 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政府3、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10、,由国务院裁决。2Z201030、宪法(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表现在:(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1)人身自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

11、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Z201040、民法(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12、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法人,其行为能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13、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人的分机机构(与总公司是一个法人)(分公司)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财(2)物(3)行为A.物化的结果: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B.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智力成果。如文学作品。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有一个变了,整个法律关系就变了)主体变更:包括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和主体改变(合同转让)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

14、减少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履行。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违约终止(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首先不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4)行为形式合法

15、(三)掌握代理制度1、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无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3、连带责任情形:(1)

16、委托书授权不明;(范围和日期)(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3)代理事项违法4、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5、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6、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7、:()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掌握债权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获得利益(捡到东西)合同无效,)(4)无因管理(管理别人的事物没有原因。无因管理中所支出的费用由被管理人承担。但管理人不得要报酬)(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债的消灭(1)履行债

18、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提存:逾期不提存,归国有(4)混同:如企业合并。(5)免除(6)当事人死亡(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五)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著作权(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注意:发行权是

19、财产权不是人身权。(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3、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4、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

20、标专用权。(六)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起诉权是不消灭的);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21、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中断中断事由:1)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的情形、2) 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请求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请求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3)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2Z201050、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一)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没出过题可能性大)(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

23、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与质押对比)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二)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3、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

24、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三)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孳息。(2)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4、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

25、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抵押权拍卖或变卖需要经过法院,行使质权不需要经过法院)(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注意: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26、,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除了交付动产之外,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

27、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五)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了解物权的保护(l)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

28、合并适用。2Z201060、建筑法(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

29、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

30、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1)废止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9个月不开工废止)(2)重新核

31、验施工许可证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32、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33、(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七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四)工程发包制度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

34、解发包。肢解发包的弊端:(1) 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 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3) 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 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3、禁止违法采购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五)工程承包制度1、资质管理(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冒用资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借用资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

35、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纠纷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

36、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转包(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

37、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4、法律责任转让、出借资质: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工程分包制度(必考)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主体工程不可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2、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

38、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对分包单位的认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4、禁止违法分包有如下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5、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39、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七)工程监理制度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

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B、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

41、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B、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3、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3)设计文件。

42、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按图纸施工构成违约;擅自修改图纸构成违法。(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4、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因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的内容不尽相同。5、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6、监理任务的承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

43、业务,包括不得转包和分包。7、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8、法律责任(略)2Z201070、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1、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公开: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公正:指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44、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45、(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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