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户共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付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电话:传真:乙方(收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电话:传真:第一条 鉴于: 甲乙双方同意共使用“香港厦华”作为交易平台, 由乙方提供香港汇丰银行账号服务,该账号用于液晶屏等电子元器件的交易,不得用于其他未经双方同意的任何方面的业务交易,由甲方对提供资金支付,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给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方在遵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共管账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
2、乙方在香港汇丰银行由甲乙双方共同预留印鉴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共管账户(下称“共管账户”):账户名: 账 号 : 银行: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账号使用权,任何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行,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甲乙方与银行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2 -共管账户由甲方管理使用,包括支付密码器及密码等。第三条 共管资金的支付双方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之一,甲方可对共管资金进行支付: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将共管资金支付给第三方的;2 由于交易取消,需要申请退回到
3、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知会乙方后,可自行安排原路退回原付款方。第四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 甲乙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共管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第六条不可抗力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
4、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 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七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以解决:依法向签约地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4 -第八条其他约定除法律、
5、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 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如因合作业务终止原因甲乙双方决定停止使用共管账号,甲方应按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准确提交 共管账户停用通知书,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九条其他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方各执一份,开户银行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乙方): 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