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缺陷管理1、因工程质量低,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经项目部研究对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罚款。2、项目部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查或抽查中,对施工项目中发生的各种质量问题,按照规定标准,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罚款单。3、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彻底或限期未整改的,以及发生重复问题的在原罚款基础上加重处罚。3.1严重违章操作,未进行技术交底,违反施工程序,施工质量低劣的。3.2没有计量设备的或计量不准确的,有计量设备不按规定计量的。3.3违反材料和设备采购、检验与试验规定或造假的。3.4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变设计的。3.5在施工中发生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
2、、配件、违反设计和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3.6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资料管理混乱的,资料未按要求达标的。3.7混凝土跑模、错台、蜂麻、露筋严重的,使用已明令废止的脱模剂的。3.8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浆砌施工不符合规范和验标规定的。3.9桥梁、涵洞、等混凝土工程有裂缝或空鼓的,且超过规定的。3.10钢筋焊接、保护层厚度、绑扎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3.11路基填筑或基坑回填,不按规范规定分层施工或压实的。3.12不符合“四电”施工规范及“验标”要求的3.13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没有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或没有试验和复验报告单的,没有施工记录的,或没有隐蔽工程检查证的。3.14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已完成,未按规定检查验收,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或没有检查、验收记录的。3.15除上述问题外,其他不满足各级工程质量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